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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公正原則的運用

即便如此,還是讓我們繼續來看羅爾斯「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的一些要點。羅爾斯從未放棄過這一理論,而它也已成為當代道德哲學中最有影響力的公正理論。羅爾斯認為下述「公正原則」將在初始狀態中獲得一致同意並產生(《政治自由主義》,第291頁,1993):

a.每個人都有同樣的權利享有一組完全適當的平等的基本自由,而不影響其他任何人享有同樣的一組基本自由。

b.兩種情況下允許存在社會與經濟的不平等:首先,在機會均等的情況下,由官職與地位造成的不平等;其次,這種不平等能給社會中境況最差的成員帶來最大的好處。

需要指出的是,羅爾斯的公正原則包括自由優先(第一原則),即在包括經濟與社會平等在內的其他方面考量的情況下,優先考慮在所有人都能享有同樣自由的前提下每個人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同等的個人自由優於第二原則所包含的要求,即關於某種一般機會的平等和一般性資源分配的公平。也就是說,不能為了增進福利或收入或更好地分配經濟資源,而侵犯所有人都應享受的自由。儘管羅爾斯將自由置於絕對的凌駕於其他考量之上的基礎位置(顯然這有點極端),但是其背後蘊涵的更為一般的道理是:自由絕對不能被降格為其他事物(如經濟上的富裕)的補充,個人自由在人類生活中佔有非常特殊的地位。我將以這一更為一般的——不一定是極端的——道理,來作為本書理論構建的主旨。

另一方面,通過第二原則的一套復合要求,羅爾斯的公正原則對制度選擇的其他問題進行了論述。第二原則的第一部分是關於保證機會均等的制度要求,即沒有任何人因諸如種族、民族、種姓或宗教等原因而受到排除或阻礙。第二原則的第二部分(稱為「差異原則」)是關於分配公平與總體效率的,採取的形式是社會中境況最差的成員獲得最大可能的狀況改善。

羅爾斯在分析資源分配的公平性問題上,使用了一套他稱之為「基本品」(primary goods)的指標,這是一套實現多種目標的通用資源(不管是什麼資源,只要有助於實現人們的願望,也無論人們的願望是什麼)。羅爾斯認為,這種基本品包括「權利、自由與機會、收入、財富與自尊的社會基礎等」[1]。請注意,「自由」再次出現於此,但此處僅僅是作為其他事物,如收入與財富的補充。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已包括的關於分配問題的幾點以外,羅爾斯將一些為其他理論家所強調的分配主張排除在外。事實上,有必要瞭解哪些因素沒有被羅爾斯納入其直接考量的範圍,這些包括與公益品(merits)和酬勞(deserts),或與財產所有權相關的權利和訴求。對於被納入考量和被排除在外的因素,羅爾斯都給出了合理的說明。[4](

生產率因其在推進效率和公平方面的作用而被間接納入考量範圍,這使得與之相關的不平等在羅爾斯的分配理論中得以成立。前提是,這類不平等可通過諸如激勵的作用等因素,幫助最終改善社會中境況最差的成員的狀況。顯然,在一個個體行為並非僅僅受初始狀態中形成的「公正理念」影響的世界中,激勵問題是不可避免的。

另一方面,如果在初始狀態中這種基於激勵的不平等被認為是錯誤或不公正的(如將其視為某種賄賂以驅使人們富有效率地勤勉工作),那麼初始狀態中的公正原則難道不應該排除這些激勵因素嗎?如果一個公正的經濟體不應存在源於激勵的不平等,那麼基於中立性產生的原則難道不應該是每個人無須賄賂就做好其本職工作嗎?在後契約時代,按照羅爾斯的理論,每個人都將按照在初始狀態中形成的公正觀念行事,那麼在那樣一個責任引領的世界中,難道我們不應該指望每個人都無須激勵而自覺履行其各自的職責嗎?

認為人們會自發地去按照他們在初始狀態中商議好的方式行事,是羅爾斯自己的想法。[5]但羅爾斯似乎決定「就此止步,不再前行」。我們不太能理解為什麼在接受基於激勵的不平等的同時(即便在初始狀態中產生的行為規範統統是有效的),卻把基於其他緣由的不平等拒之門外。[2]

對這一問題可有兩種回應。一種是科恩(G.A.Cohen)在其著作《拯救公正與平等》(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2008)中提出的觀點,即認為允許存在基於激勵的不平等會制約羅爾斯公正理論的適用範圍。[3]對激勵因素的認可在實踐中也許說得過去,但這能否成為一個可行的公正理論的一部分呢?如果公正僅僅是先驗性質的,科恩的批評就似乎很有道理。

另一種觀點則是,不能因為期望在初始狀態中形成的公正觀會使每個人在沒有激勵的情況下自發地最具效率地工作,而認為不需要激勵的存在。絕對公正下的社會不應該允許基於激勵的不平等的存在,在這一點上科恩可能是對的,但那只能再次說明在構建公正理論時,不應該將著眼點放在先驗主義的公正上。對科恩來說,羅爾斯的這種折中處理也許是不徹底的先驗主義,但即使羅爾斯沒有採取科恩的方法,他還是要面對其他的先驗主義問題(原因前文已述)。就公正而言,科恩的公正觀也許會比羅爾斯的理論更為理想化,但比較公正理論的用途在於,它是在各種現實可能之間進行比較,而這些可能——就公正而言——遠沒有羅爾斯與科恩各自構想的「公正」世界那麼完美。

[1]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1971),pp.60-65.

[2] On related issues,see also Liam Murphy and Thomas Nagel,The Myth of Ownership(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

[3] See G.A.Cohen,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See also Amartya Sen,『Merit and Justice』,in Kenneth Arrow,Samuel Bowles and Steven Durlauf(eds),Meritocracy and Economic Inequality(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0).

[4]See also Liam Murphy and Thomas Nagel,The Myth of Ownership:Taxes and Justic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該書將公正的一般思想應用於關於賦稅的意識形態之爭(第4頁)。

[5]與「每人都被假定為舉措公正,並以己之力維護公正的制度」(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8)進行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