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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驗制度主義與對全球性的忽略

最後,我們再來看一下在主流政治哲學中頗為流行的先驗制度主義局限性的一面,以此來結束引言部分。不妨設想一下那些可以用來改變當今世界的制度格局,從而減少不公平和非正義情況(按廣義標準來衡量)的變革措施。例如,改革專利法以使貧困且亟須救治的病人(如身患艾滋病的人)能夠更容易地獲得有效且廉價的藥物,這是一個對於全球公正有重要意義的話題。由此我們提出的問題是:我們需要什麼樣的制度變革來減少這個世界的不公正?

當然,這類關於推進一般公正,具體而言即擴大全球公正的討論,對那些接受霍布斯主義或羅爾斯思想的人而言只是一種「空談」,因為他們會認為我們需要由主權國家通過選擇一套完美的制度來實施公正原則,而這就是在先驗制度主義的框架內討論正義問題的必然結果。即便真的存在一套完美無瑕的公正制度,通過這套制度來實現全球公正,無疑也要求有一個全球性的主權國家。如果缺乏這樣的國家主體,全球公正問題對先驗主義者來說就是沒有答案的。

試看我的朋友,當代最具創造力、最有影響,也最具有人文關懷的哲學家之一托馬斯·內格爾(Thomas Nagel)對於「全球正義觀」的批駁,我就從其論述中獲益良多。在一篇發表於2005年《哲學與公共事務》(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雜誌的頗具吸引力的文章中,他從先驗主義的正義觀出發,得出了下述結論,即全球正義不適合拿來討論,因為世界正義所需要的完美制度目前還不太可能在全球層面出現。他說道:「對我而言,似乎很難抗拒霍布斯關於正義與主權之間存在關聯的觀點」,而且「如果霍布斯是對的,那麼在沒有世界政府的情況下討論實現全球正義是一種幻想」。[1]

因此在全球背景下,內格爾專注於闡明與公正要求具有顯著區別的其他要求,比如「最低人道主義道德」(minimal humanitarian morality,即「主導我們與其他人關係」的道德),以及徹底變革制度體系的長期策略(「我認為最有可能達成某種形式的全球正義的途徑是確立一些明顯地不公正也不合法,但不侵害當今大國利益的全球權力結構」)。[2]此處的對比在於,是從推動先驗主義公正的角度來看待制度改革(如內格爾所言),還是按改革實際取得的成果,尤其是消除明顯的不公正的情況,去衡量它們(這也是本書所提出的方法的一部分)。

同樣,在羅爾斯的方法中,其正義理論要求確立一整套制度,以構建一套保障絕對公正的社會基本結構。果不其然,當涉及如何評價全球正義的時候,羅爾斯放棄了自己的公正原則,也沒有要求造就一個所謂的全球政權。在其後來的著作《萬民法》中,羅爾斯對其由單個國家(或者說,在一國之內)追求「作為公平的正義」的理論,進行了某種「補充」。但這一「補充」非常有限,因為它是不同國家的代表之間就禮儀和人道的基本問題進行協商,這可被視為正義的非常有限的特徵。事實上,羅爾斯並未致力於從這些協商中推演出「公正的原則」(實際上也無法推演出「公正的原則」),只是關注人道主義行為的某些一般性原則而已。[3]

事實上,在當前主流的先驗制度主義語境中所孕育的正義理論,將許多與公正有關的問題都簡化為空洞的——即使被認為是具有良好「意願」的——修辭。當世界各國人民呼籲更全面的全球公正時,注意此處的「更」,他們其實並不是在要求某種「最低限度的人道主義」。他們所要求的也不是絕對公正的全球社會,而只是像亞當·斯密、孔多塞或瑪麗·沃斯通克拉夫特在他們的年代所倡導的那樣,要消除無法容忍的不公正制度以推動全球公正。儘管可能在其他很多問題上仍然存在分歧,但可以通過公共討論就以上觀點達成共識。

遭受不公正之苦難的人們也許更會認為,謝默斯·希尼(Seamus Heaney)激情洋溢的詩句最能充分表達他們的心聲:

歷史告訴我們

在人世間可別抱希望,

但是生命裡會有一次

湧起久久渴望的正義的潮浪,

希望和歷史產生了碰撞。[4]

對希望與歷史之間碰撞的渴望著實令人嚮往,但先驗制度主義的正義理論顯然對此無能為力。這種局限說明主流的正義理論需要一個全新的視角,而這正是本書的主題。

[1] See Thomas Nagel,『The Problem of Global Justice』,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33(2005),p.115.

[2] Ibid.,pp.130-33,146-7.

[3] See John Rawls,The Law of Peoples(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4] Seamus Heaney,The Cure at Troy:A Version of Sophocles』Philoctetes(London:Faber and Faber,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