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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解決的一些問題

當然,羅爾斯的方法也存在一些問題與難點。我將從幾個重要的問題入手,這些問題目前也已得到相當多的關注。我相信,它們可以在羅爾斯基本方法的框架內得到解決。

第一,如前所述,將自由置於絕對優先的位置這一觀點過於極端。為什麼我們總是認為飢餓、饑荒以及醫療衛生的缺乏沒有對自由的侵犯那樣嚴重?羅爾斯的《正義論》出版後不久,赫伯特·哈特(Herbert Hart)最先有力地提出了這一疑問。[1]羅爾斯在其後來的著作(尤其在《政治自由主義》)中,對此也作了一些修正,使得對自由的優先性考量不再那麼極端。[2]他認為,自由具有某種程度的優先性是可以接受的,但完全不受限制的優先就幾乎可以肯定地說是太過分了。比如,不同的權重賦值能使各個因素具有不同程度的優先性。[3]

第二,在差異原則中,羅爾斯通過人們所擁有的手段來評判其獲得的機會,而不考慮在將基本品轉化為美好生活時可能會出現的巨大差異。例如,在收入或其他基本品等同的情況下,殘障人比健全人所能做的要少得多,孕婦也比其他正常人需要更多的營養。在將基本品轉化為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的可行能力上,不同的人因先天條件的差異(例如易患先天遺傳性疾病)、迥異的後天習慣以及各種環境因素的影響(比如,居住在一個傳染病流行或經常爆發的社區中),而可能有很大的差別。由此,我們有充分的理由將視線從基本品轉向對自由與可行能力的實際評價。[4]當然,如果我對羅爾斯採用基本品這一概念動機的解讀是對的(即間接地關注人類自由),那麼我認為從基本品轉向可行能力並不構成對羅爾斯本來理論的本質偏離,而僅僅是對其實踐理性策略的調整。[5](

[1] Herbert Hart,『Rawls on Liberty and Its Priority』,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40(1973).

[2] See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1993),chapter VIII.但即便在其第一本著作A Theory of Justice(1971)的第132、217~218頁中,也對自由的優先性進行了闡述。

[3]有關「權重賦值」(weighting)的數學問題可能會對羅爾斯賦予自由的絕對優先產生影響。羅爾斯明確指出,在自由上所投注的重視沒有在實現人類繁榮的其他方面所投注的多,這一看法是錯誤的。如果我沒有猜錯的話,這使得他在每種衝突中都賦予自由絕對的優先,以致走向極端。事實上,權重賦值的數學計算能使自由的高權值更中間化一些(採用不同的強度)。更靈活地運用權值的方法可見我的《選擇、福利和量度》(Choice,Welfare and Measurement,1982),尤其是第9~第12篇。有多種不同的方式可以使某些因素優先於其他因素,而不使該因素在任何情況下都具有絕對優先的地位(如羅爾斯所採用的「字典」形式)。

[4]關於這一點,見我的「Equality of What?」in S.McMurrin(ed),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vol1(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and Salt Lake City,UT:University of Utah Press,1980);Commodities and Capabilities(Amsterdam:NorthHolland,1985);Inequality Reexamined(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and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以及我與瑪莎·努斯鮑姆(Martha Nussbaum)合著的The Quality of Life(Oxford:Clarendon Press,1993)。更為根本性的問題將在第11章「生活、自由和可行能力」、第12章「可行能力與資源」中進一步討論。)

[5]See Philippe Van Parijs,Real Freedom for All(1995)該書論及,即使當基本目標是促進自由時,運用收入作為工具也是具有戰略優勢的。See also Norman Daniel,Just Health(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