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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狀態」的局限

作為一種機制設計,初始狀態是通過對於公正問題的一種具體理解來產生公正原則的,它必須能經受各種不同觀點的審視。這裡有一個動機是否充分的問題,具體而言是羅爾斯式的推理可能被過於限定在「普遍存在的審慎」(extended prudence)所涉及的理智範圍內,並且將「理智人」(reasonable person)的反思限制為最終思考他們如何能從「與他人合作」中獲益。[4]這可以被看作在「社會契約」這一具體方法中,對於中立思考範圍的普遍性的限制,因為按照托馬斯·霍布斯的說法,這種契約基本上是一種互利合作的工具。中立不需要總是採取與互利合作有關的形式,它也可以包括我們可能承認的單邊義務,因為我們具有實現我們有理由重視的社會現實的能力(而不一定必然要從這些結果中獲益)。[3]

接下來,我要集中討論一些具體的問題,這些問題與由初始狀態產生的封閉的中立性有密切關係。[1]可能存在的局限被歸納為三個一般性的主題。

(1)排他性的忽視。封閉的中立性可以將不屬於焦點群體的人們的意見排除在外,但是這些人的生活都會受到焦點群體決策的影響。對封閉的中立性進行如羅爾斯在《萬民法》中所作的多階段的表述並不能充分解決這個問題。

如果焦點群體所作的決策(例如在初始狀態下)沒有對外部的任何人產生任何影響,那麼這個問題就不存在,但是這種情況很少見,除非人們居住在一個完全與世隔絕的社會中。當「作為公平的正義」面對跨界公正時,這個問題就特別難以解決。因為一個社會所選擇的基本社會結構不僅會對這個社會的成員,還會對其他社會的人(那些對社會來說不堅持初始立場的人)產生影響,存在許多實際上受到影響卻沒有獲得代表的情況。

(2)內部的不一致。當封閉的焦點群體所作的決策會對這一群體自身的規模和組成產生影響時,就可能會出現不一致。

例如,當一個國家(或一個政體)人口的規模或構成直接地或間接地受到它自己在初始狀態(特別是基本社會結構的選擇)下所作出的決策影響時,焦點群體的成員構成就會隨著焦點群體自身要作出的決策而變化。結構性的安排——如羅爾斯的「差異原則」——肯定會影響社會以及生物學意義上的交往模式,這樣就會產生具有不同規模與構成的人口。[2]

(3)程序上的地域狹隘性。設計封閉的中立性是為了消除在焦點群體中由既得利益或個人目的造成的褊狹,但它並不能解決焦點群體自身所共有的偏見這一局限。

後面的兩個問題(即「內部的不一致」與「程序上的地域狹隘性」)在一般的著述中一直沒有得到系統的重視,甚至沒有被發現。相比之下,第一個問題「排他性的忽視」卻以某種方式得到了相當多的重視。我首先要研究一下羅爾斯公正模型中這一相對明顯的問題,即排他性的忽視。

[1] 我後面的論證基於一項較早的研究,發表於「Open and Closed Impartiality」,Journal of Philosophy,99(September2002)。

[2] 這並不是否認拓撲學中稱為「定點」存在的可能性(在具有關於連續性的適當假設的前提下),即既定的焦點群體的決策將明確導回同一個焦點群體(無論這種情況有多麼不可能)。但是至少可以說,通常當焦點群體的決策影響了焦點群體本身的構成時,不能排除可能產生的不一致。

[3]這個問題將在第8章「理性與他人」和第9章「中立緣由的多元性」中進行考察。

[4]見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1993)。與此形成直接對照的是托馬斯·斯坎倫更加一般化的標準,後者並未建立在「廣泛的審慎」的基礎上(《我們彼此負有什麼義務》,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