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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選擇與所謂的「理性選擇理論」

即便我們毫無保留地接受了這種認識,即實際行為或多或少與理性的要求有關,或受到後者的影響,對於理性選擇的描述依然是個大問題。理性選擇的要求究竟是什麼呢?

有種回答在經濟學——最近又在政治學與法學——中獲得了相當的認同,那就是只有當人們明智地追求自身利益,別無其他動機時,所作的選擇才是理性的。這種十分狹隘的研究理性選擇的方法有一個很大氣的——古怪的非宗派的——名字,叫作「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人們就是這麼稱呼的,但令人驚訝的是,這並不名副其實)。這個「理性選擇理論」,或簡稱為RCT,將選擇的理性僅僅描述成對於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種方法認為,人們如果沒有明智地只追求自身的利益,並且不對任何其他事物加以考慮(除非「其他事物」會直接或間接地推進他們自身的利益),那就不是理性的。既然人類能夠有充分的理由去注意自身利益之外的其他目標,擁有更加廣泛的價值觀和適當的行為規範,那麼理性選擇理論確實反映了一種對理智和理性極為狹隘的認識。

可以理解的是,關於這個主題有大量的著述,包括將理性理解為自身利益而進行的各種精心辯護。其中一個重要的問題是,從個人緣由的角度來解釋利他行為,這種緣由的存在是否意味著,個人會從按照這種緣由(「他自己的緣由」)進行的行為中實際獲益?答案取決於這種緣由的性質。如果某人發現生活在一個存在極大不平等的社會中極為痛苦,而這正是他做一些事情來減少這種不平等的緣由,那麼他的個人利益顯然與減少不平等的社會目標交織在一起。另一方面,如果某人想要減少不平等,並不是出於減輕自己目睹不平等的痛苦這一緣由,而是因為在他看來,這對社會具有不利影響(無論他是否因目睹不平等而感覺痛苦),那麼這種社會動因就必須與個人痛苦的緣由區分開來。我曾在《理性與自由》(Rationality and Freedom,2002)一書中對涉及這個宏大且被研究很多的主題的不同觀點進行了考察。[1]

在這裡,我們將對這種從追求自身利益的角度來認識人類理性的狹隘觀點進行分析。但在此之前,我希望思考一個曾在其他地方提出過的建議,那就是如何以更廣闊的視野和更有說服力的方式來描述選擇的理性。按照這種觀點,選擇的理性是將我們的選擇明確或暗含地置於一種理智的思考的基礎之上,而這種理智的思考是經得起批判性審思的。[3]因此理性選擇在根本上是與這樣一個過程聯繫在一起的,那就是使我們的選擇能夠經受對選擇的緣由進行的批判性審思。理性選擇的本質要求是將一個人的選擇——關於行為、目標、價值和優先——置於理智的審思之下。

這個方法是基於這樣一種認識,即在對我們而言理性的選擇和我們有理由作出的選擇之間,存在某種關聯。有理由做某事不僅僅只是一種未經思考的信念——一種強烈的「直覺」,即我們有「很好的理由」去做我們選擇做的。相反,它要求我們去思考選擇背後的緣由,去考量這些緣由能否經受不斷的尋找和批判性分析。而只要認識到這種反思的重要性,我們是能夠做到這一點的。選擇的緣由必須經過仔細的推理(有充分的反思以及與他人必要的對話交流),並考慮到更多相關和可獲得的信息。我們不僅只在既定目標和價值的前提下來評價我們的決定,也能對這些目標和價值本身的可持續性進行批判性的考察。[2]

當然,這並不是說,我們每次在進行選擇時都必須進行一次徹底的批判性思考。如果理性行為的要求是這樣的,那麼生活將是難以忍受的。但我們可以說,一個選擇只有在經受了批判性思考之後還能成立,才可以被稱為理性的。當某個選擇的緣由是我們頭腦中已有的經驗或習慣時,我們通常可以完全合理地採用這種選擇,而不必去對每一個決定的理性加以思考。在這種感性化的行為方式中,並沒有特別矛盾的地方(儘管有時新的環境要求我們改變一些固有的習慣,而我們受到這些習慣的束縛)。某人更喜歡普通的咖啡,但她卻習慣於晚餐後喝不含咖啡因的咖啡。這並不是不理性的行為,儘管她沒有在每次晚餐後飲用咖啡時都進行理智的思考。她的這種習慣可能是基於她的一種潛移默化的認識,即過去的經驗告訴她,晚餐後飲用普通咖啡會使她難以入睡。她不必每次都去回憶晚餐後飲用普通咖啡會如何使她無法入睡。可持續的理智思考並不要求在每個場合都進行明白無誤的審思。

這種對於理性選擇的總體認知——將理性選擇視為基於可持續的理智思考的選擇——在一些人看來過於一般化,這顯然促使他們認為這種方法可能等於什麼也沒說。然而將理性選擇視為基於可持續的理智思考的選擇,這種認識實際上已經提出了非常強有力的主張,也否定了關於「理性選擇」本質的許多其他觀點。的確,將理性選擇視為經過了批判性思考的選擇,是一種既嚴格又寬鬆的方法。

之所以說其嚴格,是因為任何簡單的公式(如對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未經思考,包括批判性地考察其所追求的目標,以及人們有理由採取的習慣行為所受到的限制,就不能理所當然地將其作為理性的行為。例如,所謂理性選擇理論中反映出來的狹隘的理性觀,就不能被輕易看作適當的觀點。

這裡值得注意的是,最大化的總體框架為約束條件下的選擇提供了一個數學化的結構,但這個框架本身尤其比對於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要大得多。[4]如果一個人的目標超越了其自身的具體利益,並將自己有理由去追求與贊同的更廣泛的價值觀帶入其中,那麼對於目標實現的最大化就會偏離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特定要求。而且如果一個人有理由認為自己應該遵循某種「適當的行為」所要求的規範(包括當火警響起時,按秩序撤離而不是搶先逃向出口,以及不在人群聚集的場合不顧別人爭搶最舒適的座椅),那麼在這種自己施加的限制條件下的目標最大化就合乎更廣義的理性的要求。[6]

如果從這個意義上說,將理性選擇作為「經過批判性反思的選擇」(critically scrutinized choice)要比簡單的自身利益最大化更嚴格,那麼它同時也更加寬鬆,因為這種方法考慮到這樣的可能性,那就是人們有理由且能經受批判性思考的選擇不止一種。某個人可能會比另一個人更能為他人考慮,但兩者都不違背理性的標準。我們也許會發現某個人的行為要比另一個人更為合理,這裡所說的合理指的是——或許是以暗含的方式——某種社會背景下的合理(如約翰·羅爾斯那樣),但是那並不意味著後者就必然不理性。儘管批判性反思的要求是很嚴格的,但它也允許我們關注行為背後存在的多種不同的緣由。[5]

然而這種寬鬆性會產生一種直接的影響,對此需要加以討論。既然理性選擇的要求往往會產生不止一種可供選擇的結果,那麼通過理性選擇來進行預測就會有問題。如果有多種理性的選擇,那麼它如何能夠指出實際的選擇會是哪一種呢?由於其自身的重要性和在分析實際選擇時的作用,我們需要認識理性選擇的實質,這是一回事。但我們假定人類總是會作出理性的選擇,期望根據所有可稱為理性選擇的集合,將這種對於選擇理性的認識立即轉化為對於實際選擇的預測,這又是另外一回事。

可持續緣由的多樣性不僅還原了理性本來的面貌,也將我們對理性選擇的認識與其作為對實際選擇的預測工具區分開來,而後者恰恰是主流經濟學所廣泛採用的方法。即使在能經受批判性思考且具有可持續性的意義上,每一個實際選擇都是理性的,理性選擇的多樣性還是使我們難以從理性這一概念本身來獲得關於實施選擇的唯一預測結果。

[1] Rationality and Freedom(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

[2] See John Broome,『Choice and Value in Economics』,Oxford Economic Papers,30(1978);Amartya Sen,Choice,Welfare and Measurement(Oxford:Blackwell,1982;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7).

[3]雖然在這個觀點形成的過程中會涉及一些技術性問題,包括一些數學問題,但我們從以下角度就能相當輕鬆地理解其主旨,即將理性視為與反思之後依然能持續的,而不只是第一眼便發覺的緣由相一致。對於這一方法的總體介紹和討論,可見我在「Rationality and Freedom」(2002)中的論文「Introduction:Rationality and Freedom」。更技術性的問題可見該書第3~第7篇論文。See also Richard Tuck,Free Riding(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

[4]我在「Maximization and the Act of Choice」,Econometrica,65(1997)中討論了最大化的數學方法對於不同類型的約束和目標的處理能力,也見Rationality and Freedom(2002)。然而我需要指出,分析意義上對於最大化的描述與隨意的交談中對這個詞的使用並不完全一致。如果有人告訴我應該意識到「保羅是一個強烈的最大化者」,那麼我不會認為這句話的意思是說保羅無私地追求社會品的最大化。在特定的語言背景下,中性地使用「最大化者」(maximizer)這個詞一般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必須將它與從分析意義上對最大化的定義區分開來。

[5](See also George Akerlof,『Economics and Identity』,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15(2000);John Davis,Theory of the Inpidual in Economics:Identity and Value(London:Routledge,2003);Richard HThaler and Cass R.Sunstein,Nudge:Improving Decisions about Health,Wealth and Happiness(New Haven,Conn:Yale University Press,2008)

[6]有時,關於這些得體行為的規範也是長期符合個人利益的,但是其合理性並不僅僅基於對於個人利益的追求。我們需要弄清楚的並不是一種行為是否合乎個人利益(那可以是其他人遵守某種規則的重要原因),而是某人是否有足夠的理由去遵守那種規則(無論是基於個人利益還是其他的合理緣由)。我在「Maximization and the Act of Choice」,Econometrica,65(1997)一文中對這種區別進行了分析。See also Walter Bossert and Ravi Kanbur,『Rational Choice on General Domains』,in Kaushik Basu and Ravi Kanbur(eds),Arguments for aBetter World:Essays in Honor of Amartya Sen,Vol I(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and Shatakshee Dhongde and Prasanta K.Pattanaik,『Preference,Choice and Rationality:Amartya Sens Critique of the Theory of Rational Choice in Economics』,in Christopher W.Morris(ed),Amartya Sen,Contemporary Philosophy in Focus seri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