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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的不一致與焦點群體的變化

即使我們將注意力集中在一個社會或「民族」上,焦點群體的成員在訂立契約的過程中享有非成員所不具有的地位這一事實還是會產生一些問題的。人口的規模與組成會隨著公共政策(無論是不是專門的「人口政策」)的變化而變化,甚至會隨著社會「基本結構」(basic structure)的變化而變化。正如德裡克·帕菲特(Derek Parfit)所有力論述的那樣,經濟、政治或社會制度(包括像「差異原則」這樣的規則)的重新組合,往往會通過婚姻、戀愛、同居以及其他人口再生產因素對即將出生的群體規模和構成產生影響。[1]參與選擇「基本結構」的焦點群體將受到選擇本身的影響,而這將使封閉的中立性具有潛在的矛盾。

為了說明這個群體可變性的問題,假設存在兩種制度結構A和B,它們將分別產生500萬和600萬人口。當然,這些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人,但是為了揭示出即使在最有利的假設條件下,這個問題也是多麼困難,我們暫且假設這600萬人裡包括那500萬人和另外的100萬人。現在我們可以問:初始狀態中將會包括哪些人,由他們作出的社會決策將對A和B之間的選擇產生影響,進而影響各自人口的規模與構成?

為了迴避這個難題,假設我們將600萬人這個更大的群體作為初始狀態中的焦點群體,並假設相應的初始狀態中所選擇的制度結構是A,這就導致實際的人口是500萬。但這樣一來,焦點群體的指定就是錯誤的。我們還可以問:這個不存在的——事實上永遠不會存在——多出的100萬人是怎樣參與到初始狀態中來的?另一方面,如果這個焦點群體被指定為較少的500萬人,那麼如果在相應的初始狀態中所選擇的制度結構是B,其導致的實際人口是600萬,那又會如何?同樣,焦點群體也被錯誤地指定了,那麼額外的100萬人並沒有參與初始狀態,而在初始狀態中所決定的制度結構將廣泛地影響他們自身的生活(不僅包括他們是否會出生,還包括他們實際生活的其他方面)。如果在初始狀態中作出的決策影響人口的規模與構成,而人口的規模與構成又影響初始狀態或在其中所作出的決策,那麼就無法保證與初始狀態聯繫在一起的焦點群體能夠始終保持一致。

即使我們採用「世界」或「全球」版的羅爾斯「作為公平的正義」,即將全世界所有人都包括在一個大規模的契約活動中(如托馬斯·波格等提議的那樣),上述困難仍然存在。無論我們考慮的是一個國家的人口還是全世界的人口,人口變化的問題都是存在的。

但是當羅爾斯體系被用於世界上某個具體的「民族」時,就會出現更多的問題。事實上,出生與死亡對於基本社會結構的依賴,與社會結構對人口跨國流動的影響是基本平行的過程。這種一般性意義上的思考,與大衛·休謨對「初始契約」概念的相關性和其歷史影響力所表示出的懷疑十分相似。他曾經說:

地球的面貌是不斷變化的,小王國成長為大帝國,大帝國瓦解為小王國,殖民地的建立,部落的遷移……那種經常談論到的相互間一致或自願的聯盟在哪裡呢?[2]

但是當前背景下的問題並不只是(事實上,並不主要是)人口的規模與構成在不斷變化(儘管這個問題很重要),而是這些變化並不獨立於契約理性中通過初始狀態實現的基本社會結構。

然而我們還必須進一步考察,焦點群體對基本社會結構的依賴,對於羅爾斯「作為公平的正義」而言是否真的是一個問題。焦點群體實際上必須通過相應的初始狀態來決定基本的社會結構嗎?如果初始狀態中的各方正是焦點群體(即該政體或社會的全部成員,且僅有這些成員),答案當然是肯定的,但是羅爾斯有時將「初始狀態」作為「僅是一個代表機制」。[3]這樣一來,我們就可以認為,並不需要假設社會或政體中的每一個人都必須參與初始契約,由此還可以認為,焦點群體對初始狀態中所作出的決策的依賴就不必成為一個問題。

我認為這不能成為對內部不一致問題的一個站得住腳的辯護,理由有二。第一,羅爾斯所用的「代表」這一概念,事實上並不意味著集結一群不同於該政體中現有的全新的人(或者幽靈),來作為初始狀態中的各方。相反,這是在「無知之幕」下的,被看作「代表」了他們自身的同一批人(不過是從「無知之幕」的後面)。羅爾斯這樣解釋道:說各方位於「無知之幕」的後面是一種形象的表達。總的來說,初始狀態「僅是一個代表機制」(《羅爾斯論文集》(Collected Papers),第401頁)。事實上,羅爾斯通過「人民賦予的任務」(前面已經提到過)論述契約的必要性,表明了初始契約中的人們實實在在的參與(儘管是在「無知之幕」下)。[4]

第二,即使這些代表是一些的不同人(或者想像出來的幽靈),他們也必須代表焦點群體(例如,通過可能成為這個中心群體的任一成員的「無知之幕」)。因此焦點群體的變化將反映在或轉化為這些代表所代表的初始狀態中人員的變化上。[5]

如果第一,人口的規模對社會基本結構的組織方式沒有任何影響(規模完全不變),第二,每一個人群的優先排序和價值觀完全相似(價值觀完全不變),那麼這並不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但上述的兩個條件是很難假設的,除非任何重要的公正理論的結構中有進一步的限制。[6]因此對於用於給定的焦點群體封閉的中立性來說,群體可變性仍然是一個問題。

但是我們也必須問,在由群體變化所產生的不一致方面,斯密的中立的旁觀者方法是否也會遇到類似的麻煩呢?如果不會,原因是什麼?事實上,它確實沒有遇到類似的麻煩,因為中立的旁觀者不需要來自既定的焦點群體。確實,斯密的「抽像與理想的旁觀者」(abstract and ideal spectator)只是一個「旁觀者」,而不是像群體契約那樣是任何活動的「參與者」。在這裡不存在契約群體,也不要求評估者必須與受影響群體一致。即使中立的觀察者依然會面對諸如如何決定變化的人口規模這類難題(一個複雜的道德問題)[7],但在「內部封閉」的契約方法中存在的不一致性,在中立的旁觀者中找不到這樣直接的例子。

[1] On this,see Derek Parfit,Reasons and Persons(Oxford:Clarendon Press,1984).帕菲特的一般觀點與「內部的不一致」有關,儘管他並沒有對此作具體的探討。

[2] See David Hume,『On the Original Contract』,republished in David Hume,Selected Essays,edited by Stephen Copley and Andrew Edgar(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279.

[3]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Collected Papers,p.401.

[4] Rawls,『Reply to Alexander and Musgrave』,Collected Papers,p.249.

[5]為了防止一種可能的反應,我要強調這與代表後代(被看作人口固定的群體)中的成員的困難並不是同一個問題。當然,那裡也存在問題。(例如,考慮到後代還不存在,我們應如何對他們的理智思考進行假設?)但是在實際人口隨社會基本結構變化而變化的情況下對社會基本結構進行選擇時,不可能有一個固定的群體的代表,與對後代群體(被看作固定的群體)一致性的設想,畢竟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6]我在提出這個觀點(見我的論文「Open and Closed Impartiality」(2002))時曾經遭遇這樣一種誤解,即認為不同的人口不會對羅爾斯的初始狀態產生任何影響,因為處於「無知之幕」下的每個個人都是一樣的。避免這樣一種誤解很重要。需要注意的是,儘管「無知之幕」使既定群體中不同的個人對他們各自的利益與價值一無所知(在既定群體中這種形式上的反思使每個人變得一樣),但其本身並未使不同的人群具有同樣的利益和價值。更一般地說,使封閉的中立性獨立於焦點群體的規模和構成這一做法,嚴重地削弱了其說服力。

[7]如果這些判斷必須以完整的排序形式表現出來,問題將變得更加複雜。但是如前所述,對於一個有用的公共思想框架,以及基於「極大性」的公共選擇來說,並不需要如此(這個問題也可見我的「Maximization and the Act of Choice」,Econometrica,65,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