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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論一切綜合判斷的至上原理

對綜合判斷的可能性作出解釋,是普遍邏輯與之毫無關係的課題,它甚至可以就連這個課題的名稱也不知道。但是,這個課題在先驗邏輯中卻是一切工作中最重要的工作,在談到先天綜合判斷的可能性、此外談到它們的有效性的條件和範圍時,它甚至是惟一的工作。因為在完成這一工作之後,先驗邏輯就可以完全實現自己的目的,即規定純粹知性的範圍和界限了。

在分析判斷中,我停留在被給予的概念上,為的是從中挖掘出某種東西。如果它應當是肯定的,那麼,我就只把在這個概念中已經思維過的東西賦予這個概念;如果它應當是否定的,那麼,我就只把這個概念的對立面從中排除掉。但在綜合判斷中,我卻應當走出被給予的概念,以便把某種與在該概念裡面思維過的完全不同的東西同該概念置於關係中來考察,因而這種關係就絕不是同一性關係,也絕不是矛盾關係,而此時從這一判斷就其自身而言就既不能看出真理,也看不出謬誤。

因此既然承認,人們必須從一個被給予的概念走出,以便綜合地把它與另一個概念進行比較,那麼,就需要有一個第三者,兩個概念的綜合只有在它裡面才能夠產生。但是,這個作為一切綜合判斷的媒介的第三者是什麼呢?它只不過是一個我們的一切表象都被包含在其中的總和,也就是內感官及其先天形式,即時間。表象的綜合依據的是想像力,而它們的(為判斷所必需的)綜合統一卻依據統覺的統一。因此,必須在這裡尋找綜合判斷的可能性,且由於所有這三者都包含著先天表象的來源,所以也必須在這裡尋找純粹綜合判斷的可能性;甚至出自這些理由,如果關於對象的某種僅僅基於表象之綜合的知識要實現的話,它們也將是必要的。

如果一種知識應當具有客觀的現實性,即與一個對像發生關係並在該對像中具有含義和意義,那麼,該對象就必須能夠以某種方式被給予。沒有這一點,概念就是空的,人們由此雖然思維過了,但事實上卻通過這種思維沒有認識任何東西,而是僅僅在玩弄表象。給予一個對象,如果這不又僅僅是間接地被意指,而是直接地在直觀中呈現,那麼,它無非就是讓該對象的表象與經驗(無論是現實的經驗還是可能的經驗)發生關係。即便是空間和時間,無論這些概念多麼純粹得沒有任何經驗性的東西,無論它們多麼確定,以至於它們完全先天地在心靈中被表象,如果它們不被指明在經驗對像上的應用,它們就畢竟沒有客觀有效性,沒有意義和含義;的確,它們的表象只是一個始終與再生的想像力相關的圖型,這種想像力喚起經驗的對象,沒有這些對象,空間和時間就會沒有任何含義;一切概念都沒有區別地是這種情況。

因此,經驗的可能性就是賦予我們一切先天知識以客觀實在性的東西。現在,經驗依據的是顯像的綜合統一,也就是說,依據的是一種按照一般而言關於顯像對象的概念進行的綜合,沒有這種綜合它就連知識也不是,而會是一部知覺的狂想曲,這些知覺不會服從一種依照無一例外地結合起來的(可能的)意識的規則產生的聯繫,從而形成統覺先驗的和必然的統一。因此,經驗以其先天形式的各原則為根據,也就是說,以顯像的綜合中的統一性的各普遍規則為根據,這些規則的客觀實在性作為必然的條件任何時候都可以在經驗中、甚至在經驗的可能性中指出來。但在這種關係之外,先天綜合命題是完全不可能的,因為它們沒有第三者,也就是說,沒有它們的概念的綜合統一能夠在其上呈現出客觀實在性的對象。

因此,儘管我們在綜合判斷中關於一般而言的空間、或者關於生產的想像力在它裡面所描繪的形狀先天地認識到的東西如此之多,以至於我們實際上為此根本不需要任何經驗,但如果空間不是被視為構成外部經驗材料的種種顯像的條件的話,這種知識就什麼也不是,而僅僅是對一種幻影的處理;因此,那些純粹的綜合判斷,雖然只是間接地,但卻是與可能的經驗、或者毋寧說與這些經驗的可能性本身發生關係,並僅僅在它們上面建立起它們的知識的客觀有效性。

因此,既然經驗作為經驗性的綜合,就其可能性而言,是惟一給其他一切綜合提供實在性的知識種類,所以,後者作為先天知識,也惟有通過除一般經驗的綜合統一所必需的東西之外不包含任何其他東西,才具有真理性(即與客體一致)。

所以,一切綜合判斷的至上原則就是:每一個對象都服從可能經驗中直觀雜多的綜合統一的必要條件。

以這樣的方式,如果我們使先天直觀的形式條件、想像力的綜合及其在一種先驗統覺中的必然統一與可能的一般經驗知識發生關係,並且說:一般經驗的可能性的種種條件同時就是經驗對象的可能性的種種條件,因而在一個先天綜合判斷中具有客觀有效性,那麼,先天綜合判斷就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