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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重新思考的一些難點

上一部分所討論的問題目前已經得到相當多的關注,而且將會繼續得到關注。儘管它們並未獲得徹底解決,但有理由認為我們目前已清楚地瞭解這些問題的核心所在。本書後面部分仍將涉及這些方面,但我認為現在應該對羅爾斯的理論中一些目前尚未得到關注的其他問題加以闡述。

一、實際行為的必然相關性

首先,在羅爾斯的理論中,使用社會契約的方法來運用公平概念的目的,是確定一組「公正制度」,而這又是通過「就規範這些制度的原則達成一致,以使這些制度去決定從今往後的基本社會結構」來實現的。[1]在羅爾斯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中,幾乎只對「公正制度」予以直接的關注,而不那麼關心「公正社會」。後者則同時依賴於有效的制度和實際的行為方式。

塞繆爾·弗裡曼(Samuel Freeman)和埃琳·凱莉很好地收集和編撰了羅爾斯的眾多著作。弗裡曼曾經這樣總結羅爾斯在構建「作為公平的正義」中所採用的策略:

羅爾斯運用一個虛構的社會契約來論證公正原則。這些原則首先被用於評價構成基本社會結構的制度的公正性。個人及其行為只要符合公正制度的要求就是公正的……(這些制度)如何得以確定並與社會系統相融合,將深深影響人們的個性、慾望和計劃、他們今後的前景,以及他們自己所希望成為的人。由於這些制度對人們具有深遠的影響,故羅爾斯認為基本社會結構是「公正的首要問題」。[2]

[7]

可以看到,這種「正義式」(niticentred)方法與比如由社會選擇理論所代表的「正理式」(nyayabased)方法是多麼不同(見引言中對兩者差異的描述)。後者主張以社會後果及其現實結果來評價社會制度與公共行為(在評價社會現實的過程中,同時注意制度與行為模式中所隱含的對被評價的社會價值有內在重要性的地方)。

這一對比中有兩點尤其值得注意。首先,在其他社會特徵(包括實際的行為模式)給定的情況下,正理式的公正觀不能忽視由任何制度選擇所產生的社會現實。站在這一視角上,公正理論關注的核心只能是實際發生了什麼(同時並不忽視那些被認為是重要的制度與行為規範的內在價值)。

其次,即便我們接受這樣的觀點,即通過一致的社會協議所產生的基本社會制度能確定某些「合理的」(或「公正的」)行為,但仍然存在一個大問題,那就是:在每個人的實際行為未必完全符合那些被認為是合理行為的世界中,被選擇的制度將如何運作?羅爾斯認為,對於公正原則的一致選擇,足以形成一種所有人都能接受的關於公正的「政治觀念」,但這種接受與在具有這些制度的任何實際社會中所誕生的行為模式可能相距甚遠。由於羅爾斯比其他任何人都更為有力、更為精妙地論述了為使社會運轉有序,我們需要合理的行為,那麼他顯然非常清楚全體社會成員會自發地做出普遍的合理行為這一假設的困難所在。

於是由此而產生的問題是,如果一個社會的公正性由制度因素、實際行為以及其他決定社會現實的因素等共同決定,那麼能在不考慮實際行為(未必一定是「公正」或「合理」的行為)的情況下,確立公正的社會制度嗎?如果我們希望公正理論能被應用於實際社會中的制度選擇,那麼單純地將某些原則視為正確的「關於公正的政治觀」所需的原則並不能解決這一問題。

事實上,我們應該認識到,追求公正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行為模式的逐步形成。當然,不可能期望從一接受公正原則起所有人的行為就與公正的政治觀完全吻合。總的來說,即使——或在其之後——所有人都接受了關於公正的政治觀,制度選擇也不僅要符合具體社會的性質,而且取決於可以預期的實際行為模式。在羅爾斯體系中,兩大公正原則的確立是為了確保選擇正確的制度以及所有人採取適當的實際行為,從而使個人與社會心理完全從屬於某種政治觀念。儘管羅爾斯的方法構建得很有連貫性,也很有技巧性,但它的確過於模式化,並過度簡化了許多甚為複雜的大問題,即如何把公正原則的運作與人們的實際行為結合起來,而這正是對社會公正進行實踐理性思考的核心。這一缺陷的確令人遺憾,因為社會制度與實際而非理想的個人行為之間的關聯,對任何致力於引導社會選擇走上社會公正道路的理論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8]

二、契約論方法的替代途徑

羅爾斯在其理論中採用了契約論的思想,其問題是:什麼樣的「契約」將會在初始狀態中被人們一致接受?契約論的推理方法是延續康德以來的傳統[3],並在當代政治與道德哲學中深具影響,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羅爾斯的貢獻。羅爾斯將「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與該傳統相融合,且正如引言中所述,他將其理論描述為試圖「將洛克、盧梭、康德等人提出的社會契約論帶到一個更高的抽像層面」[4]。

羅爾斯將這種用於產生社會契約的推理模式和功利主義傳統進行了比較,後者關注「所有社會成員好處總和的最大化,而這些好處所依據的是某種總體信條所確定的『全面好處』(complete good)」[5]。這是一個既有趣又重要的比較,但因羅爾斯專注於這一比較而疏於探索其他既非契約主義又非功利主義的方法。就像亞當·斯密的例子那樣,他引入了其稱之為「中立的旁觀者」的機制,從而使其以公平的要求來評價公正。而這既非社會契約模式,亦非效用總和的最大化(或「全面好處」的任何其他總和指標的最大化)。

借助斯密的「中立的旁觀者」來探討公平問題,使我們有可能得到從羅爾斯契約論式的推理中不太可能得到的結果。有必要考察採用斯密式的「中立的旁觀者」的推理方法能帶來哪些通過社會契約式的推理所不能得到的可能性,它們包括:

(1)關注比較性的評價,而非僅僅確立一種先驗主義解決方案;

(2)關注社會現實,而非僅僅關注制度與規則的要求;

(3)允許社會評價不完整,但依舊對重要的社會公正問題提供指導,包括敦促消除明顯的不公正;

(4)聽取契約締結者以外的意見,或者是為考慮其利益,或者是為避免我們自身陷入地域的狹隘性。

針對以上方面,我已在引言部分簡要論述了契約論方法與羅爾斯「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的局限,而這要求我們提出更具建設性的答案。

三、全球視角的相關性

羅爾斯所採用的社會契約方法,無可避免地將追求公正的參與者限定在某個既定的政體,或「民族」(羅爾斯稱之為「集體」(collectivity),與標準政治理論中的「民族—國家」具有廣泛的相似性)之內。當托馬斯·波格等人希望將羅爾斯的初始狀態拓展至全球時,初始狀態的機制使人們幾乎沒有選擇的餘地,除非尋求一個全球性的社會契約。[6]

在此情況下,要將羅爾斯建立公正制度的步驟運用至全球社會,即要求一個世界政府,無疑很成問題,而我在引言中已對這種觀點表示了懷疑,這使得托馬斯·內格爾等學者進一步否定了全球公正的可能性。

鑒於之前已經簡要談過的兩個不同的原因,我們需要超越國家的邊界,在全球範圍內評價一國內部的公正。首先,一國發生的事情及其制度運行的方式,勢必會影響他國,有時甚至會造成嚴重的後果。當我們想起恐怖主義或反恐行動,甚或美國主導的打擊伊拉克等事件時,這一點就顯而易見,但在我們生活的這個世界上,超越國界的影響幾乎無處不在。其次,每個國家或社會都可能持有狹隘的地域觀念,而對此需要從全球視角進行審思,因為唯有如此才能拓展所思考的問題範圍與種類,並且唯有如此才能通過其他國家或社會的經驗,對潛藏於特定的道德與政治評判之後的事實性假設加以思考。例如,對與婦女不平等相關的事實和價值觀,酷刑或與此相關的死刑的可接受性進行全面的評價,全球性的思考會比局部的討論更加重要。羅爾斯理論中關於公平的分析還涉及其他一些問題,如在一個既定社會中,存在各種不同的個人利益與偏好。在後面的章節中,我們將討論如何解決既得利益與狹隘地域觀念的局限性。

[1] 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1993),p.23.

[2] Samuel Freedman,『Introduction:John Rawls-An Overview』,in Samuel Freedman(ed.),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Rawl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p.3-4.

[3] Immanuel Kant,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1788),English translation by L.W.Beck(New York:Liberal Arts Press,1956).

[4]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1971),p.viii.

[5]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2001),pp.95-6.實際上,羅爾斯在其開拓性論文「Justice as Fairness」,Philosophical Review,67(1958)中將其作為理論出發點的核心。

[6] See Thomas W.Pogge(ed.),Global Justice(Oxford:Blackwell,2001).

[7](Samuel Freedman,『Introduction:John Rawls-An Overview』,in Samuel Freedman(ed.),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Rawl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p.3-4.)

[8]正如我即將談到的,在追求正義的過程中這兩者之間的關係是早期印度政治思想流派主要爭執的問題,例如考提利亞與阿育王之爭(見第3章「制度與人」)。這也是亞當·斯密政治哲學與法學研究的主要內容之一,見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T.Cadell,1790;republished,edited by D.D.Raphael and A.L.Macfie,Oxford:Clarendon Press,1976),以及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The Glasgow Edition of the Works and Correspondence of Adam Smith,vol5,edited by RLMeek,D.D.Raphael and P.G.Stein(Oxford:Clarendon Press,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