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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閉的中立性與地域狹隘性

初始位置所體現出的封閉的中立性,將公正的理念與其原則局限在一個群體或一個國家的狹窄範圍內。前面對此已作過討論,但我要在這裡補充三點。

第一,我們必須認識到這樣一個事實,即程序上的地域狹隘性並不總是被看成一個問題。某些關於社會判斷的方法並沒有主動避免群體性的傾向。實際上,有時還恰恰相反。譬如,某些形式的社群主義甚至會對這種優先的地方性表示歡迎。其他形式的地方性公正也有同樣的情況。

來看一個極端的例子。在軍事打擊之前,當阿富汗的塔利班統治者堅持奧薩馬·本·拉登只能由謹遵教義的伊斯蘭教神職人員來審判時,這種對於某種中立的要求(不對本·拉登抱有個人的偏好或對之進行偏袒的對待)並沒有被拒絕,至少在原則上沒有。[1]當時提出的是,中立的裁決應該來自一個其成員都接受某種特定宗教與道德準則的封閉的群體。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封閉的中立性與可接受的行為規範之間就不存在內在的矛盾。當然,將注意力局限於當地封閉的思考,這一做法是否可以接受,有關這類更廣泛的問題確實存在,而這些困難和局限也正是斯密審思的內容。

事實上,當我們拋棄這種具有地區局限的道德觀,並致力於將封閉的中立性的程序與開放性的目的結合起來時,那種程序上的地域狹隘性必然會被視為一個嚴重的困難。羅爾斯「作為公平的正義」就是這樣的例子。儘管羅爾斯的一般方法中並不存在狹隘的故意,但事實上,其「初始狀態」所涉及的封閉的中立性最後還是受到地方群體的偏見的影響。

第二,我們不能僅僅關注初始狀態的主觀願望,還必須特別關注其實質程序。儘管羅爾斯希望其理論具有開放性,但他所設計的初始狀態似乎並不允許接觸外部的新鮮空氣。實際上,至少在原則上,羅爾斯認為應該強化初始狀態的封閉性(《政治自由主義》,第12頁):

我假設基本結構是一個封閉的社會,即我們將它看成是自給自足的,與其他社會沒有聯繫……封閉的社會是一個相當抽像的事物,其存在只是因為它能使我們的注意力集中在某些主要問題上,而免受令人分心的細節的干擾。

這裡的問題是,來自其他地方的觀點與經驗是不是「令人分心的細節」?是否應該為了保證公平分析的純粹性而迴避這些細節?

第三,儘管存在這些強有力的理由來支持開放的中立性,但也許有人會認為人類思維有一定的局限。這會對我們超越所在地區的能力造成嚴重的困難。認識與規範反思能跨越地理邊界嗎?儘管有些人會認為,我們不能跨越一個既定的社區或特定的國家,或跨越一個特定的文化來相互交流(某些社群隔離主義強化了這一思想),但是我們並沒有特別的理由去認定只有在這些邊界的範圍內(或者在「一個民族」的成員範圍內),才能找到互動交流與公共參與。

亞當·斯密強有力地論述了這種可能性,即中立的旁觀者能夠運用遠方的或近處的人們的認識。這確實是啟蒙運動思想家關注的一個重要主題。跨界交流與認識在今天不應該顯得比斯密所處的18世紀更荒謬。儘管我們沒有一個全球國家或全球民主,但斯密所強調的中立的旁觀者對於當代世界的全球性公共討論仍有直接的影響。

在當今世界,全球對話對於全球公正來說極其重要,它不僅通過類似於聯合國或世界貿易組織這樣的機構來實現,而且更多地是通過媒體、政治運動、公民組織與非政府組織的不斷努力,以及建立在國籍身份和其他共有身份之上的社會努力,如工會運動、合作、人權運動或女權主義運動等實現的。在當今世界,開放的中立性並沒有被完全忽視。

此外,正當整個世界都在討論怎樣防止跨界恐怖主義的方式與手段(以及全球恐怖主義的根源),克服正在影響全世界數十億人生活的全球經濟危機的時候,那種認為我們不能跨越我們的政體界線來相互理解的說法很難讓人接受。[2]相反,正是斯密的「中立的旁觀者」所持的一種堅定開放的態度,才是今天需要重申的。在我們生活的這個相互聯繫的世界中,這對於我們認識道德與政治哲學中中立性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當然,這裡所說的只是塔利班統治者引用的公正原則,並不是指他們的實際行為。

[2]在關於跨文化交流的困難的文獻中,缺乏一致性有時與缺乏理解相混淆。它們當然是有很大不同的兩個現象,真正的不一致是以對所爭論事物的理解為前提的。關於理解在當今世界面對暴力時的建設性作用,見我有幸擔任主席一職的Commonwealth Commission for Respect and Understanding的報告Civil Paths to Peace(London:Commonwealth Secretariat,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