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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其他人不能合理拒絕的?

在威廉·莎士比亞的戲劇《約翰王》(King John)中,庶子菲利普認為我們對世界的總體評價常常受到我們自身特殊利益的影響:

好,當我是一個窮人的時候,我要信口謾罵

說只有富有是唯一的罪惡;

要是有了錢,我就要說

只有貧窮才是最大的壞事。

[3]難以否認的是,我們所處的位置和困境會影響我們對於社會差別和不對稱的總體態度和政治信仰。如果我們進行認真的自我審思,這可能會足夠堅定地使我們的總體判斷更為一致(比如,我們對富人的評價就不會因為自己的貧富狀況而產生太大的變化)。但是我們無法保證總是會有如此嚴格的審思,因為我們往往會沉溺於我們對於與自己直接相關的事物的看法和觀點之中,而這會限制我們的自我審思。

在這種涉及公平對待他人的社會背景中,有必要從寬泛的自我審思的角度來超越理性的要求,從而考慮對於他人的「合理行為」。在這種要求更高的情形下,我們必須認真地對待他人的視角和關注,因為它們會在我們對自己的決定和選擇進行反思的過程中發揮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對於社會中對與錯的認識必須超越亞當·斯密所說的「愛自己」。

的確,正如托馬斯·斯坎倫所認為的那樣,「在最基本的層面上,思考對與錯,就是從具有適當動機的他人不能合理地拒絕這一角度,來思考什麼對他們來說是合理的」[1]儘管能夠經受自己的嚴肅審思是理性概念的核心,但是對從他人視角進行的批判性審思加以認真的考量,能夠使我們從理性本身跨越到與他人關係意義上的合理行為。顯然,政治與社會道德的要求在這裡有存在的空間。

我們在前面提到過,羅爾斯通過「初始狀態」這一設計提出了公正的要求,斯坎倫的標準是否與之不同呢?當然,兩者之間有著緊密的聯繫。的確,羅爾斯在「初始狀態」下設計「無知之幕」(在那裡沒有人知道他在真實世界中會是誰),是為了使人們超越其個人既得利益與目標。然而羅爾斯「契約論」的方法最終停留在了人們之間相互達成的協議上,而斯坎倫對於推理的分析更加廣泛,兩者之間存在顯著差異(儘管斯坎倫堅持稱自己的方法也是「契約論」,從而混淆了這種區別)。

在羅爾斯的分析中,當人民的代表齊聚一堂,決定指導社會基本制度結構的「公正」原則時,所有不同人的利益都可以得到體現(這是通過匿名的方式實現的,因為「無知之幕」使人們不知道自己會是誰)。正如羅爾斯在其《正義論》中對初始狀態的描述,在對初始狀態的思考中,各方或其代表並不表達自己任何具體的道德觀或文化價值,他們的任務僅僅是最大限度地提升自己和他們所代表的人的利益。儘管所有各方都追求各自的利益,但是在羅爾斯看來,可以認為這個大家一致同意的協議對所有處於「無知之幕」下的人的總體最為有利(因為這塊幕布使任何人都不知道他將一定會成為誰)。[2]必須強調的是,通過「無知之幕」進行的中立的加總,這種方法並不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因為從這種設計的不確定狀態中,我們完全不知道選擇的結果。缺乏唯一的各方一致選擇的解決方案,與缺乏唯一的不同人的相互衝突的利益集合是對應的。例如,羅爾斯將弱勢群體置於優先位置的分配方案,與功利主義使所有人的效用最大化的方法就是對立的。事實上,約翰·豪爾沙尼(John Harsanyi)正是通過採用類似的設計,使誰會成為誰成為不確定的事情,從而得出了上述功利主義的結果。

與之相反,在斯坎倫的方法中,儘管公共討論的基礎是各方的利益,但是那個社會中或其他地方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具體的理由,來判斷將要作出的決定是否可以被「合理地拒絕」。雖然相關各方因為自身利益受到影響而採取各自的立場,但他們關於能不能合理拒絕的辯論——只要有一定道理——卻產生了不同的道德視角,而不是只將注意力局限在思考相關各方自身的利益上。在這個意義上,斯坎倫的方法是朝著亞當·斯密在其「中立的觀察者」中探索出的方向前進的(見第8章),儘管其分析依然落腳在相關各方的關注和利益上。

斯坎倫方法的包容性也更廣,因為利益受到影響的這些人不需要像羅爾斯「逐個民族」地去追求正義那樣,只來自一個社會、國家或政體。斯坎倫的分析拓寬了利益相關者的群體集合:他們不需要像在羅爾斯的方法中那樣,都是某個主權國家的公民。另外,既然尋找的是各個位置上的人所提出的一般性的緣由,當地人的評價就不再是唯一重要的觀點。而羅爾斯的「契約論」方法限制了那些可以在公共協商中發揮作用的視角,我在第6章中已經對這種局限性進行了評價。就斯坎倫所稱的「契約論」方法去除了這些限制而言,我們有很好的理由去採用斯坎倫而不是羅爾斯的方法。

斯坎倫對於將自己的方法稱為「契約論」(我認為,這無助於表明他與契約主義思維方式的區別)的解釋是,他使用了「這樣一個觀點,即為了找到一個其他人也有理由接受的合理的基礎,我們都願意對自己的要求進行調整」。儘管這並沒有假定任何契約,但斯坎倫將其視為「自盧梭以來的社會契約傳統的核心要素」並無不妥(第5頁)。但是在這種一般化的表述形式中,也蘊涵著許多其他傳統,其中包括基督教(我在第7章中分析了耶穌與律法師就如何認識「好心的撒瑪利亞人」這個故事展開的討論)、斯密,甚至功利主義者(尤其是穆勒)也具有的思想。斯坎倫的方法比他自己所認為的嚴格遵循「社會契約傳統」要寬泛得多。

[1] Thomas Scanlon,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1998),p.5;see also his『Contractualism and Utilitarianism』,in Amartya Sen and Bernard Williams(eds),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

[2](see John Harsanyi,『Cardinal welfare,Inpidualistic Ethics,and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s of Utility』,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63(1955)有人也提出了其他的解決辦法,如詹姆斯·米爾利斯(James Mirrlees)提出對經過權益調整的效用總和進行最大化(「An Exploration of the Theory of Optimal Income Taxation」,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38,1971)。See also John Broome,Weighing Lives(Oxford:Clarendon Press,2004)我在Collective Choice and Social Welfare(San Francisco,CA:HoldenDay,1970and Amsterdam:NorthHolland,1979);On Economic Inequality(Oxford:Clarendon Press,1973,expanded edition,jointly with James E.Foster,1997)以及「Social Choice Theory」,in Kenneth Arrow and Michael Intriligator(eds),Handbook of Mathematical Economics(Amsterdam:NorthHolland,1986)中對這個問題作過論述,這裡不作更深入的討論。

[3](William Shakespeare,King John,Ⅱ.I.5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