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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驗主義與比較視角之間的距離

儘管先驗主義方法與對正義進行實質性判斷之間的根本差別很重要,但兩者在形式上的差異並不能說明先驗主義不可能是一種正確的方法。在先驗主義方法與比較視角之間很可能有一些較不明顯的聯繫,它們也許使得先驗主義方法成為通向比較評價的一條正確道路。我們有必要研究這一點,但如果就此認為任何一種先驗主義理論必定含有某些依據,有助於解決所有的比較性問題,那也是沒有道理的。巧的是,有些先驗主義理論家不僅承認兩者之間存在鴻溝,而且相當自豪地斷言比較性方法是愚蠢的旁門左道(事實上,按照純粹的先驗主義,這的確是旁門左道)。例如,諾齊克就要求所有的自由權利都得到滿足(這是他的先驗主義願景),而無視實現不同權利之間的權衡取捨。他對他所稱之為「權利的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 of right),很不以為然。[1]與此相類似,在霍布斯、洛克或盧梭的理論框架中,我們也很難看出他們所描繪的完美境界如何能使我們在各種非完美的方案中進行關鍵的比較。

康德和羅爾斯的情況更為複雜,因為他們對於先驗主義解決方案的精緻分析也為一些比較性問題提供了線索。例如,羅爾斯對於差異原則,即其公正第二原則的一部分論述,為我們按照境況最差人群的優勢對各種選擇進行排序提供了依據。[2]當然,這一點並不適用於羅爾斯第二原則的另一部分。在該部分中,對於如何評價各種不同的違反機會公平的情況,羅爾斯並未給出肯定的標準。類似的還有妨礙實現第一原則的違背自由的情況,這是因為自由具有不同的種類(就如羅爾斯自己所認為的那樣),但我們尚不清楚如何比較評價各種不同的違背自由的情況。有多種方法可以解決這一問題,羅爾斯並不特別偏好其中的任何一種。事實上,他幾乎完全沒有涉及這一問題。當然,這無礙羅爾斯的初衷,因為先驗主義理論不要求對這些比較問題予以回答。先驗主義理論無須成為引言中所說的那種「組合」理論(即同時解決先驗與比較問題)。即便羅爾斯比其他眾多的先驗主義理論家對比較性問題有更多的思索,依然存在巨大的分歧。羅爾斯的公正原則(尋找絕對公正的制度)並不需要一種組合理論,他也沒有提出過這樣的理論。

但是,難道先驗主義理論自身未曾告訴我們任何有關比較的問題嗎(即便它們並未直接涉及這些問題)?難道兩者之間沒有某些分析性的聯繫嗎?我們是否被並不存在的人為割裂誤導了呢?這些問題都需要認真的研究。具體而言,有兩個問題需要關注。第一,有關絕對公正的社會制度的先驗主義分析能否告訴我們怎樣對其他方案進行排序?特別是,探尋先驗主義的答案能否使我們走向對於公正的比較性評價,哪怕後者只是作為一種間接的「副產品」?特別是,能否把不同的社會安排與「先驗主義之間的距離」作為比較評價的基礎?先驗主義方法能否「充分」產生比其正式內容所表明的更多結果?

第二,如果這裡對「充分性」存疑,則對「必要性」也是如此。是否必須先回答先驗主義問題,才能建立一個完整的比較性公正理論,否則後者將會殘缺不全?關注絕對公正社會的先驗主義方法是不是比較性評價公正問題的必要條件?

關於先驗主義方法對於比較性評價的充分性和必要性的內在信念,顯然已產生深遠影響,以至於產生了這樣一種普遍認識,即先驗主義方法對整個正義理論至關重要。[3]先驗主義方法並不否認比較性評價的實踐或思想意義,因此對於許多學者而言,它似乎已成為一個堅實的正義理論的核心要求。因此需要對以上充分性和必要性假設進行更深入的考察,以決定先驗主義理論在關於正義的政治哲學中應有何種地位。

[1] 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 and Utopia(Oxford:Blackwell,1974),p.28.

[2] On this,see my Collective Choice and Social Welfare(San Francisco,CA:Holden-Day,1970;republished,Amsterdam:North-Holland,1979),Chapter9.

[3] 事實上,雖然社會選擇理論的分析框架是高度關係型並基於比較判斷的,但是對於「社會公正」的研究實際上一直是與尋找先驗主義公正(通常是羅爾斯主義的)緊密相連的。在對公正要求的學術研究中,先驗主義的形式幾乎無處不在。儘管社會選擇理論有一個更廣泛的分析基礎,但在其已深入研究的問題上,它依然未能擺脫先驗主義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