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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純粹理性的理想 第一章 論一般的理想

我們在上面已經看到,沒有感性的條件,通過純粹的知性概念,根本不能表象任何對象,因為缺乏這些概念的客觀實在性的條件,而且在它們裡面所發現的無非是純然的思維形式。儘管如此,如果人們把它們運用於顯像,就能夠得到具體的表現;因為在顯像那裡,它們真正地擁有經驗概念的材料,而經驗概念無非是具體的知性概念。但是,理念比範疇更遠離客觀的實在性;因為找不到任何顯像使理念能夠具體地表現自己。理念包含著任何可能的經驗性知識都達不到的某種完備性,而理性在這裡只想要一種系統的統一性,它試圖使經驗性上可能的統一性接近系統的統一性,但卻永遠不能完全達到它。

但是,我稱之為理想的東西似乎比理念還遠離客觀的實在性。所謂理想,我所理解的不僅僅是具體的理念,而且是個體性的理念,也就是說,是一個個別的、惟有通過理念才能被規定或者已經被規定的事物。

人性就其全部完善性而言,不僅包含著一切屬於這種本性的、構成我們關於這種本性的概念的本質屬性的擴展,直到與它們那就是我們的完善人性的理念的目的完全符合,而且還包含著在這一概念之外屬於理念無一例外的規定的東西;因為在所有相互對立的謂詞之中,畢竟只有惟一的一個適合完善的人的理念。對我們來說是一個理想的東西,對柏拉圖來說就是一個屬神知性的理念,是這種知性的純粹直觀中的一個個別的對象,是任何一種可能的存在者的最完善者,是顯像中一切摹本的原型。

但是,我們並不如此肆無忌憚,我們必須承認,人的理性不僅包含理念,而且也包含理想,這些理想雖然不像柏拉圖的理想那樣具有創造性的力量,但畢竟(作為范導性的原則)具有實踐的力量,並且為某些行動的完善性的可能性奠定了基礎。道德概念並不完全是純粹的理性概念,因為它們以某種經驗性的東西(快樂或者不快)為基礎。儘管如此,就理性為就自身來講沒有規律的自由設置限制所憑借的原則來講(因而當人們只注意它們的形式時),它們卻盡可以用做純粹理性概念的實例。德性以及伴隨它的人類智慧,在其完全的純粹性上,就是理念。但是,(斯多亞主義者的)智者卻是一個理想,也就是說,是一個僅僅在思想中實存、但與智慧的理念完全符合的人。就像理念提供規則一樣,理想在這樣的場合也可以用做摹本無一例外的規定的原型;而且對於我們的行動來說,我們所擁有的準繩無非是這個屬神的人的行為,我們把自己與它進行比較,對自己作出判斷,並由此來改善自己,儘管永遠也達不到它。這些理想,雖然人們不能承認它們有客觀的實在性(實存),但卻畢竟不能被因此而視為大腦的虛構,相反,它們提供了理性的一種不可或缺的準繩,理性需要在自己的類中完備無缺的東西的概念,以便由此估量和衡量不完備的東西的程度和缺陷。但是,要在一個實例中,也就是說在顯像中實現理想,例如一部小說中的智者,卻是行不通的,而且除此之外自身還有悖理之處,少有教化的東西,因為不斷地損害理念中的完備性的那些自然限制,使得這樣的嘗試中的一切幻覺都成為不可能的,從而使得理念中蘊涵的善本身成為可疑的,類似於一種虛構。

理性的理想就是這種情況,它在任何時候都依據一定的概念,並且必然充當無論是遵循還是判斷的規則和原型。想像力的種種造物則完全是另一情形,沒有人能夠說明白它們,並且給出一個可理解的概念;它們彷彿是一些交織字母,僅僅是一些個別的特徵,儘管不能按照任何可告知的規則來規定這些特徵;與其說它們構成一個確定的圖像,倒不如說它們構成一幅彷彿在不同的經驗的介質中飄移的素描,畫家和相士偽稱在自己的頭腦中有諸如此類的東西,據說這是他們的產品或者他們的判斷的一種不可言傳的影像。它們可以——雖然只是非本意地——被稱做感性的理想,因為據說它們是可能的經驗性直觀的不能達到的模型,儘管如此卻不提供任何能夠說明和檢驗的規則。

與此相反,理性及其理想的意圖是按照先天的規則進行普遍的規定;因此,它思維一個應當按照種種原則普遍地可規定的對象,儘管在經驗中缺乏這方面的充足的條件,因而概念本身是超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