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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的啟示和幻象

觀察的結果取決於所在的位置,這既可能產生啟示(試想這時回答這樣一個問題:一個物體從這裡看上去有多大?),也可能產生誤導。(當回答與大小相關的其他問題時,例如,這個物體就質量而言究竟有多大?),位置變化的兩個方面所回答的是截然不同的問題,但這兩種情況都不完全是主觀的。這可能需要說明一點,因為將客觀性描述為一個受所處位置影響的現象,並不是對於客觀現實的準確認識。

托馬斯·內格爾在其產生深遠影響的著作《本然的觀點》(The View from Nowhere)中,對客觀性作了以下解釋:「如果一種觀點或思想形式較少依賴於個人特點以及所處的位置,或者對於其具體性格和特徵的依賴性較小,這種觀點或思想形式就較為客觀。」[1]這種對於客觀性的看法具有一些明顯的優點:它著眼於對客觀性傳統理解的一個重要方面——不依賴於位置。如果因為太陽和月亮從地球上看起來大小相同,而得出它們也具有同等的質量這一結論,就嚴重違背了不依賴於位置的客觀性。在這個意義上,如果我們不能充分注意到觀察會因位置不同而發生變化,並對其進行適當修正,基於位置的觀察就會產生誤導。

與此相對照,「位置客觀性」(positional objectivity)是指從某個特定位置觀察結果的客觀性。我們這裡關注的是不因人的變化而變化,而與所處位置相關的觀察及其可觀察性,也就是我們從一個給定的位置上所能看到的東西。在這個意義上,客觀評價的對象是任何佔據某個給定的觀察位置的正常人都能夠確定的事物。如前面關於太陽和月亮大小的例子所闡明的,觀察到的內容可以因位置的不同而不同,但不同的人從同一位置進行觀察卻會得出同樣的結論。

這裡討論的問題是,一個客體從不同的位置上看起來會怎樣,而且任何人在相同的位置上觀察到的內容都是一樣的[3],不能像有些人所認為的那樣,將位置變化所引起的觀察結果的變化歸因於「主觀性」(subjectivity)。按照主觀性的兩個判斷標準,我們並沒有理由將「太陽和月亮看起來大小一樣」這種說法看作「源於主觀意識」,或者是「附屬於或特定於某個個人或其精神活動」(根據《牛津英語詞典》對於「主觀性」的定義)。

對於某種觀察結果的表述並不一定就是觀察者具體的思想活動的反映,它也揭示了一種不依賴於人的意識而存在的,具有物理特性的現象。比如,正是因為太陽和月亮從地球上看具有相同的大小,所以才會發生日全食,即在地球上看,質量較小的月亮擋住了質量較大的太陽。日食不能被看作「源於主觀意識」的。如果我們所從事的是預測日食的工作,那麼與太陽和月亮的相對大小有關的一個問題就是它們在地球上的位置投影,而並非——不直接涉及——它們各自的質量。

公元5世紀初印度數學家和天文學家阿耶波多(Aryabhata),已經通過投影的大小來解釋日食現象,這是他對天文學的貢獻之一。[4]正如我們能想到的那樣,他也因嚴重偏離宗教正統而受到責難。批評者中還包括他優秀的門徒婆羅摩笈多(Brahmagupta),後者也是一個偉大的數學家,但支持正統的教義。他採用了阿耶波多的創新,並予以進一步的發展。幾百年後,在11世紀初,著名的伊朗數學家和天文學家阿爾比魯尼(Alberuni)在為阿耶波多進行辯護時,強調指出對於日食的實際預測,包括婆羅摩笈多所作的預測,都採用了阿耶波多的投影法,而這並不是婆羅摩笈多對印度教正統的妥協。在發生在一千多年前的一次重要的思想辯論中,阿爾比魯尼這樣批評婆羅摩笈多:

我們不會與他(婆羅摩笈多)爭辯,而只會對他輕聲耳語:……為何你在說了那些(尖銳的反對阿耶波多和他的追隨者)話之後,又開始計算月亮的直徑來解釋日食,計算地球影子的直徑來解釋月食呢?為何你計算日月食的方法都與那些異教徒的理論相一致,而不是基於那些你所贊同的那些人的觀點呢?[2]

根據我們所面對的問題,位置客觀性實際上可以是對客觀性的正確認識。

導致不同觀察結果的位置因素,而不是不同人的精神狀態或心理因素,還包括:是否懂得某種語言,能否計數,是色盲還是視力正常(還有許多其他的類似因素)。對於一個具有某種「位置」特徵的人而言,他對於自己所看到的世界的表述,並不違背位置客觀性的原則。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並不是說任何能以因果關係「解釋」的事物都具有位置客觀性。這取決於出現不同觀察結果的具體情況。舉一個在早期印度認識論中常用的例子,因某人的緊張或者對蛇的極度恐懼而錯將繩子看成蛇,這一明顯主觀性的判斷並不具有位置客觀性。然而如果這條繩子在每個人看來都像蛇,比如在昏暗的燈光下,該繩子突出的蛇樣外形特徵使人們以為它是蛇,那麼這種情況就具有位置客觀性。

與位置的啟示性和誤導性相對應,在道德與政治評價中也存在一種類似的區別。基於關係的個人責任理論要求父母在照顧自己的孩子時扮演一種特殊的角色,即更多地關心自己孩子的利益在道德上可以被認為是適當的。在這種情況下,對自己的孩子給予更多的關注並不是一種主觀上不明智的行為,反而是一種道德視角的反映(即在本例中與父母所處的位置相關)。[5]

在這種框架下,僅僅從「純粹客觀的視角」(the view from nowhere),而不是「某個劃定的視角」(from adelineated somewhere)來思考道德客觀性可能會遺漏的某些內容。倫理學必須充分認識到與位置相關的特徵,並將其納入思考。還是回到上面的例子,人們對於自己孩子的責任,並非只停留在「意識之中」,倫理學應該發掘它的實際意義。

當我們對那些與主體相關——或者更為一般地與位置相關——的評價和責任進行研究時,如第10章將要論述的,位置客觀性的作用將會顯現出來。但是在其他情況下,過多地關注自己孩子的利益,從非關係道德的角度來看,明顯是錯誤的。例如,如果一個公務官員在履行職責時,更多地考慮了自己孩子的利益,那就是一個政治或道德上的錯誤,儘管由於他們之間位置上的親近,自己孩子的利益對於他而言更為重要。

這種情況需要的是一種「在位置上無偏倚的」(positionally unbiased)方法。需要充分認識到其他孩子也與自己的孩子一樣,有同樣巨大和重要的利益。在這樣的背景下,從「某個劃定的視角」來看待事物的方法就是錯誤的。

尋找某種不依賴於具體位置的對於世界的認識,是以非關係的方法來探討道德倫理問題的核心。瑪麗·沃斯通克拉夫特在批評埃德蒙·伯克在支持美國革命的同時並沒有考慮奴隸的地位,就好像他所支持的白人的自由不必適用於黑人奴隸(如第5章所討論的)時,是在提倡一種普適的視角,來克服位置偏見和宗派利益。這裡的問題不是基於位置的認識,而是某種超越位置的理解。採取「純粹客觀的視角」在這裡顯然是一個適當的理念。

[1] Thomas Nagel,The View from Nowher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p.5.

[2] See Alberuni』s India,edited by A.T.Embree(New York:W.W.Norton&Co.,1971),p.111.

[3]位置特徵當然不僅僅指方位上的(或者僅僅與空間位置相關),也可以指任何一般性的,尤其是非精神的條件。這些條件既能夠對觀察產生影響,也能系統性地適用於不同的觀察者和觀察對象。位置特徵有時也與一個人特殊的非精神特徵相關,比如失明。同一種失明可能發生在不同的人身上,但這些人會有同樣的觀察結果。

[4]阿耶波多的創造性貢獻包括他批駁太陽繞地球公轉的觀點,以及在解釋物體為什麼每天做旋轉運動卻不被拋離地球時,暗示重力作用的存在。

[5]在道德評價中,個人的聯繫是相當重要和複雜的主題。伯納德·威廉斯對與此有關的許多深層問題進行了有力而清晰的討論,尤其是但不完全是在他對於功利主義的批判中。見其著述「A Critique of Utilitarianism」,in J.J.C.Smart and B.Williams,Utilitarianism:For and Agains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3)和Moral Luck:Philosophical Papers,1973198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特別是題為「Persons,Character and Morality」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