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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選擇作為一種推理框架

那麼,社會選擇理論與正義理論的相關點是什麼呢?它們之間有很多聯繫,除了都關注社會結果以外(前面已討論過),我在這裡還將集中論述以下七個方面。[1]

一、關注比較的,而不僅僅是先驗的

社會選擇方法對正義理論最重要的貢獻也許是它對於比較性評價的關注。這種比較性,而不是先驗性的框架,著眼於所要選擇的事物和應該作出的決策背後的實踐理性,而不是思考一個絕對公正的社會會是什麼樣子(對此也許有,也許沒有一致的看法)。一個正義理論必須對現實的選擇有所評價,而不僅僅是使我們沉迷於一個極度美妙的,卻是虛構的和不可信的世界中。鑒於我之前已經相當廣泛地討論過這種對比,在此就不作進一步的評論了。

二、認識到不可避免地會存在多種相互競爭的原則

社會選擇理論非常清醒地認識到存在多種緣由。當我們在思考社會公正問題時,需要注意其中的每一個問題,並且它們有時還會相互衝突。這種多元性可能會,也可能不會導致一種僵局的產生,但是注意到這些不同原則之間的持續衝突對於正義理論是十分重要的。後面的章節將對這種多元性展開全面探討。

三、允許並有助於反思

另一個重要的特徵是,社會選擇理論一直為反思提供可能。事實上,類似於阿羅不可能性定理這樣的結果,其主要貢獻之一就是揭示出:那些最初看上去似乎是合理的關於社會決策的一般性原則,最後可能存在問題,因為它們實際上可能與其他看起來也合理的一般性原則發生衝突。

我們經常通過一些具體的實例——哪怕只是隱約地——來考慮一些原則的合理性。這些實例幫助我們將注意力集中在這些思想上,人類的思維往往不足以一下子把握住某些一般性原則所涵蓋的寬廣領域。但是一旦這些原則以一般性的形式表達出來,從而覆蓋除了引起我們對於這些原則產生興趣的實例之外的許多其他情況,我們就會遇到先前當我們只對具體實例進行分析時所未能預見到的一些問題。那時我們就必須決定該放棄什麼和為什麼放棄。一些人可能會感到社會選擇理論太寬泛且結論太不確定(孔多塞將其結論只看作是討論的開始,而不是終結),但是主流的公正理論,如羅爾斯或諾齊克的理論,因其僵化地堅守極其苛刻和嚴格的規則,未能闡發公正思想的應有之義。

四、允許非完整排序

社會選擇理論允許一個完整的正義理論產生關於公正問題的不完整的排序。事實上,就許多事例來說,不完整性是「固然的」(assertive),比如說認為無法就公正問題對x和y進行排序。這與暫時的非完整性(即由於需要更多的信息,或進一步的考察,或採用某種補充性的標準,而有待或正在克服的不完整性)是有根本區別的。

正義理論必須同時允許這兩種非完整性的存在:固然的非完整性和暫時的非完整性。暫時的非完整性反映了一種操作上的,而非更深層次概念上或評價上的困難。這種操作上的困難可能與知識的局限性,或計算的複雜性,或其他一些實踐運用上的障礙有關(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已對這些問題作過具有啟發性的深入探討,並得出了一個重要的概念——「有限理性」)。[2]即使是這一意義上的暫時的非完整性,我們也有足夠的理由將其納入正義理論,並賦予它反思和拓展的空間。相比之下,內在的非完整性所產生的不完全排序,卻是根據某種正義理論所得出的結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使我們可以對這個理論本身進行進一步的審思與修正。

五、詮釋與輸入的多樣性

社會選擇理論的正式結構通常是在一系列公理的指引下,探討個體排序和優先性與社會性結論之間的功能性聯繫。對此可以有不同的詮釋,比如說,該領域不少學者關注個體利益的加總與個體判斷的加總之間的差別。[3]

一個人的意見獲得重視,可能是由於他的利益與此相關,也可能是由於他的推理與判斷能夠引發討論。同樣,某人的判斷得到重視,可能是由於他是某一直接相關方(這可以被稱為「成員資格」(membership entitlement)),也可能是由於此人的觀點及其背後的依據能夠給一項評價帶來重要的啟示和發現。無論此人是不是直接相關方,都有理由去傾聽他的評價(這可以被稱為「啟蒙作用」(enlightenment relevance))。[4]在羅爾斯「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中,成員資格似乎在政治層面上獲得了所有的關注(儘管羅爾斯設計了初始狀態來消除既得利益對公正原則選擇的影響),而在亞當·斯密提出的「中立的觀察者」中,來自遠方的意見也會因為其啟蒙作用而得到重視,以避免諸如地方視角等帶來的狹隘性。第6章將對此作進一步探討。

有時「個人」排序與優先性可以不被視為不同人之間的差異,而被視為同一個人在作相關決策時所採用的不同視角,對這些視角也許都有必要給予重視和關注。還有一種情況是,個人的排序可以不是由個人偏好決定的(在任何一種意義上),正如主流社會選擇理論通常假設的那樣,而是由不同類型的推理所產生的。總的來說,作為一個學科領域,社會選擇理論關注的是,在多種視角與優先排序的基礎上為社會選擇提供總體判斷。

六、強調精準的關聯與推理

對公正理論進行清晰表述並通過詳細推導而得出結論,具有某種一般性的價值,因為由此可以很容易地看到其假設及其含義。在公共討論中,有時甚至在公正理論中,追求公正常常要求我們釐清關聯並進行更充分的辯護,而這種清晰性本身就是一種貢獻。

例如,在羅爾斯的初始狀態中,將會出現一個由他指定的優先次序的契約,包括第一原則下自由的絕對優先性,以及在第二原則下按照所持有的基本品來判定最貧困群體利益的有條件優先性。[10]但是一些其他的契約同樣具有吸引力,並且即使在初始狀態下,對這兩條原則也可能存在不一致的看法。羅爾斯堅信他的兩條原則在初始狀態下將毫無爭議地產生,卻沒有任何可靠的推理來支持,甚至不清楚在哪些規範性的前提假設下可以得出這兩條原則,或者哪些假設是與這兩條原則相符的。事實上,在社會選擇理論中,許多深入的研究已經發現了羅爾斯假設的公理基礎,並幫助釐清了上述爭論。[5]儘管發現公理性的基礎並不意味著解決了「應該選擇什麼」這個難題,但它顯示了沿著哪些路徑可以推進這些規範性的爭論。

鑒於人類價值與社會理性的複雜特點,常常難以用精確的公理來表達上述內容,然而對於清晰性的要求,如果這是可以實現的,又必然具有對話的價值。在公理化的道路上能走多遠,很大程度上只能在權衡以下兩方面的訴求後才能作出判斷:一方面是精確性,另一方面則是需要考慮到難以公理化的一些重要和複雜的問題,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通過更一般的,也可以說是更鬆散的方式對這些問題進行有益的討論。在這一互動的過程中,社會選擇理論可以發揮重要的澄清作用。

七、社會選擇中公共理性的作用

儘管社會選擇理論是由一些數學家創立的,但這一主題與公共理性有密切的關聯。正如孔多塞這位傑出的數學家所希望的那樣,數學結果可以為公共討論服務。不可能定理,包括孔多塞發現的投票悖論,以及阿羅發現的影響更大的定理,這些結果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為了推動關於相關問題的公共討論,以幫助思考如何解決這些問題,以及必須對哪些不同的情況進行審思。[11]

現在來看社會選擇理論中的另一個不可能定理——「帕累托自由不可能定理」(the impossibility of the Paretian liberal),它揭示了尊重所有人對於其他選擇的一致偏好與哪怕是堅持個人生活中最小限度的自由之間的矛盾。[6]在我1970年提出這一結果之後,大量著述對這種不可能性的實質和原因,當然還有其影響,進行了探討。[7]尤其是,這引起了對偏好作用的審思(表明偏好,即使是一致的偏好,其背後的原因也是重要的),以及關於怎樣正確捕捉社會選擇中自由與自由主義價值的討論(這個問題將第14章「平等與自由」中進一步討論)。它還引起了對尊重彼此對於各自生活的權利的討論,因為以上的不可能性結果假定了偏好的「普遍性」,也即任何個人偏好集都具有同樣的可接受程度。例如,如果說為了保護所有人的自由,我們必須在各自的價值觀中培養包容精神,那麼這就是培養包容精神的一種公共理性依據。[8]僅僅一個不可能性結論就對各種公共理性問題產生了影響,包括質疑偏好的規範立場,理解自由的要求,以及提出對理性與行為規範進行反思的必要。[9]

[1] See also my Collective Choice and Social Welfare(1970).

[2] See Herbert Simon,Models of Man(New York:Wiley,1957),and Models of Thought(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79).

[3] 這是社會選擇問題的類型學的一部分,我在「Social Choice Theory:A Re-examination」,Econometrica,45(1977),republished in Choice,Welfare and Measurement(1982;1997)一文中討論過這一問題。

[4] 克裡斯琴?利斯特(Christian List)與菲利普?佩迪特(Philip Pettit)對判斷集合(judgement aggregation)所作的重要分析中,成員資格問題是其主要的焦點,見「Aggregating Sets of Judgements:An Impossibility Result」,Economics and Philosophy,18(2002)。

[5] 見本章註釋9中引用的文獻。

[6] 我的Collective Choice and Social Welfare(1970)中的第6章,以及「The Impossibility of aParetian Liberal」,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78(1970),都包含了這種結果。第14章「平等與自由」還將簡要地討論這個問題。

[7] 這些著述有:Allan Gibbard,『A Pareto-Consistent Libertarian Claim』,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7(1974);Peter Bernholz,『Is aParetian Liberal Really Impossible?』,Public Choice,20(1974);Christian Seidl,『On Liberal Values』,Zeitschrift fur Nationalokonomie,35(1975);Julian Blau,『Liberal Values and Independence』,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42(1975);Donald E.Campbell,『Democratic Preference Functions』,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12(1976);Jerry S.Kelly,『Rights-Exercising and aPareto-Consistent Libertarian Claim』,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13(1976);Michael J.Farrell,『Liberalism in the Theory of Social Choice』,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43(1976);John A.Ferejohn,『The Distribution of Rights in Society』,in Hans W.Gottinger and Werner Leinfellner(eds),Decision Theory and Social Ethics(Boston:Reidel,1978);Jonathan Barnes,『Freedom,Rationality and Paradox』,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10(1980);Peter Hammond,『Liberalism,Independent Rights and the Pareto Principle』,in L.J.Cohen,H.Pfeiffer and K.Podewski(eds),Logic,Methodology and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s,II(Amsterdam:North-Holland,1982);Kotaro Suzumura,『On theConsistency of Libertarian Claims』,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45(1978);Wulf Gaertner and L.Kruger,『Self-supporting Preferences and Inpidual Rights:The Possibility of ParetianLibertarianism』,Economica,48(1981);Kotaro Suzumura,Rational Choice,Collective Decisions and Social Welfare(1983);Kaushik Basu,『The Right to Give up Rights』,Economica,51(1984);John L.Wriglesworth,Libertarian Conflicts in Social Choi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Jonathan M.Riley,Liberal Utilitariani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Dennis Mueller,Public Choice II(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關於這個問題還可參見Analyse&Kritik,18(1996)關於「自由悖論」(the liberal paradox)的特刊,裡面有許多對此問題感興趣的作者的文章,也有我對此的回應。

[8] I have tried to discuss this connection in『Minimal Liberty』,Economica59(1992),and in『Rationality and Social Choice』,Presidential Address to the 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published i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85(1995),reprinted in my Rationality and Freedom(2002).See also Seidl,『On Liberal Values』,(1975).

[9] See Philippe Mongin,『Value Judgements and Value Neutrality in Economics』,Economica,73(2006);Marc Fleurbaey,Maurice Salles and John Weymark(eds),Justice,Political Liberalism and Utilitariani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

[10]羅爾斯在《正義論》(1971)中提出了多個論據來說明為什麼這些原則在初始狀態中具有吸引力。為了支持這些論點,他在其後的論著,尤其是《政治自由主義》(1993)中,又提出了更一般性的論據。

[11]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及他所開創的「公共選擇」學派,在其著作中對澄清公共理性的作用及重要性作出了巨大的貢獻。見James Buchanan,「Social Choice,Democracy,and Free Markets」以及「Inpidual Choice in Voting and the Market」,二者都載於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62(1954)。另外,也可見他的Liberty,Market and the State(Brighton:Wheatsheaf Books,1986)及與戈登·塔洛克(Gordon Tullock)合著的The Calculus of Consent(Ann Arbor,MI: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