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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tia與Justitium

在本章的最後,我想談一個不同的、也許相對沒那麼重要的問題。在羅爾斯「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中,公平是與個人有關的(如何在人與人之間保持公平),而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卻是應用於制度選擇的(如何確立公正的制度)。在羅爾斯的分析中(我對此已經表達了一些懷疑),前者導致了後者,但我們必須注意到,公平與公正在羅爾斯的推理中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羅爾斯很小心地解釋了兩者之間的差異,而我在本章前面部分也對此作了相應的論述。

但是公平與公正之間的區別——這對於羅爾斯「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顯然是不可或缺的,究竟有多麼重要呢?以賽亞·伯林在與我的交談中曾對羅爾斯的方法提出了批判,應我之請羅爾斯對此給出了一個深具啟發性的回應。伯林認為,「作為公平的正義」並非具有如此根本性的意義,因為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語言中,甚至沒有與這兩者分別對應的有明顯差異的詞語。例如,法語中就沒有不同的詞語來分別代表這兩個概念,而只有「公正」這一個詞。[2]羅爾斯的回答是,是否存在具有語義差別的兩個詞並不重要,關鍵在於使用該語言的人能否區分其含義,並盡其所能地用其他方式來清楚表述這種差異。我相信這是對伯林的問題最好的回答。[1]語言的確重要,但我們不應為其所禁錮。

奎因(W.V.O.Quine)曾評論過我的一篇文章,從而引起了我對與「公正」一詞有關的對比的興趣。在其1992年12月17日給我的信中,奎因寫道:

我結合「至點」(solstice)一詞來思考「公正」(justice)。顯然,前者源於拉丁語solstitium,即sol+簡化自stat的stit,意為「太陽靜止」。我因此對justitium一詞也產生了疑惑:難道該詞源自「法律停止」?我查閱了法國語言學家梅耶(Meillet)的著作,證實了自己的猜測。真奇怪!它的意思居然是「法庭放假」。但深入查詢後,我發現justitia與justitium其實是沒有關係的。Justitia是just(um)+itia,由此即為「justness」,正如其應有之意,而justitium是jus+stitium。

收到奎因的信後,我真的十分擔心我們的民主遺產,並立刻查閱了《大憲章》(Magna Carta)這一有關民主治理的經典文獻。令人欣慰的是,我讀到了「Nulli vendemus,nulli negabimus aut differemus,rectum aut justitiam」,可大致譯為「我們不會向任何人出賣、拒絕和擱置權利或正義」。我們應該為此感到欣慰,因為偉大的反獨裁領袖們不僅明白他們在做什麼,而且清楚該用哪些詞語來表達(儘管我能夠想像全世界的法官們都將驚訝於《大憲章》中居然沒有任何有關「法庭放假」的承諾)。

約翰·羅爾斯對公平與正義思想的巨大貢獻是值得肯定的,但正如之前所言,在其公正理論中亦有其他一些觀點有待商榷和修正。羅爾斯對公平、公正、制度及行為的分析深深地啟發了我們對公正的思考,並已在——而且仍然在——公正理論的發展中發揮了巨大的建設性作用,但我們不能讓羅爾斯的正義思想就此停滯。我們必須從已經從羅爾斯那裡獲得的豐富思想中汲取有益的成分,然後繼續前進,而不是「休假」。我們需要的是「justitia」,而非「justitium」。

[1]我必須承認,儘管想到下面這一點會讓人忍俊不禁,即當羅爾斯關於「作為公平的正義」著作的法譯本將要付梓時,巴黎的學者們會如何理解「justice comme justice」,但我要馬上補充的是,法譯本通過很好的表述,並將基本思想強調為「la justice commeequite」,保留了這個區別。See John Rawls,Theorie de la justice,translated by Catherine Audard(Paris:Editions du Seuil,1987)See also John Rawls,La justice commeequite:Une Reformulation de Theorie de la justice,translated by Bertrand Guillaume(Paris:ditions La Decouverte,2008)

[2]英語單詞「公平」(fair)源自日耳曼語,乃經古高地德語fagar演化為古英語faeger。最先用於美學,意為「令人愉悅的」或「吸引人的」。用作「平等」(equitable)是之後很久才出現在中古英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