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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正義的要求

第1章 理智與客觀

當代最傑出的哲學家之一路德維希·維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在其首部重要的哲學著作《邏輯哲學論》(Tractatus Logico Philosophicus)的前言中寫道:「凡是可言說的,都可清楚地言說;對於那些不可言說的,則必須保持沉默。」[6]維特根斯坦也許會在其後來的著作中重新思考對言語與清晰性的看法。不過值得慶幸的是,即便在《邏輯哲學論》中,這位偉大的哲學家也並未從頭至尾遵循這一戒律。1917年,他在給保羅·恩格爾曼(Paul Engelmann)的一封信中令人費解地寫道:「我勤勉地工作,希望自己能更好(better)和更明智(smarter)。當然,這兩者本就是一回事。」[1]真的嗎?一個聰明人和一個好人真的是一回事嗎?

當然,我意識到下述區別在當代美式英語中已經淡化,即描述道德層面的「好」(good)與描述健康狀況的「好」(well,無病痛、血壓正常等)。我也早已習慣了我的朋友們在被問及近況如何時,常常會帶有明顯自誇似地答道:「我非常好」(I am very good)。但維特根斯坦可不是一個美國人,1917年美式英語也遠未影響全球。當維特根斯坦將「更好」與「更明智」看作一回事的時候,他必然是有所指的。

維特根斯坦的言外之意可能是指,許多壞事都是出於種種原因而受到蒙蔽所做的。智力不健全肯定是導致道德缺位的一個因素。反思什麼是明智之舉有時更有助於善待他人。這一點已被現代博弈論清楚地證明。[2]審慎考量以使行為得體也會使自身從這樣的行為中得益。事實上,如果群體中的每個人都能遵循這樣的原則,則大家都能得益。對於一個群體而言,做一些會損害所有人利益的事是極不明智的。[3]

但也許這仍非維特根斯坦之本意。如果更明智的話,就會對自身的目的、目標和價值會想得更清楚。如果說自私是人的本性(姑且不論上述複雜的情況),那麼要弄清我們所珍視和追求的更為複雜的價值和義務,就將取決於理智的力量。除了自利之外,人們也許有其他經過深思熟慮的理由使自己舉止得體。

變得更為明智不僅可以明白自身的利益,也可以明白自身的行為將如何有力地影響他人的生活。「理性選擇理論」(最先在經濟學領域提出,後來為眾多政治與法學思想家所採用)的信徒竭力想讓人們接受這樣的奇怪看法,即理性選擇僅表現為聰明的自利性行為(理性選擇理論的信徒就是如此怪異地定義「理性選擇」的)。所幸的是,並非所有人的思想都被那套異化理論所佔據。如下的觀點——除非對自己有好處,否則盡力去做利他的事——無疑是非理性且愚蠢的,而且有相當多的人對此並不贊同。[4]

「我們彼此負有什麼義務?」是值得反思的一個重要問題。[5]這種反思能使我們超越對於狹隘的自利觀的追求,並且讓我們明白,只有一起跨過自利的局限,才能審慎地確立我們的目標。同時,由於遵循允許他人追求其目標(無論是否是自利性的)的行為規範,我們有時也會去合理地遏制自己對於自身目標的追求(姑且不論這些目標是不是完全自利的),畢竟我們都生活在同一個世界。[9]

既然在維特根斯坦時代就有「理性選擇理論」的信徒,那麼他想說的其實也許是,變得更為明智有助於我們更清楚地思考自己對社會的關注和責任。有人就曾提出,有些孩子會粗暴地對待其他孩子或動物,正是因為他們還不能完全體會他人痛苦的滋味,而一般隨著心智的成熟,他們會真正明白這一點。

當然,關於維特根斯坦究竟想要表達些什麼,我們已無法徹底弄清。[7]但有充分的證據表明,他本人投入了大量時間和精力來思考自身的責任與使命。但其結果卻並不總是那麼明智。維特根斯坦不甘沉默以及不願妥協的性格使他不顧其猶太人的身份,於1938年毅然決定前往被納粹佔領的維也納,以至於其劍橋的同事[8]最終不得不強行將他攔下。即便如此,我們仍從所掌握的維特根斯坦與他人的談話中發現了大量的證據,表明他確實認為他的思想應該讓這世界變得更為美好。[10]

[1] See Brian F.McGuinness(ed),Letters from Ludwig Wittgenstein,With aMemoir(Oxford:Blackwell,1967),pp.4-5.)

[2] See,for example,Thomas Schelling,Choice and Consequence(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4);Matthew Rabin,『A Perspective on Psychology andEconomics』,European Economic Review,46(2002);Jean Tirole,『Rational Irrationality:Some Economics of Self-Management』,European Economic Review,46(2002);Roland Benabou and Jean Tirole,『Intrinsic and Extrinsic Motivation』,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70(2003);E.Fehr and U.Fischbacher,『The Nature of Human Altruism』,Nature,425(2003).

[3] 關於思考明智行為(smart behaviour)的其他方式,請見我的Rationality and Freedom(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中的第1~第6篇論文。

[4] On this and related issues,see Thomas Nagel,The Possibility of Altruism(Oxford:Clarendon Press,1970);Amartya Sen,『Behaviour and the Concept ofPreference』,Economica,40(1973),and『Rational Fools:A Critique of the Behavioral Foundations of Economic Theory』,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6(1977),both included in Choice,Welfare and Measurement(Oxford:Blackwell,1982,and 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7);George Akerlof,An Economic Theorist』s Book of Tal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Derek Parfit,Reasons and Persons(Oxford:Clarendon Press,1984);Jon Elster,TheCementof Socie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

[5] Thomas Scanlon,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

[6]有意思的是,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也談到過,在某些情況下說出來是很難的(見引言中我在相關部分對於伯克觀點的引用),但他最終還是說出來了。因為他認為,面對如此嚴重的問題(指控沃倫·黑斯廷斯案),是無法保持沉默的。如此看來,維特根斯坦認為不能清楚言說就請保持緘默的觀點,在很多方面無疑與伯克的做法是相悖的。

[7]蒂伯·馬漢(Tibor Machan)在1980年第五屆國際維特根斯坦研討會(5th International Wittgenstein Symposium)上所作的題為「A Better and Smarter Person:A Wittgensteinian Idea of Human Excellence」的發言,曾對此予以闡釋。

[8]即經濟學家皮耶羅·斯拉法(Piero Sraffa),他對維特根斯坦在《邏輯哲學論》中反思自己的早期哲學思想產生了巨大影響(並由此為維特根斯坦後期的一系列著作鋪平了道路,包括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Oxford,Balckwell,1953))。在勸阻維特根斯坦去維也納聲討希特勒一事上,他起了重要作用。我在「Sraffa,Wittgenstein and Gramsci」,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41,(December,2003)一文中回顧了他們二人的思想及個人交往。斯拉法與維特根斯坦是密友兼同事,當時都是劍橋大學三一學院的研究員。在第5章「中立與客觀」中,將會談到斯拉法最初與安東尼奧·葛蘭西(Antonio Gramsci),後來與維特根斯坦的思想交流,以及這三人之間的交流與本書主題之間的關係。

[9]有人發現,奇怪的是,通過允許他人追求其目標,我們可以對自己所追求的目標有所妥協(有人甚至覺得,這在某種程度上表明,我們確立的某些目標其實並非真正的目標)。其實,如果對實踐理性有足夠的認識,上述現象就沒有什麼可奇怪的。這些問題將在第8章「理性與他人」及第9章「中立緣由的多元性」中加以討論。

[10]這種使命感被其傳記作家雷·蒙克(Ray Monk)稱為「天才的使命」(Ludwig Wittgenstein:The Duty of Genius,London:Vintage,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