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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純粹理性的法規

人類理性在自己的純粹應用中一事無成,甚至還需要一種訓練來約束自己的放縱,並防止由此給它帶來的幻象,這對它來說是恥辱的。但另一方面,使它重新振奮並給它以自信的是,它能夠並且必須自己實施這種訓練,不允許對自己進行一種別的審查,此外它被迫為自己的思辨應用所設置的界限,同時也限制著任何一個對手的玄想的僭妄,從而能夠確保一切從它以前過分的要求中還可以給它剩下的東西免受任何攻擊。因此,純粹理性的一切哲學的最大的、也許是惟一的用途大概只是消極的,也就是說,因為它不是作為工具論被用來擴展,而是作為訓練被用來規定界限,而且不是揭示真理,而是只有防止錯誤的默默功績。

然而,畢竟肯定在某個地方存在著屬於純粹理性領域的積極知識的根源,這些知識也許只是由於誤解才為錯誤提供了誘因,但事實上卻構成了理性努力的目標。因為若不然,又該把這種無法抑制的、絕對要超出經驗的界限在某個地方站穩腳跟的慾望歸於哪種原因呢?理性預感到對於它來說具有重大旨趣的對象。它踏上純然思辨的道路,為的是接近這些對像;但是,這些對像卻逃避它。也許,它可以希望在還給它剩下的惟一道路上,也就是說在實踐應用的道路上,會有對它來說更好的運氣。

我把法規理解為某些一般認識能力的正確應用之先天原理的總和。於是,普遍邏輯在其分析的部分就是知性和理性的法規,但這只是就形式而言的,因為它抽掉了一切內容。先驗分析論是純粹知性的法規;因為惟有純粹知性能夠得出真正的先天綜合知識。但是,在不可能有對一種知識能力的正確應用的地方,也就不存在任何法規。現在,按照迄今所作出的一切證明,純粹理性在其思辨應用中的一切綜合知識都是完全不可能的。因此,根本不存在純粹理性的思辨應用的任何法規(因為這種應用完全是辯證的),相反,一切先驗邏輯在這方面都無非是訓練而已。所以,如果某個地方有純粹理性的一種正確應用,在這種情況下也必定有純粹理性的一種法規的話,那麼,這種法規將不涉及思辨的理性應用,而是涉及實踐的理性應用,因而我們現在就要探討這種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