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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者前言

阿馬蒂亞·森是一位百科全書式的學者,著述甚豐。他因對福利經濟學所作的重要貢獻而被授予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其著作在那之後被陸續介紹到中國。已經出版的漢譯專著就有商務印書館的《貧困與饑荒:論權利與剝奪》、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的《論經濟不平等:不平等之再考察》、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的《集體選擇與社會福利》、上海三聯書店的《慣於爭鳴的印度人:印度人的歷史、文化與身份論集》,以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的《以自由看待發展》、《理性與自由》和《身份與暴力:命運的幻象》等。這些作品大都橫跨經濟學、社會學、法學、文學、歷史、哲學等多個領域,不僅體現了森的廣泛涉獵和深厚積累,更表明了森對於貧困、饑荒、剝奪、不平等等世界範圍內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以及與此相關的自由、人權、民主與正義等理論問題的深切關注和嚴謹思考。

在本書中,森對以往所作的研究進行了全面的總結和提煉,並系統地將其納入關於正義問題的理論框架,那就是:我們為什麼需要一個正義的理論,以及需要一個什麼樣的正義理論。關於為什麼需要一個正義的理論,即為什麼需要超越,而不只是停留在對於不公正的直觀感受上這一問題,他的回答是:這是因為我們必須通過理智的審思來對感官信號進行批判性考察,才能確定我們目睹的悲劇是否可以成為譴責的依據,才能將不可抗阻的天災與本可預防而未能阻止的人禍區分開來,才能將我們的視野由對於慘狀的單純觀察和施救,轉向對於其中不公正現象的深刻分析和解剖。森同時承認,這個世界上存在諸如歧視、迷信等非理智,但理智的運用可以消除或減少這些仍然以某種理智的形式表現出來的非理智。而迴避理智的人,往往都是手握公權的衛道士。這也與森的正義思想(即我們並非尋找絕對的正義,而是致力於減少明顯的非正義)相一致。

關於需要一個什麼樣的理論,森明確指出,正義問題所需要的是這樣一個框架,即:關注實際的生活與現實,而不只是停留在抽像的制度和規則之上;關注如何減少不公正,而不是局限於尋找絕對的公正;可以遍佈全球,而不只是局限於某個國家的邊界範圍以內;允許多種不同的正義緣由同時存在,而不是只允許一種正義緣由存在。基於此觀點,森選擇從現實切入,通過公共理性的視角在全球範圍內來界定正義的原則。事實上,這種基於理性來認識正義的方法論與世界觀並非僅源於西方世界的傳統,在諸如古印度等世界其他地方早已有之;也不是人類思想史上僅有的一次選擇,因為縱觀古今,都可以看到著眼於制度安排的先驗主義與著眼於現實的比較主義這兩種觀念之間的並存與對抗。

下面將對本書的要點進行歸納和闡發,以便讀者更好地把握和理解本書的主旨與邏輯。最後將對譯文中的某些表述作必要的說明和詮釋,以方便讀者的閱讀。

本書共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內容是正義的要求,即推進正義所需要的理智是什麼這一問題。森指出,對公正與非公正問題需要進行客觀的思考,而這種客觀性需要依靠理智來進行道德評判。選擇理智的審思並不在於它必然能保證作出正確的判斷,而在於它能使我們盡可能地客觀。亞當·斯密提出的「中立的旁觀者」為理智提供了一種實現方式,即需要引入遠近不同的經歷的多種觀點和視角,通過站在「一定的距離之外」,來審視自己的感受。這就使得公正的原則可以具有多樣性,而不必根據剛性的單一原則來確定;也使得我們可以通過理智來審視包括情感在內的許多不同緣由,以尋求尊重與包容,從而避免理智淪為草率且不當的自負,或者局限於冰冷無情的算計。由於所有人都能通過開放地接納信息反思來自不同地方的觀點,並採取互動的思辨來討論如何看待背後隱藏的問題,以此達到理智,因此無論是一般地對於民主政治而言,還是具體地對於追求社會公正而言,不受限制的公共理性都是非常重要的。

正是由於理智的實踐性和開放性,森在肯定了羅爾斯正義論的重要貢獻後,也對這一正義理論的奠基之作提出了批評。第一,在羅爾斯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中,幾乎只對抽像的「公正制度」予以直接的關注,卻不那麼關心具體的「公正社會」,而後者同時取決於有效的制度和實際的行為方式。長久以來,人們在經濟與社會分析中都將實現公正等同於尋找正確的制度結構。然而事實表明,這些宏偉的制度方案都未能實現其願景,它們能否產生好的社會結果完全有賴於各種社會、經濟、政治及文化狀況。如何把公正原則的運作與人們的實際行為結合起來,正是對社會公正進行實踐理性思考的核心,而將制度本身視為公正的體現,只會使我們陷入某種形式的制度原教旨主義。第二,羅爾斯所採用的社會契約方法,無可避免地將追求公正的參與者限定在某個既定的政體或「民族」之內,而正義要求無偏頗的中立與客觀。因此羅爾斯所採用的是「封閉的」中立性,即將觀點與關注所涉及的範圍圈定在一個主權國家的成員之中,由某個社會或國家的成員作出中立的判斷。相反,「開放的中立性」指的是,由於彼此之間無論遠近所負有的相互義務、通過各種渠道形成的相互依賴,以及為了避免地域性的偏見,中立的評價應該包括來自所關注的群體之外的判斷。因此我們無疑需要超越國家的邊界,在全球範圍內評價一國內部的公正。

在此基礎上,森進一步提出了他所主張的社會選擇理論。社會選擇程序採取的形式是:從某種「社會視角」出發,根據相關主體的評價,對不同的社會狀態進行比較。因此社會選擇理論關注事物之間的比較,而不是先驗的制度;允許存在不完整的排序,而並非尋求面面俱到的完美方案;認識到存在多種合理的,而不是唯一正確的判斷原則;強調公共理性和反思,而不是一成不變的公理性答案。這就與霍布斯、羅爾斯以及諾齊克等人基於契約方法的公正理論具有根本的不同,因為契約方法實際上是在尋找一種並不存在的「公正制度」,並假設一旦契約達成,人們的實際行為將會遵循契約運轉所要求的規範。

本書的第二部分內容是推理的形式,也就是上文所提及的理智思考可以怎樣進行。首先是理智思考的視角。既然我們所能看到的事物,與我們站在何處、想要看到什麼是相關的,並且也將反過來影響我們的信仰、認識和決定,那麼在政治和道德評價中,就需要特別注意所處位置對於我們所作的判斷可能產生的潛在影響。尋找某種客觀中立的認識,是探討道德倫理問題的核心所在。儘管我們對世界的整個認識都建立在現有的感知和所產生的思想上,而我們的感知與思想完全依賴於我們有限的生理感官,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不能以更全面的視野來部分或者完全克服位置所帶來的局限。我們一方面可以通過合理地選擇比較對象,而不是先驗主義的烏托邦理想,來盡可能地避免位置產生的局限對我們判斷的影響,另一方面通過開放的中立性來最大限度地拓寬我們的視野。

其次,理智思考的內容究竟是什麼。理性選擇理論將行為的所有動機都歸於追求自身利益,這或是與他人完全無關的自利,或是關注了其他人的利益但也間接提升了自己的福利。對此,森認為,我們可以以更廣闊的視野和更有說服力的方式來描繪理性選擇,即將我們的選擇置於一種可持續的理智思考的基礎之上。當某個選擇的緣由是頭腦中已有的經驗或習慣時,我們通常完全可以合理地採用這種選擇。因此理智思考,或者說廣義的理性,實際上是一種相當包容的準則,它可包括多種不能「合理地拒絕」的緣由,這不僅限於有意識的自利,而且包括並非完全符合自身利益的目標,如對於合理的行為規則的尊重,考慮他人的願望與追求,抑或公平地對待他人的行為準則,等等。

正是因為理智思考可以包容多種緣由,所以即使是在基於現實後果的考量中,也並不意味著對於結果的責任感和對於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考量就完全被排除在外。通過對於古梵文史詩《摩訶婆羅多》中一個戰役的分析,森認為,一個人不僅有充分的理由去注意某個具體選擇會帶來的後果,而且有足夠的理由從一個充分寬廣的角度來看待與之相關的各種社會現實,包括相關的主觀責任感、所採用的過程以及人與人的關係,這也是考慮到各方面相關因素的「全面結果」與只著眼於最終結果的「終極結果」之間的區別。而無論是完全著眼於最終結果的緣由,還是涉及上述責任、過程與關係的緣由,對其相關性和重要性的評價都需要接受個人或者公共理性的審思。

第三部分在對理智,這一推進正義所必須具備的要素進行了分析之後,森開始進入正義的實質層面。他分別從自由,以及與自由相聯繫的可行能力一方,和以資源與幸福為代表的另一方,來考察它們各自對於正義的標準,也就是進行政治和道德評價的意義。森指出,在評價生活的時候,我們有理由不僅對能過上什麼樣的生活發生興趣,而且關注在不同生活方式之間進行選擇的自由。自由之所以重要,至少是出於機會和過程兩方面的原因。第一,更大的自由使我們有更多的機會去獲得所珍視的事物。第二,更大的自由也意味著我們可以不受他人施加的限制,而決定自己要去獲得的事物。因此我們必須在這個背景下來研究,即僅從一個人事實上的最終選擇,也就是「終極結果」的角度,還是應同時考慮到更寬廣的選擇過程,尤其是考慮到他可能作出的其他選擇,也就是「全面結果」,來對一個人能過上他所珍視的生活的能力進行評價。

可行能力就這樣與自由和正義聯繫在了一起。由於可行能力的概念是以自由和機會,即人們選擇不同類型的生活的能力為導向的,而不是僅僅著眼於最終的選擇或結果,因此可行能力視角能夠反映人與人之間在各自所具有的優勢上的明顯差別,而這種差別可以幫助我們認識到一個人真正的弱勢所在,從而進行相應的政治和道德評價。此外,可行能力視角必然會涉及我們的生活和我們所關注的事物的多種特徵,而不單單只是一些容易計算的收入和商品,因此可行能力是不可通約的,但這並不會打亂對於不公正的評價或者公共政策的制定。正如前面指出的那樣,我們面臨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個人和公共理性都可以觸及的比較判斷來使事情處在正確的軌道上,而不是必須對所有可能的比較進行逐一評價。

反觀資源視角,由於它著眼於手段而非目的,因此它與貧困的關係並非如通常想像中的那麼簡單,而是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具體的人與其所處的自然和社會環境。例如,世界上的六億殘障人口不只受到低收入的困擾,各種不同的情景都使得他們失去了獲得體面生活的自由。儘管羅爾斯也注意到有必要對以基本品為核心的資源方法加以修正,以更好地把握人的實際自由,但是他對於這個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的處理方法卻有重大局限,以至於並沒有對其業已建立的基本制度產生任何影響。同樣,幸福與否有助於判斷人們是否獲得了他們所珍視的和認為值得珍視的事物。但這不意味著幸福就是我們珍視事物的唯一緣由。我們可以通過自身的反思和相互之間的公開討論,來對我們內心深處的信念和對事物的反應的可靠性進行辨別,從而保證我們沒有被直覺所誤導。對於適應了剝奪狀況所產生的滿足和幸福,我們應該進行更多的思考,只有這樣,已經適應了剝奪狀況的人們才會具有反抗的自覺。

因此森指出,把與主觀能動性自由相聯繫的可行能力,僅僅看作一種資源或者福利意義上的個人優勢是錯誤的。人與人之間優劣勢的比較不能局限於效用、資源或者幸福。對於所遭受的剝奪而產生的適應性,會通過幸福或願望實現的方式,導致對效用的扭曲,從而使得長期受剝奪的人並未對其實際遭遇的困境給予應有的重視。因此在評價社會制度的時候,對於自由的考量應被給予實質性的關注。然而我們需要將賦予自由某種優先性的訴求,與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給自由標上字典式的優先這種極端要求區分開來。此外,我們還需要從多個側面,而不只是從一個角度來看待自由。例如,菲利普·佩迪特的自由觀就捕捉到了自由不受依附的一個方面,而這是可行能力視角下的自由所不能的。這種多元性本身也正是正義理論的一部分。

本書的最後一部分內容是正義的實現方式,即作為公共理性的民主和作為自由主張的人權在全球範圍內的實現。當我們從公共理性這一更為廣闊的視角,而不僅僅從公共投票這一具體形式來看民主時,可以看到民主不僅只是西方的傳統,而且在其他幾個文明古國都曾經存在。作為公共理性的民主,其效用與力量不僅依賴於對歷史傳統和信仰的繼承,也依賴於相關制度和實踐所提供的討論與互動的機會。而推進世界上的公共理性所需要考慮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支持自由和獨立的新聞媒體,以賦予受剝奪的弱勢人群表達的機會,敦促統治者在自然災害面前採取救援措施,以及通過幫助人們更好地認識自己的多元身份,進而形成包容的價值觀。在民主的所有這些方面,積極而又充滿活力的媒體至關重要。

人權是一種關於自由而非利益的道德主張。如果權利只是建立在利益而不是「自由」的基礎之上,那麼我們將不得不思考,參與遊行示威是否符合個人的利益,示威是否可以包括在人權的範疇內。而一項可持續的道德主張所要求的,是當其他人在中立的基礎上對這些權利主張進行審思時,普遍認識到支持這些權利主張的道理之所在。這樣,在公共理性和民主一方,與自由和人權一方之間,就產生了緊密的內在聯繫。因此與作為公共理性的民主一樣,推動人權道德的方式和手段並不僅僅局限於制定新的法律。基於溝通、倡導、報道,以及信息充分的公眾討論的重要性,人權無須依賴於強制性立法就可以產生影響。

因此,人權也可以是一種不完全義務。如果自由被認為是重要的,那麼人們就有理由問,他們應該做些什麼來幫助彼此捍衛和推動各自的自由。這裡的基本義務是,一個人必須認真思考在考慮到他人自由的重要性與影響力,以及自己的情況和可能的效果的前提下,可以做些什麼來幫助他人實現其自由。與這種考量相關的行為選擇,必須根據優先選擇、權重以及評價框架來考慮很多不同的情況。因此關於義務的具體內容可以存在一些模糊性,而這與法定權利的明確性形成了鮮明的對比。然而不完全義務的特點並未降低道德主張的地位,因為一個規範性的理智思考的框架可以合理地允許各種不同情形的存在,而這些是難以置於明晰的法律框架之中的。

無論是作為公共理性的民主,還是作為自由主張的人權,都必須通過超越國界的開放審思來獲得客觀性,而這也是本書正義理論的核心特徵。從這個意義上說,實現民主和人權的全球性就不再是遙遙無期的事情,也不再需要以一個全球性國家的存在作為其產生的前提。而這不可避免會帶來多種「不能合理拒絕」的緣由,也使得理性的結論完全可以以部分排序的形式出現。開放的中立性、緣由的多元性,以及方法的比較性,就這樣共同構成了一個既包容又嚴格的正義理論的基本框架。而不同的正義理論同樣也會因為這種基於開放性、多元性和比較性的對話和思考,推動人類對於善、真和正義的不懈追求。

在本書的翻譯過程中,我們深深體會到森對於社會現實情狀的充分關注,這也是他研究社會選擇理論以及政治和道德哲學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由於森的研究涉獵多個學科領域,且目前國內圍繞這一主題展開的系統研究尚不多見,因此對於某些概念的譯名尚未統一,也難免會產生理解上的差異。這裡就幾個翻譯中比較常見的術語略作說明,雖難以覆蓋全書所有內容,但希望能對讀者的閱讀和研究提供些許幫助。

1.關於rationality和reason。這兩個詞是森在其著作中最常用到的概念,也是羅爾斯正義理論中的兩個關鍵概念。根據羅爾斯的觀點,與它們對應的兩個形容詞rational和reasonable,共同構成個人的兩種基本道德力量,即具有一種關於「善」的觀念和某種正義觀的能力。

在國內,rationality一般被譯為「理性」,而在主流經濟學著述中,它又常常特指「自利」,以至於在不少人的理解中,「理性」即指「自利」。但對「理性」的一種寬泛理解則是個人根據其追求的目標或遵循的準則作出選擇(這也符合羅爾斯關於rationality意味著個人具有關於善的觀念的能力的說法)。所以嚴格地說,「理性」不一定就是「自利」的。reason在英語中作為名詞是指「緣由」、「道理」,作為動詞則指「說明理由」、「講道理」等,在漢語中缺少一個與之直接對應而又簡潔的詞,只有「理智」一詞與它甚為接近。

本書一般將rationality,以及由此派生出的rational分別譯為「理性」、「理性的」,意指實際利益上的權衡考量,而在多數地方將reason,以及由此派生出的reasoning、reasonable分別譯為「理智」、「理智思考」、「理智的」,意為在考慮利益、習慣、社會關係、行為準則以及其他諸多動機後,所作出的合理評價與選擇。

在對理性選擇理論進行批判之後,森明確指出,人類所擁有的「理性」實際上應該包括更廣泛的「理智」意義上的內涵。此時所用的「理性」顯然也就超越了狹義層面上對於rationality的詮釋,而包括了reason意義上的內容。而在少數其他的地方,出於語言表達習慣的需要,reason和reasonable也被分別譯為了「理性」和「理性的」。因此除了上述的一般翻譯原則外,讀者也應在具體的語言環境中,注意到「理性」一詞的實際所指。

2.關於primary good和original position。兩者都是羅爾斯正義理論中的基本概念。前者意指權利、自由與機會、收入,以及財富與自尊的社會基礎。現有的幾本相關的中文譯著都將其翻譯為「基本善」,而羅爾斯則更多地將primary good看作個人作為一社會合作成員所需要的基本物品或條件。出於批評羅爾斯理論的需要,森在其著作中更多地是將其作為實現優勢的一系列工具和手段,並指出這種通過手段而不是目的來進行政治和道德評價的做法無疑是褊狹的。因此在這一意義上,同時也為了讓更廣泛的讀者群體便於理解,本書將其譯為「基本品」,即實現優勢所需的資源。

關於original position,目前有多種譯法,包括「初始位置」、「原初狀態」、「原始狀態」、「初始狀態」等。鑒於它指的是假想中的一種初始平等的場景,其中相關各方並不瞭解自己在群體中的身份和自身的既得利益,由他們的代表在這樣一種無知狀態中進行選擇,因此original position並不意味著通常意義上的「原始」,也並非指通常意義上的「位置」,本書採用「初始狀態」這一譯法。

3.關於realization、agency及其他。與森關注社會現實而非抽像制度的思路相一致,本書中的realization指的是社會的現實狀態,而並非字面意義上的實現過程,因此本書採用「現實」這一譯法。而agency一詞是在本書的第10章中討論後果論與道義論之間的區別時出現的,指的是來自行為主體自身的自由意志,而並非行為後果所引致的考量,所以本書譯為「主體性」。第13章中的agency achievement和agency freedom也因此而被譯為「主體性成就」和「主體性自由」。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持原著的內容與風格,在不影響中文語義的前提下,本書盡可能採用了原著的句法和修辭,以求在信、達、雅之間達到平衡。對於正文中涉及的諸如人名、書名等專有名稱,以及原著中以斜體突出強調的字詞,在提供中文翻譯的同時,也標注了對應的原文。腳注和章末註釋中涉及的作者、文章、期刊、著作等內容,則基本採用英文原文。

在本書即將付梓之際,我們首先要感謝北京大學經濟學院的劉民權教授,他對本書的引進、翻譯工作的組織,以及最終的校對傾注了大量的關懷並付出了諸多的辛勞,即使在出國訪問期間也從未間斷。同時,特別感謝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的博士研究生,現就讀於南京大學-約翰斯·霍普金斯大學中美文化研究中心的李子明同學,她對本書的初稿進行了仔細的修訂,並提出了許多有益的建議。特別感謝中國中部發展研究院的博士研究生宋哲、碩士研究生魯燕芳等同學,他們對於釐清本書的思想內容作了大量的背景資料搜集和討論工作。我們還要感謝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的編輯費小琳、錢偉、蔣霞、唐奇,她們伴隨了本書從開始翻譯到最終付印近兩年的全部歷程,對譯稿進行了多次認真的審閱,並對本書的發行工作提出了寶貴的意見。儘管由於水平和時間的限制,書中難免會有瑕疵和遺漏,但是我們希望,在推動森的學術思想的普及,以及促進中國公平與正義事業發展的道路上,本書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譯者王磊

2012年4月於武昌珞珈山、北大燕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