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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公民與他們之外的其他人

將觀點與關注所涉及的範圍圈定在一個主權國家的成員之中,這會存在什麼問題?這難道不是在一個由主權國家所組成的世界中現實政治運行的方式嗎?公正的理念應該超越現實政治所容納的內容嗎?那些更廣泛的關注是否不應該被置於人道主義的囿苑內,而是應該被包括在公正的理念中呢?

這裡至少存在三個不同的問題。第一,公正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種關係,其中彼此之間的義務十分重要。羅爾斯充分認識到我們彼此之間應該為對方做的事情,以及我們怎樣才可能達到「反思的平衡」,即我們——至少是最低限度的——真正應該為其他人做些什麼。正如伊曼努爾·康德所說,我們所認識到的許多義務都採取了他稱之為「不完全義務」(imperfect obligation)的形式。它們並沒有由任何精確的方式予以界定,但它們是存在的,而且是不可忽視的(我將在第17章討論人權時回到這一問題)。如果我們認為自己對那些並不是鄰居的人真的不負有什麼義務——哪怕對他們表示友善和仁慈是十分高尚的行為,那麼這將使我們的義務範圍變得十分狹窄。但如果我們對他人加以關注——不論距離遠近,即使對於這種責任的描述十分模糊,那麼一種適當寬宏的公正理論就必須將那些存在於我們對公正考量範圍之內的人納入其中(而不僅僅在單純的人道主義的囿苑內)。

一種被嚴格限定在一個主權國家範圍內的中立理論,是沿著具有法律意義的領土界限行進的,但這一界限也許並不能劃分出同樣清晰的政治或道德範圍。[2]這並不是否認我們根據具有排他性的群體範圍來識別自己的身份,但是我們的身份感——事實上我們有多重身份——並不僅僅被界定在國界之內。我們認同那些與自己具有同樣宗教、同樣語言、同樣種族、同樣性別、同樣政治信念或同樣職業的人。[1]這些多重身份跨越了國界,並且人們確實在做一些他們感到真正「必須」做,而不是那些出於道德考量才願意去做的事。

第二,一個國家的行為可以嚴重影響其他地方人們的生活。這並不只是通過有目的的軍事手段(例如2003年對伊拉克的軍事打擊),還可以通過貿易與商業的間接影響。我們並非生活在與世隔絕的蠶繭之內。如果一個國家的制度和政策影響了其他地區人們的生活,那麼在解決社會組織方式的公正性問題,尤其是一些會對其他社會的人產生深刻影響的問題時,難道不應該考慮那些受到影響的人們的意見嗎?

第三,除了以上的關注之外,斯密還指出,忽略來自其他地方的意見可能會產生地域狹隘性。這並不是說其他地方的意見和觀點因為存在,所以必須被納入考量,可能它們是存在的,但完全不能令人信服且無關緊要,而是說客觀性要求進行嚴格審思,並注意來自其他地方的各種觀點,因為這可以反映其他經驗的影響。一種不同的觀點會提出一個問題,即使在許多情況下這個問題在經過充分的考慮之後可以忽略,但也並非總是如此。如果我們生活在一個具有固定觀念和特定習慣的地方,地域狹隘性就可能是一個我們意識不到也不會去質疑的結果(斯密舉例說,古代的雅典人——即使是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對當時普遍存在的殺嬰行為予以思想上的支持,但他們並不知道沒有這些行為的社會同樣運行良好)。考慮其他人的觀點及其背後的緣由,是弄清客觀性要求的有效方法。

從這些討論中可以得出結論:評價公正問題需要「全人類的眼睛」(eyes of mankind)的參與。這首先是因為我們可能會認同其他地方的人們,而不只是我們自己所處的社群,其次是因為我們的選擇及行為可能會影響遠處或近處其他人的生活,最後是因為他們憑借各自的歷史和地理視角所持的看法,可能會幫助我們克服自身的地域狹隘性。

[1] On this,see my Identity and Violence:The Illusion of Destiny(New York:W.W.Norton&Co.,and London:Penguin,2006).

[2]我將在下一章對這個問題作進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