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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性框架,還是先驗主義框架?

先驗主義方法的問題並不僅僅在於可能存在多種衡量正義的原則。儘管很難找到絕對公正的社會制度這一點非常重要,但在正義的實踐理性上支持採用比較方法的主要原因,不僅僅在於先驗主義理論的不可行性,還在於它的冗余性。如果一套正義理論旨在指導合理的政策、戰略或制度選擇,那麼試圖確立絕對公正的制度可以說既非必要條件也非充分條件。

舉例而言,認定世界上最完美的畫是《蒙娜麗莎》(即使你真的能作出這樣的先驗主義分析),這對於我們在一幅畢加索和一幅達利的畫之間作出選擇並沒有什麼幫助。這種認定聽起來可能很有意思,但它和我們將要作的選擇毫無關係。[1]事實上,當我們在兩幅畫之間進行選擇時,談論什麼是世界上最完美的畫是毫無必要的。另外,當實際的選擇在達利和畢加索的畫作之間進行時,知道《蒙娜麗莎》是世界上最完美的畫作,既不是充分條件,也沒有任何幫助。

這一點也許貌似簡單,但是難道先驗主義的理論就不能通過其過程,使我們獲得關於比較性公正的視角嗎?答案是「不能」。也許我們會抱有這樣的幻想,即我們可將各種選項按照其與理想選擇的距離進行排序,這樣一來,先驗主義方法不就能間接地產生一個包含各項選擇的排序了嗎?但這種方法也起不了多大作用,部分原因是各選項可能在很多不同方面存在差別(這就又引出了一個問題,即需要對各個方面與理想選擇的距離進行相對權重評估),但也因為不能依據描述性的距離遠近必然地得出優劣評價(比如某人喜歡紅酒甚於白酒。儘管與白酒相比,紅白混合酒會更接近紅酒,但此人可能最不喜歡的就是紅白混合酒)。

當然,也不能絕對地認為不能構建這樣一個理論,使它既可用於在不同選擇之間進行比較評價,也能回答先驗主義的疑問(假設即便在考慮到了存在合乎我們要求的中立理由的多樣性後,這依然是可能的)。那將是一個「組合」(conglomerate)理論,但我們仍然不能從一點推斷出另一點。更為重要的是,標準的先驗主義正義理論(比如霍布斯、盧梭、康德,或我們這個時代的羅爾斯、諾齊克等人的理論)事實上並不是組合式理論。誠然,他們在發展各自的先驗主義理論時,有些人提出的論證恰好涉及比較方法。但總體而言,在對任意兩個非先驗性的選項進行比較時,先驗主義方法是無能為力的。

先驗主義理論所面對的是一個與比較方法所面對的完全不同的問題。該問題儘管具有學術價值,但與我們實際面對的選擇問題並無直接關聯。我們真正需要的是,在公眾理性的基礎上,就可能實現的各種選擇的排序達成共識,如在第4章「聲音與社會選擇」中將會詳細談到的,先驗主義與比較方法之間的決裂是全面的。巧的是,比較方法恰恰是「社會選擇理論」(social choice theory)分析的核心內容。該理論起源於18世紀的孔多塞及其他一些主要活躍於巴黎的法國數學家。[2]儘管在其分支領域,如投票理論方面的研究一直在推進,但社會選擇理論本身長期未獲得應用。20世紀中期,肯尼斯·阿羅重新喚醒了這一學科,並建立了其現代形式。[3]最近幾十年來,這種方法已經發展成為一個相當活躍的研究領域,它致力於探索按照人們的價值和優先排序對社會選擇進行評價的方法和途徑。[4]由於社會選擇理論的著述通常都很技術化且充斥著數學語言,而且該領域的很多結論如果不廣泛地採用數學推理就無法得出[5],因此這種方法少人問津,對於哲學家而言尤其如此。但這種方法及其基本推理與對於進行合適的社會選擇的慣常認識十分接近。在本書談到的建設性方法中,來自社會選擇理論的洞見將佔有重要的地位。[6]

[1] 對這些問題更充分的討論,見我的論文「What Do We Want from aTheory of Justice?」,Journal of Philosophy,103(May zoo6)。相關問題的討論,也見Joshua Cohen and Charles Sabel,「Extra Rempub-licam Nulla Justitia?」,and AL.Julius,「Nagel』s Atlas」,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34(Spring2006)

[2] See particularly J.-C.de Borda,『Memoire sur leselections au scrutin』,Memoires de l』Academie Royale des Sciences(1781);Marquis de Condorcet,Essaisur l』application de l』analyseala probabilitedes decisions renduesala pluralitedes voix(Paris:L』Imprimerie Royale,1785)

[3] Kenneth J.Arrow,Social Choice and Inpidual Values(New York:Wiley,1951;2nd edn,1963)

[4]關於這些分析結論背後的社會選擇方法的一般特點,請見本人1998年12月在斯德哥爾摩作的諾貝爾演講。該演講後來以「The Possibility of Social Choice」為題發表於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89(1999),也收錄於Les Prix Nobel1998(Stockholm:The Nobel Foundation,1999)。

[5]當然,對於以公理和定理形式來表達的觀點,數學公式的確有其重要性。關於正式與非正式觀點表述之間的聯繫問題,見我的Collective Choice and Social Welfare(San Francisco,CA:HoldenDay;republished,Amsterdam:NorthHolland,1979)。在這本書中,採用數學方法和非正式表述的章節互相交織。也請見我的Social Choice Theory,in Kenneth Arrow and Michael Intriligator(eds),Handbook of Mathematical Economics(Amsterdam:NorthHolland,1986)一文中對相關著述的評論。)

[6]第4章「聲音與社會選擇」將專門談到社會選擇理論與公正理論之間的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