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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基礎的制度

任何公正理論都必須將制度的作用置於重要地位。由此,任何有關公正的合理分析都必須將制度選擇作為其核心要素。不過鑒於之前論述過的原因,我們必須探尋那些能夠推進公正的制度,而不是將制度本身視為公正的體現,否則我們將陷入某種形式的制度原教旨主義。儘管正義這種以制度為導向的視角認為,適宜制度的存在就滿足了公正的要求,但視野更寬廣的正理觀則要求,我們有必要考察那些制度基礎究竟產生了什麼樣的社會結果。當然,制度本身顯然也可被視為社會結果的一部分,但它很難成為我們所要關注的全部,因為人們的實際生活也是其中的一部分。[3]

長期以來,人們在經濟與社會分析中都將公正的實現等同於尋找正確的制度結構。有很多這種著眼於制度並提出公正社會的各種制度設想的例子,從完美的自由市場與自由貿易的靈丹妙藥,到生產資料公有以及神奇有效的中央計劃的世外桃源。然而現實表明,這些宏偉的制度方案都未能實現其願景,它們能否產生好的社會結果完全有賴於各種社會、經濟、政治及文化情況。[1]制度原教旨主義不僅對社會複雜性為所欲為,而且與其相伴的自我陶醉甚至阻礙了對其後果的批判審視。實際上,在純粹的制度主義者眼中,建立「公正制度」就是公正的全部內容,至少在主要內容上是如此。然而無論是多麼好的制度,都不應認為其根本上是好的,而應以其能否實現可接受的或出色的社會成就來判別其好壞。

所有這一切本應該很容易理解,但在那些為人熟知的制度學派中,通常都暗含了制度原教旨主義的思想,即使在政治哲學中也是如此。例如,在其著名的對「協議性道德」(morals by agreement)的探索中,戴維·高蒂爾指望通過各方就制度安排達成的一致協議,來引領我們實現社會公正。制度被賦予無上的優先地位,不受該制度所導致的實際後果的制約。高蒂爾十分倚重市場經濟在產生有效安排上的作用,並想像各方會以此來達成協議,而一旦確立了「正確的」制度,我們就會被該制度牢牢控制。高蒂爾明確指出,建立正確的制度能將各方從道德的持續約束中解放出來。高蒂爾以此將其書的相關章節命名為「市場:從道德中獲得解放」(Market:Freedom from Morality)。[2]

在評價社會公正方面,像高蒂爾那樣對制度賦予如此根本性的作用也許只是一個特例,但的確有許多哲學家也明顯地受到了這一方向的誘導。根據某些假想的公正協議,一旦理性地選擇了某種制度,則無論其實際後果如何,制度總能不受影響。這種假設的確有些誘人,但問題在於,我們是否真的能把一切問題都丟給制度選擇(顯然,選擇某種制度是因為考慮到它們進入談判或協議所產生的結果),而無論其實際結果如何,一旦選定某種制度,就不再去考慮協議與制度的狀況。[4]

也有一些理論雖然並不像高蒂爾那樣採用制度原教旨主義的形式,但仍認為制度高於其結果。例如,羅伯特·諾齊克在論述為保障公正而有必要保證包括財產所有權、自由交換權、自由轉讓權及自由繼承權在內的個人自由時,將保證這些權利所需要的制度(法律及經濟框架)視為他所認為的公正社會的必然要求。[5]他將一切都訴諸制度,而不是要求根據結果對它們進行評價並作出某些修正(其理論並未對結果進行分類整理,至少在其純理論中是如此)。他認為制度具有內在價值,與鑒於制度是實現其他事物(如諾齊克所稱的人們的「權利」)的必要條件,而將其視為公正的關鍵,這兩者之間尚存在形式上的差別。但這種差別真的只是形式上的,以至於我們可以認為諾齊克的理論是制度原教旨主義的衍生品。

但如果我們所認為的「公正制度」實際上卻給人們造成了不好的結果(即便沒有損害他們首要的切身利益,如諾齊克理論中對自由權力的保證),那麼會怎樣呢?[6]諾齊克亦認識到這裡可能會存在問題。事實上,在其所主張的理論體系中,自由權力的絕對優先可能會導致其所稱的「災難性道德恐怖」(catastrophic moral horror)。諾齊克對此作了一個例外處理。[7]在這種極端情況下,制度要求可能會被丟到一邊。但一旦作出了這樣的例外處理,我們就不太清楚其公正理論中的基本優先還剩下些什麼,也不清楚其理論中必要的制度與規則還會有什麼樣的基礎地位。如果災難性的道德恐怖足以讓我們放棄對一切所謂的正確制度的依賴,則不是那麼災難性的卻依然相當糟糕的社會結果,能否讓人有理由對制度的優先性進行冷靜的反思呢?

當然,更一般性的問題在於,無論制度有多麼完美,如果對實際發生的事情始終無動於衷,那麼這種理論是不可靠的。即便羅爾斯很清楚地從制度推動社會結構的角度來對制度進行討論,由於他從制度視角來定義其「公正原則」,因此他的理論也接近於純粹的制度觀。[8]其他許多研究公正問題的重要學者同樣如此,他們均假定自己提出的制度會按預期完美地發揮作用,並把他們的公正理論建立在此基礎上。

我們於是就到了一個岔路口。與上述制度主義方法不同,有一些公正理論與社會選擇理論廣泛地關注實際的社會狀態,並以此對事物以及制度公正與否進行評價,功利主義即是如此(即便其對社會狀態的評價局限在有限的效用角度而無視其他方面)。更一般地講,由肯尼斯·阿羅建立,遵循自孔多塞、亞當·斯密以來的規範主義傳統,對社會評價和社會公正問題進行研究的社會選擇理論也是如此。我們這裡不必完全依賴效用或「終極狀態」(諾齊克所稱的)來評價事物狀態,而忽略過程的重要意義。相反,在評價我們行為的對錯或能否做得更好時,所有實際發生的事物狀態都是極其重要的。

在正理觀這一更寬廣的視角下,我們絕不能將公正問題簡單地交給某些我們認為無比正確的社會制度或正義,然後就置之不理,也不採取進一步的社會評價(包括如戴維·高蒂爾所說的「從道德中解放出來」)。在追求公正的過程中,探究事物的實際運作以及是否獲得進一步的改進是一項持久且無法迴避的內容。

[1] 我在Development as Freedom(New York:Knopf,and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中,談到了造成這種刻板的制度觀與社會現實之間差異的一些原因。

[2] David Gauthier,Morals by Agreement(Oxford:Clarendon Press,1986),Chapter IV(『The Market:Freedom from Morality』)

[3]大法官斯蒂芬·佈雷耶(Stephen Breyer)清晰有力地說明了在解讀民主憲法時關注其「目的與結果」的重要性,尤其強調「將結果作為一項重要準則來衡量一個給定的解讀對民主目標的忠誠度」的作用(Active Liberty:Interpreting Our Democratic Constitution(New York:Knopf,2005)p.115)。

[4]然而,倡導市場經濟並不需要忽略其支撐體系的條件性。例如,約翰·格雷(John Gray)認為市場是一種受結果影響的制度(The Moral Foundations of Market Institutions(London:IEA Health and Welfare Unit,1992))。

[5](See 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 and Utopia(Oxford:Blackwell,1974).

[6]造成嚴重饑荒的經濟與政治力量就能在不觸及任何人自由權力的情況下,產生這種結果。關於這一點,請見本人的Poverty and Famines:An Essay and Entitlement and Depriva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1)。也見本書第1章「理智與客觀」。See CormacGrada,Irelands Great Famine:Interdisplinary Perspective(Dublin:University College Dublin Press,2006)

[7]諾齊克的確沒有對這一問題給出確切的答案:「這些反映權利的限制條件是不是絕對不可動搖的,是否可以因為避免災難性的道德恐怖而對其有所違背,而如果是後者,最後的結構又會是什麼樣的,這是一個我在很大程度上想予以迴避的問題。」(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 and Utopia(Oxford:Blackwell,1974),p.30)

[8]當然,在羅爾斯「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中,選擇制度時的確也會考慮結果。但一旦通過「公正原則」選定制度,該理論體系就沒有相關的程序來考察這些制度是否的確產生了預期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