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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密與羅爾斯

亞當·斯密採用的中立的旁觀者與契約理性的關係,跟公平仲裁模型(徵求所有人的意見)與公平協商模型(在這個模型中,參與被限定在制定最初契約的某個主權國家既有民族的群體成員中)的關係有些類似。在斯密的分析中,相關判斷可以來自主要協商者的視角之外。確實,正如斯密所說,它們可以來自任何「公平和中立的旁觀者」。在使用「中立的旁觀者」這一概念時,斯密的目的當然不是將決策交給一些中立的局外人去裁定。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仲裁的類比在這裡並不適用。但是當我們不是因為意見來自決策者或利益相關方,而是因為其自身的重要性而去聽取他人的意見時,這一類比就是適用的。這可以幫助我們獲得一個更為全面和更為公平的認識。

當然,如果我們希望得到一個能夠解決所有決策問題的、關於公正的完整評估,那麼這是不可能的。[4]對於一個允許和鼓勵採用遠近各處中立的觀察者的領域而言,無論是以嘗試性的還是以肯定的方式承認先前討論過的(在引言和第1章)不完整性,都是其方法論的一部分。這些觀察者並不是作為仲裁者出現,而是與將注意力僅僅局限在那些直接相關方的意見上(並告訴所有其他人管好他們自己的事情)的人相比,其解讀和評價能夠幫助我們對某一問題的道德和公正獲得更為中立的認識。一個人的意見之所以重要,或許是因為他是參與協商契約的某一政體中某一群體裡的一個成員,但也有可能是因為這樣一種來自契約方外部的觀點能產生啟發和拓寬視野的作用。第4章中提到的「成員資格」與「啟蒙作用」之間的區別是很顯著的,前者的相關性並不能抹殺後者的重要意義。

羅爾斯推理的某些部分與在中立的旁觀者幫助下建立起來的開放的中立性之間,也有一些明顯的相似之處。前面已經提到過,儘管羅爾斯「作為公平的正義」具有「契約論」的形式,但是社會契約並不是羅爾斯在其政治哲學,甚至是在其對於公正問題的討論中所採用的唯一方法。[5]這裡有必要對初始狀態下虛構的事件的「背景」進行一下考察。事實上,在構想出的人民代表聚集於初始狀態之前,許多反思性的活動已經發生了。可以將「無知之幕」看作中立性的程序要求,其本意在於限制個人的道德和政治反思,而與最終是否採用契約無關。而且儘管該中立性仍然保持著前面所說的「封閉」形式,但羅爾斯的目的顯然在於消除過往歷史(以及個人優勢)造成的持續影響。

通過將初始狀態視為「一種實現代表的策略」(a device of representation),羅爾斯試圖去解決影響我們實際思考的各種偶然因素,而這就必然要受到道德規範的影響,才能得出中立的觀點。在關於設計初始狀態的背後動機的第一次說明中,羅爾斯就對此進行了闡述:

初始狀態,連同我稱為「無知之幕」的形式上的特徵,是這樣一個觀點……一些偶然的優勢和過去造成的意外影響不應該影響就原則達成的一致,這些原則是要在現在和將來為基本結構建立起制度。[1]

確實,鑒於採用了「無知之幕」這一制度設計,那麼當相關方要就某一契約進行協商時,他們可能就已經達成了一致。事實上,羅爾斯也注意到了這個問題,並且問過,在契約之前已經存在一致的情況下,是否還需要一個契約。他解釋道,儘管在契約之前就可能出現了一致性,初始契約還是有重要作用的,因為即使是假想訂立契約,這個行為本身也具有重要性,並且出於對訂立契約的考量,即一個「全民公投」,可能會對契約之前的商議產生影響。

那麼當沒有什麼差異需要我們進行協商時,為什麼還需要一項協議呢?答案是,在沒有全民公投的情況下所達成的全體一致,並不等於每個人都作出了相同的選擇或具有相同的目的。這項人民賦予的任務,可能會對每個人的考量產生相似的影響,這樣得出的協議就不同於每個人本應該作出的選擇。[2]

因此儘管初始契約對羅爾斯來說仍然很重要,但羅爾斯推理的一個重要部分是關於契約前的反思,這在某些方面類似於斯密的公平仲裁程序。但羅爾斯這一部分所採用的方法與斯密的方法區別在於,前者具有「封閉」的特點,因為羅爾斯將「無知之幕」僅僅限定在既定的焦點群體的成員中。[6](

這與羅爾斯在這一背景下傾向於只承認「成員資格」,而沒有認識到「啟蒙作用」是一致的。正如我所說的那樣,這是一個嚴重的局限,但在談到斯密的方法(其中啟蒙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之前,我必須重申,儘管羅爾斯體系存在這一局限,但是我們的確從中瞭解到了非常基礎性的東西,即中立性在公正思想中的位置。羅爾斯有力地論證了為什麼關於公正的判斷不可能是讓他人難以理解的完全個人的事情,並且羅爾斯採用「一個公共的思想框架」(a public framework of thought)——其本身並不需要一個「契約」——是十分關鍵的一步。「我們客觀地看待社會以及我們在其中所處的位置:我們與別人擁有共同的觀點,並避免讓我們的判斷帶上個人的傾向性。」[3]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中的論述,即道德原則客觀性的相關標準與它們在公共的思想框架中能否成立基本上是一致的,進一步鞏固了上述思想。[7]

羅爾斯的理論與派生自亞當·斯密的中立的旁觀者的正義理論有何區別呢?兩者之間存在許多差異,但最明顯的差異有三點:第一,斯密堅持這裡所稱的開放的中立性,接受他人觀點所具有的「啟發作用」(不僅僅只是「成員資格」)的合法性與重要性;第二,斯密的研究關注相對性(不僅是超驗的),超越了對絕對公正社會的尋找;第三,斯密對社會現實的關注超越了僅僅對公正制度的尋找。這些區別在某些方面相互關聯,因為將可接受意見的範圍擴大到當地地域或政體之外,可以在回答各種與公正相關的問題時,將更不一致的原則納入思考。當然,在不同的中立觀點——無論遠近——之間會存在相當大的分歧,但是由於在引言部分已經論述過的一些原因,這會產生一個基於一致排序的成對事物的不完整的社會排序,並且這個不完整的排序可以被看作所有人共同擁有的。對於這個共有的部分排序的考量,以及對相關差異的反思(與排序的不完整部分相關),可以極大地豐富關於公正與不公正問題的公共思考。[8]

當然,斯密的「中立的旁觀者」是進行批判審視與公共討論的一種工具,因此它不需要尋求那種羅爾斯公正理論中制度性安排所要求的全體或完全的一致。[9]任何可能出現的一致性都可以只是具有有限說明能力的部分排序,而這種有限的說明能力卻能夠表達確定而有用的意思。並且相應地,已達成的一致也並不是說某些提議具有唯一的公正性,而只是說它可能具有合理的公正性,或至少沒有明顯的不公正。事實上,合理的實踐要求能夠以某種方式,與大量存在的不完整性或未解決的衝突共存。從「一個公共的思想框架」中浮現出來的一致性可以採取一種不完整的形式,卻具有實際作用。

[1]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1993),p.23.

[2] Rawls,『Reply to Alexander and Musgrave』,in John Rawls:Collected Papers,p.249.See also Tony Laden,『Games,Fairness and Rawls』s ATheory of Justice』,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20(1991).

[3] A Theory of Justice(1971),pp.516-17;more extensively,see section78in ATheory of Justice,pp.513—20,and Political Liberalism(1993).pp.110-16.

[4]我認為約翰·格雷的論述很有道理,他提出「如果自由主義有未來,那麼一定是放棄尋找對於最好生活方式的理性共識」(Two Faces of Liberalism(Cambridge:Polity Press,2000),p.1)。我們有理由懷疑,對於公正問題的全面評價是否存在理性的共識。當然,這並不排除在推進公正的方法和手段上存在合理的一致看法,例如廢除奴隸制,或者廢除一些無效的經濟政策(正如斯密論述的那樣)。

[5]不能將羅爾斯對政治哲學的深遠貢獻限定在一個被稱作「初始狀態」或「作為公平的正義」的封閉範圍內,這是非常重要的。我個人的感受是,羅爾斯的論著數量龐大,只有通讀他的作品,才能獲得全面的理解。做到這一點,現在比以前要簡單多了,因為除了他的《正義論》(1971)、《政治自由主義》(1993)以及《萬民法》(1999)之外,我們還可以讀到他的Collected Papers,edited by Samuel Freeman(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2000);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2000);Ju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edited by Erin Kelly(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所有受羅爾斯觀點與推理影響的人都應誠摯地感謝埃琳·凱莉與塞繆爾·弗裡曼,他們從非常難解的手稿中將羅爾斯後期的著作整理了出來。

[6]斯密與羅爾斯之間還有一個差別,就是對於中立與公平能產生多少一致性的預期。截然不同的——或者說對立的——推理方式都可以通過中立性的測試。例如,它們可以滿足斯坎倫在《我們彼此負有什麼義務》(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1998)中提出的「無法合理地拒絕」的要求。這與斯密對於具體的比較判斷的認同是完全一致的,但與羅爾斯「作為公平的正義」由初始狀態得出唯一的社會契約不同。

[7]前面(第1章)討論過,關於羅爾斯的方法究竟是規範性的,還是像哈貝馬斯的方法那樣是程序性的,尚存在爭論。我認為,這種比較也許過了頭,可能會漏掉羅爾斯在論述優先排序與民主思辨時的一些核心元素。他將助推民主思辨的「兩種道德力量」歸結為自由及平等的人。See,however,Christian List,『The Discursive Dilemma and Public Reason』,Ethics,116(2006)

[8]然而,這也會使一個全體一致認同的、完美的公正社會很難產生。對於公共行為來說,關於推動公正的具體行為的一致看法(前面所稱的「多重論據」)實際上已經足夠了。從這個意義上說,並不需要就完全公正社會的本質達成一致看法。

[9]但是如前所述,羅爾斯一般性的推理遠遠超越了他的正式理論模型。實際上,儘管他的先驗主義理論的主要特徵是,基於將初始狀態中的思辨轉化為建立一個公正社會的具體制度結構的原則,但羅爾斯確實思考過:「鑒於即使在理智人群中實現一致的政治判斷具有許多障礙,因此我們不會總是達成一致的見解,或者說大多數時候不會」(《政治自由主義》,第118頁)。這看起來完全正確,但是不清楚這種認識如何能與羅爾斯按照反映各方絕對一致的、唯一的社會契約來建立社會基本制度的方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