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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與可行能力

現在我再來談一下本書理論出發點的第二個方面,也即我們需要構建一種理論,它既不局限於制度的選擇,也不局限於尋找完美的社會安排。基於現實的正義理論不能對人們實際能過上的生活熟視無睹。關於現有制度和規則的信息並不能取代人們的生活、感受和現實的重要性。當然,制度和規則也十分重要,因為它們既是現實世界的一部分,也能對其產生影響。但現實生活遠不僅僅只是一種組織結構,它也包括人們能夠過上或不能過上的生活。

在討論人類生活的本質時,我們不僅應關注已經完成的事情,也應關注在各種生活之間進行選擇的自由。選擇生活的自由能極大地增進人類的福祉,而且撇開福祉不論,這種自由本身也是非常重要的。人類生活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能夠理智地思考與進行選擇。事實上,我們並非只能去追求自身的福利,而是可以選擇我們有理由去追求的東西(這一問題將在第8章和第9章中作進一步探討)。我們不必非要成為甘地、馬丁·路德·金、納爾遜·曼德拉或戴斯蒙德·圖圖,才能意識到除了一心追求自身的福利以外,還可以有其他的目標和追求。[1]我們所珍視的這種自由與可行能力(capability)對我們自己也是很有價值的,但如何去使用我們所擁有的自由,最終還取決於我們自己。

儘管這裡只是簡單地提及(後面將詳細探討,尤其是在第11~第13章中),但仍有必要強調一點,如果以人們實際擁有的可行能力而不是其效用或幸福(happiness,是邊沁等功利主義學者所推崇的)來衡量社會現實,我們就會擁有非常重要且不同於以往的理論出發點。首先,我們可以廣義地看待人類生活,它包括人們享有的實質自由,而不僅僅只是人們最終擁有的愉悅(pleasure)與效用。自由還有另一個重要的方面:它使我們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進行選擇的自由使我們能決定應該做什麼,隨之而來的是我們對於自己行為的責任,因為這種行為是我們自主選擇的。可行能力是開展行動的能量,由這種能力(也就是能量)派生出的責任也是可行能力視角的一部分,這就提出了對於義務(duty)的要求——可以更廣義地稱之為道義的(deontological)要求。這樣一來,就在對能動性的關注與可行能力方法之間形成了某種契合,而這在功利主義視角中是不存在的(將責任與愉悅聯繫起來)。[2]包括人們實際擁有的可行能力在內的社會現實視角,必然會使我們看到更多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對分析公正問題至關重要,我們將對它們進行審思和考察。

[1]亞當·斯密認為,即便是自私的人,「在其人性中,顯然也會有一些原則使其願為他人服務」。他進一步指出:「即便是惡棍,嚴重觸犯社會律法的無賴也不完全沒有這樣的原則」(The Theory of Sentiments,I.i.I.I,in the1976edn,p.9)。

[2]第9章「中立緣由的多元性」和第13章「幸福、福利與可行能力」將對這一問題進行進一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