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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方法的積極意義

不難看到,羅爾斯對「作為公平的正義」這一方法及對這一方法所進行的表達和闡釋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貢獻。第一,羅爾斯提出的「公平是公正的核心」這一極具啟發性的觀點,是帶領我們遠遠超越以往著述對公正問題理解(如邊沁的功利主義理論)的一次重大突破。儘管我認為由初始狀態(羅爾斯理論的基石)這一反思機制所產生的中立性並不充分,但這並不意味著否定羅爾斯在構建公正理論中賦予公平概念以基礎性和優先性的思想。

第二,對於羅爾斯關於實踐理性中的客觀性本質的思想,我必須重申其重要性,尤其是他的觀點:「首要的是,思考客觀性必須有一個公共的思考框架,從而能在討論和反思後,在理性與實證的基礎上作出判斷並得出結論」[1]。這一點在第1章中已詳細討論過,此處不復贅述。

第三,除了說明公平先於正義之外,羅爾斯的另一大重要貢獻在於,指出了人的「道德力量」(moral powers)與他們具有「公正感」(capacity for asense of justice)和「善的觀念」(conception of the good)的能力有關。這與某些理論所構想的世界大相逕庭,這些理論幾乎就是某種版本的「理性選擇理論」(第8章「理性與他人」中將對此進行更全面的討論)。人被認為是完全自利的,且全無考量公平和正義的能力和意向。[2]中討論了「理性選擇理論」主要代表觀點的局限性,特別是在介紹性文章1中,也見文章3—文章5。)除了對理性的概念進行豐富和充實外,羅爾斯也十分有益地探究了「理性」(rational)與「理智」(reasonable)之間的區別[3],而這將在本書中得到廣泛應用。

第四,羅爾斯將自由置於優先地位,甚至極端的優先地位,從而使人們在衡量社會制度的公正性時有充分的理由將自由視為獨立且首要的因素。當然,自由也與其他要素一道,共同決定個體的整體優勢:羅爾斯將其列入「基本品」,把它看作其「差異原則」中個體優勢的一項內容。但除了和其他因素一起作為「基本品」外,自由更具有其自身獨特的重要地位。賦予自由這一特殊並且首要的地位,而不僅僅只是將其視為眾多影響個人整體優勢的因素之一。儘管個人自由如同收入或其他的基本品那樣具有實際用途,但其重要意義絕非僅限於此。無論對於觸及個人生活最私密層面的個人自由而言,還是對於社會評價具有關鍵意義的公共理性的基本需要(如言論自由)而言,自由都是一個核心要素。[7]難怪幾個世紀以來,關於個人自由重要性的認識促使人們為之不斷抗爭。通過單獨提出自由的重要性,羅爾斯使人們注意到自由與其他要素之間的重要區別,這是尤其值得注意並加以探討的。[4]

第五,通過在其第二原則的第一部分強調程序公平,羅爾斯極大地豐富了社會科學中關於不平等問題的研究。以往的著述都過於關注社會地位或經濟結果的不平等,而忽略運作過程的不平等,如因種族、膚色或性別的原因而無法獲得職位。[8]

第六,在給予自由其應有的地位並認為需要讓人們公平競爭職位以外,差異原則還指出了社會制度中平等的重要性,由此將人們的注意力引向了社會中貧苦之人的境遇。[5]消除因「基本品」的被剝奪而造成的貧窮,在羅爾斯的正義論中佔有重要的位置,而這一視角已有力地影響了關於扶貧問題的公共政策分析。

最後(這只是我本人的一些看法,其他人可能未必會認為這是對羅爾斯主義的恰當解讀),羅爾斯關注「基本品」(用於實現綜合目標的通用手段),由此間接地承認了自由在賦予人們按照自己的意願生活的真實——而不只是形式上的——機會上的重要性。在第11章和第12章中,我將指出,在人們對基本品的擁有與他們真正享有的實質自由之間未必能畫等號,但這一問題可通過將目光轉向人的實際可行能力而得以解決。[6]我認為,通過工具性地突出自由的重要性,羅爾斯已經在其公正理論的主體部分中賦予了自由明晰的地位。[9]

[1]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1993),p.110.

[2] 我在Rationality and Freedom(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

[3] See,particularly,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pp.48-54.)

[4] 自由的優先性在我的論文「The Impossibility of aParetian Liberal」,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78(1970)的結論中起到重要的作用。羅爾斯在其論文「Social Unity and Primary Goods」,in Amartya Sen and Bernard Williams(eds),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中對這種關聯進行了頗具啟發性的評述。我將在第16章更全面地談到這一點。)

[5] 羅爾斯的「差異原則」中用到了「字典最大化最小值」(lexicographic maximin)分配法則,包括優先關注每個社會群體中的窮人,按對基本品的佔有指數來衡量。當兩個不同群體中的窮人情況類似時,則相對更窮的那個群體將得到更多的關注,以此類推。如果對這一原則的正式表述感興趣,可見我在Collective Choice and Social Welfare(1970)中的簡要陳述和討論。See also Phelps,Economic Justice(1973),and Anthony Atkinson,The Economics of Inequality(Oxford:Clarendon Press,1975).

[6] 對這一問題的討論也見我的文章「Justice:Means versus Freedoms」,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9(Spring1990).

[7]關於自由(包括言論自由)是如何以各種形式在公正問題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見Thomas Scanlon,The Difficulty of Toleran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

[8]奧巴馬當選為美國總統在世界各地反響熱烈,原因之一在於,它表明美國政治中的種族壁壘正在被削弱。這與奧巴馬的種族背景如何,其本人是不是一個有遠見的領導人,是兩個截然不同的問題。

[9]與之相類似,菲利普·范·帕裡基斯(Philippe Van Parijs)關於人人具有基本收入的觀點也是出於它對增進個人自由的巨大作用。See his Real Freedom for All:What(If Anything)Can Justify Capitalism(Oxford:Clarendon Press,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