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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對斯密的理解

在中立的旁觀者所體現的開放的公平與社會契約所體現的封閉的公平之間,存在大量的不同和相似之處。可以這樣提問:中立的旁觀者真的可以是一種切實可行的道德和政治評價方法,而不必直接或間接地借用像契約主義這種形式的封閉的中立性嗎?事實上,當約翰·羅爾斯在《正義論》中評論中立的旁觀者這一策略時,他自己就回答了這個問題(《正義論》,第30部分,第183~192頁)。

羅爾斯將中立的旁觀者理解為「理想的觀察者」(ideal observer)的一個具體的例子(第184頁)。羅爾斯正確地指出,以這種方式來看,這一概念允許我們通過多種途徑使其更為具體化。他認為,如果從這個角度看,「這一定義與『作為公平的正義』之間目前並無衝突」(第184頁)。事實上,「如果並且只要一種社會系統滿足了契約方案中採用的公正原則,那麼一個完全理性和中立的旁觀者就會認同它。」(第184~185頁)

這當然是一種對「理想的觀察者」可能的詮釋,但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它肯定不是斯密的「中立的旁觀者」這個概念。的確,如果想實現羅爾斯的社會契約,這個旁觀者就必須能夠注意到可能會發生的事情,但斯密要求中立的旁觀者超越這一點,並至少以「他人的眼睛」,從「真正的旁觀者」的視角——包括遠近各處——來看待問題。

羅爾斯接著又指出,「儘管能夠以契約的觀點來對中立的旁觀者的定義進行補充,但是存在能將其推導出來的其他的演繹方式」(第185頁)。但奇怪的是,羅爾斯其後借鑒了大衛·休謨而不是斯密的著述。這就使他採取了另外一種思路,即認為中立的旁觀者依賴於他人體驗中的同情所產生的「滿足」。他這樣說道:「他認可的力量取決於他同情的反應帶來的滿足的平衡。」(第186頁)這就讓羅爾斯將中立的旁觀者理解為真正的「古典的功利主義者」(classical utilitarian)。這種十分奇怪的判斷一旦形成,羅爾斯的反應當然就不讓人感到意外了,反而被認為是意料之中的強硬。他指出,他甚至在《正義論》的第一章就論及了這一觀點,並且找到了摒棄這種方法的理由,因為「在某種意義上,古典功利主義並未認真考慮人與人之間的差別」(第187頁)。

還有比這更嚴重的混淆:在討論古典功利主義的歷史時,羅爾斯將亞當·斯密列為其早期的擁護者,與休謨並列。[1]這是一個相當錯誤的判斷,因為斯密堅決否定了功利主義將善與對的思想建立在愉悅與痛苦之上的做法,並且否定了「進行複雜的道德判斷所需要的理性可以被簡化為計算愉悅與痛苦,或者更一般地講,可以將各種相關的考量簡化為『一類行為規範』(one species of propriety)」這個觀點。[2]

這樣一來,羅爾斯對斯密的理解以及他對「中立的旁觀者」的使用都是完全錯誤的。[3]更重要的是,中立的旁觀者方法事實上並不需要以羅爾斯的契約論或邊沁的古典功利主義——羅爾斯思考的僅有的兩個選擇——作為基礎。相反,羅爾斯自己所深入討論過的各種不同的道德與政治考量——當然不包括對於封閉的中立性的堅持(在斯密看來,這無疑是武斷的),卻正是公正的旁觀者要抓住的東西。在中立的旁觀者這一方法中,對於道德與政治思考的需要依然存在,並且中立性的要求仍然是至關重要的,只是沒有「封閉的中立性」。中立的旁觀者既不需要成為社會契約論者,也不用偽裝成功利主義者,就能夠產生作用並給人以啟發。

[1]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p.22-3,footnote9

[2] Smith,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VII,ii,2,14,p.299.

[3]鑒於羅爾斯對思想史的深刻認識,以及他在展現其他人觀點時表現出的極大包容性,很難理解他對斯密的著作,尤其是《道德情操論》關注甚少。在由芭芭拉·赫爾曼(Barbara Herman)編撰的,具有深遠影響的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中,確有五處提到斯密,但這些都只是一帶而過地提到他是一個新教徒、休謨的朋友、一位成功的經濟學家,以及他是在大衛·休謨去世那一年(1776)出版的《國富論》的作者,還有他的文筆很風趣,等等。總的來說,這位對其所處時代(包括康德時代)的哲學思想有如此巨大影響的格拉斯哥的道德哲學教授,卻得不到我們這個時代道德哲學家的重視,這是非常令人驚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