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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驗主義方法是充分的嗎?

先驗主義方法能得出哪怕只是作為其副產品的比較性結論,以至於帶給我們比其表面形式所顯示的更多的東西嗎?尤其是,對於絕對公正社會的構想能足以使我們就各種狀態與絕對公正之間的距離進行排序,以至於使先驗主義方法也具有比較排序的功能嗎?

儘管距離比較法貌似合理,但實際未必奏效。困難在於,在辨識距離理想狀態的遠近時,需要考慮多種不同的因素,包括所涉及的領域、維度和對各種因素不同的權重賦值。確立先驗性的目標並不能解決這些問題,以得到關於距離遠近的比較性排序。例如,在羅爾斯對公正社會的分析中,多個方面都可能存在與公正目標之間的距離,包括對自由的踐踏,而這又可能涉及對各種具體自由的不同程度的踐踏(羅爾斯在關於自由及其優先性的論述中談到了許多這樣的具體自由)。此外,在基本品的分配中,也可以存在許多不同形式的對於平等要求的破壞(相對於「差異原則」所包含的要求而言,可以存在許多不同的偏離)。

有許多不同的方法可以用來評價上述每一種差異的程度,以及評定實際分配與絕對公正原則要求之間的相對差距。我們還必須進一步考慮程序平等方面的偏離(例如對公共機會或公共設施方面的平等性的損害),這也是羅爾斯正義要求中所涉及的(在第二原則的第一部分中)。而要將這些程序不公與同樣出現在羅爾斯理論中的人際分配(如基本品的分配)不公相比較,就要求明確——可能以公理的形式——其各自的相對重要性或意義(或像在某些多維評價的研究中一樣,有時用到的是「權衡」一詞)。儘管這樣的評價工作或許有所幫助,但是它已經超出了先驗主義方法的範疇,事實上是「比較」視角的基本內容。對於完美的公正制度的描繪,即使最終是可能的,也無法對各種偏離的情況進行比較和排序。

當然,缺乏這種比較內容並未使先驗主義理論蒙羞,其建立本身就是一項獨立的成就。在任何意義上,其對比較問題的沉默,都不成為其「內在的」問題。事實上,一些純粹的先驗主義者還會完全抵制那些分級和比較的評價方法,並徹底迴避關係性的結論。他們尤其可能會認為,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應將一種「正確的」社會安排理解為「最好的」社會安排,因為後者會打開一扇通向以「更好」或「更糟」(與最高級「最好」相聯繫)來進行比較評價的大門。先驗主義的絕對「正確」與相對意義上的「更好」或「最好」相比,可能有一種強大的合理基礎,但也可能沒有(我在這裡先不討論這一問題)。[1]顯然,對於開展關於公正的比較性評價,以及在不同政策之間進行選擇而言,它沒有任何幫助,這一點是核心問題。

可以確定的是,任何人都可以想像,從一種社會狀態進入另一種完全公正的理想社會,將會出現多麼龐大且徹底的重組。在這個意義上,一個堅定的先驗主義理論可以成為一位偉大革命者手中的「速成手冊」。但是當我們真正參與到公正問題的辯論中時,很少會用到這樣的手冊。關於如何減少世間各種不公正的問題,已逐漸佔據公正問題分析和應用的主流,而先驗主義所描繪的一下子就達到的完美境地則不屬於這個範疇。在這裡,引言中提到的一般性問題應再次引起我們的注意,即對於不公正的分析並不要求我們去尋找一個「公正社會」,因為對一個存在大規模飢餓、文盲或缺乏基本的醫療衛生服務的社會而言,對其缺陷的明確診斷,可以與各種在其他方面絕對公正的社會安排共存。

即使我們不是從非等級的「正確的」社會安排,而是從有等級劃分的「最好的」社會安排這一角度來考慮先驗性,確定所謂「最好的」制度也不能告訴我們關於所有選擇的全部排序,如怎樣比較兩個非最優的選擇。它也沒有給出一種唯一的排序,其中最好的狀態穩居序列之首。事實上,許多不同的排序方法都有可能得出同一種最好的制度。

回憶一下前面曾作過的類比,一個人認為《蒙娜麗莎》是世界上最好的畫,但這並不因此表明她能在畢加索和凡·高的畫作之間作出評價。對先驗主義公正的尋找,其本身可以作為一項有趣的智力遊戲,但是無論從非等級的「正確的」角度,還是在存在等級劃分的「最好的」框架中來思考先驗主義,我們都不可能從中獲得些許關於不同社會安排的有比較價值的信息。

[1](See,however,Will Kymlicka,『Rawls on Teleology and Deontology』,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7(Summer,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