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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理性與客觀性

在包括道德倫理在內的任何領域中,要使理解成為可能,顯然都需要遵循某種形式的傳統。但是獲得理解的事物能否得到接受,則是另一個問題。作為一個政治激進分子,葛蘭西想去改變人們的思考與偏好,但這也要需要接受人們共有的思維與行為模式。因為要實現溝通,我們必須像前面葛蘭西所講的那樣,是「某種成規的遵循者,總是大眾中的人或集體中的人」。這是一種雙重任務,通過遵循規則讓語言和想像實現順利有效的交流,同時也用這種語言來表達與傳統規則不一致的地方。目的是表述和討論新的事物,而這一事物又必須通過舊有的表達方式來被人們理解。

我們在研究已有的公正思想,同時又提出公正理論需要考慮到的其他方面內容時,很容易看到這種雙重任務的存在。由於公共理性和辯論是實現公正的核心(其原因已經討論過),這種雙重任務對於本書的主題極為重要。在研究一項道德主張的正確性時,尤其應該關注的是該主張所基於的推理,以及這種推理方法的可接受性。正如前面(第1章中)談到的,客觀性是這一問題的核心。前面提到,道德客觀性的要求與經受公共推理的能力密切相關,而這反過來又與該主張及其論據的中立性緊密關聯。

瑪麗·沃斯通克拉夫特對伯克的批評包括:首先,確認了伯克在為美國要求獨立進行辯護的過程中,的確支持奴隸制度「在永久的基礎上」無條件存在。隨後,沃斯通克拉夫特譴責伯克所持的排他性立場,因為這不符合中立和客觀的原則。例如,這違背了羅爾斯的要求,即要使「一個政治信念具有客觀性」,必須「有合理的且為人所知的政治觀念所指明的緣由,能使所有理智的人認為它是合理的」。[1]

首先是交流和公共推理的語言提出了對於客觀性的需求,接著道德評價對於客觀性產生了更為具體的要求。在上述任何一種意義上,客觀性都在公共推理中發揮著作用,兩種情況下的作用相互聯繫,而又不盡相同。

[1]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1993),p.119.儘管羅爾斯的表述方式似乎將人們分成理智的和不理智的兩類,但是這並未妨礙他的標準在某種程度上涵蓋願意參與公共討論、研究已有的論據和證據,並以一種開放的方式來對其進行理智思考的所有人(關於這一點,參見第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