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古今文學網 > 正義的理念 > 亞當·斯密與中立的旁觀者 >

亞當·斯密與中立的旁觀者

在政治與倫理信仰中,公共理性無疑是客觀性的一個核心要素。如果說羅爾斯為衡量公正問題中的客觀性提供了一種思考方式,那麼亞當·斯密所引入的「中立的旁觀者」(impartial spectator)這一概念則提供了另一種方式。這一「古老」的方法(自1759年亞當·斯密的首部著作《道德情操論》出版算起,距今已有250多年了)意義深遠。它同樣包含程序性和實質性的內容。在通過公眾理性來尋求答案時,顯然不應忽略任何相關的人的觀點與思考,這或者是因為他們的利益與此相關,或者是因為他們對於這些問題的思考方式有助於闡明某些判斷,而如果這些觀點沒有獲得傾聽的機會,它們就可能被忽視。

羅爾斯的主要著眼點似乎是在個人利益和個人安排的優先排序的多樣性上。亞當·斯密則還關注擴大討論範圍以避免價值觀層面的狹隘觀念,因為那可能會導致忽略某些對於特定的文化而言較為陌生但很中肯的觀點。既然公共討論可以採取反事實的形式(「一個中立的旁觀者會如何評價?」),那麼斯密在方法論上的主要關注之一就是,需要引入來自不同文化和社會環境具有不同經歷的人的多種觀點和視角,而不是僅僅停留在接受來自同種文化與社會環境,對於什麼是合理的和什麼是不合理的具有同樣的經歷、判斷和信念,甚至對於什麼是可行的和什麼是不可行的也具有同樣信念的人的觀點上。斯密堅持認為,我們必須抽身站在「一定的距離之外」,來審思自己的感受。這是因為我們不僅需要審思既得利益的影響,而且需要審思根深蒂固的傳統和習俗。[1]

儘管斯密、哈貝馬斯與羅爾斯三者的觀點存在差異,但他們探究客觀性的方法存在重要的相似之處,即客觀性直接或間接地與能否借助來自不同群體的審思相關聯。在本書中,從不同角度出發的理智審思也將被置於倫理與政治信念客觀性要求的核心地位。

當然,在此我必須補充一點,即審思的原則不一定是唯一的(其理由在引言中已作闡述)。這與羅爾斯觀點的相左之處要大於與帕特南觀點的相左之處。[2]事實上,諸如羅爾斯理論等任何研究公正的方法,都只根據剛性的單一制度框架去確定公正的原則(也即引言中談到的先驗制度主義的一個方面),並以此逐步地講述「假想」中的公正將如何展開。這樣的理論都不能同時容納相互對立的原則。但正如在引言中所言,我認為相反觀點的同時並存是完全有可能的,而且不能借助某種激進的方法把這些相左的觀點塞入某個整齊劃一的盒子,而這在羅爾斯的理論中,是通過某種唯一的制度路徑來達到的(即由主權國家來完成)。

儘管此處談到的各種研究客觀性的方法相互之間存在差異,但它們之間有一個重要的相似點,即都認為基於中立的理智「交鋒」是很有必要的(但在何為中立這一層面,各種方法之間差異很大。這一點將在第6章詳細談到)。當然,理智可以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呈現,而且這些方式可能各有用處。[3](但就尋求道德的客觀性而言,其所需的理智思考必須滿足中立性的要求。正義的緣由也許與斯密所言的「自愛」(selflove)的緣由不同,也與審慎的緣由有區別,但正義的緣由依然範圍很廣。本書後面的很多內容將探索這片廣闊的疆域。

[1]也見西蒙·布萊克本(Simon Blackburn)對「共同觀點」(common point of view)的作用之探討,尤其是亞當·斯密與大衛·休謨(David Hume)對發展這一方法所作出的貢獻(Ruling Passion:A Theory of Practical Reasoning(Oxford:Clarendon Press,1998),尤其是第7章)。

[2]這與伯納德·威廉斯的觀點不謀而合,見Ethics and the Limits of Philosophy(London:Fontana,1985)第8章。See also John Gray,Two Faces of Liberalism(London:Polity Press,2000)

[3] 我將在第8章「理性與他人」及第9章「中立緣由的多元性」中談到這些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