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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論一切分析判斷的至上原理

無論我們的知識有哪種內容,也無論這種知識如何與客體發生關係,我們一切一般而言的判斷的普遍的、雖然只是消極的條件都是:它們不自相矛盾,否則,這些判斷自身(即使不考慮客體)就什麼也不是。但是,即便在我們的判斷中沒有矛盾,它也畢竟依然能夠像對象並不造成的那樣來聯結概念,或者並沒有一個不論是先天的還是後天的根據被給予我們來賦予這樣一個判斷以權利;於是,一個判斷不論怎樣沒有任何內在矛盾,也畢竟可能或者是錯誤的,或者是沒有根據的。

現在,「一個與某事物相矛盾的謂詞不屬於該事物」這個命題,就叫做矛盾律,它是一切真理的一個普遍的、儘管純然否定的標準,但之所以僅僅屬於邏輯,也是因為它所適用的知識純然是一般的知識而不論其內容,並斷言矛盾將完全毀掉和取消知識。

但是,人們畢竟也可以對矛盾律做一種積極的應用,也就是說,不僅僅為了清除虛假和錯誤(如果這錯誤是基於矛盾的),而且也是為了認識真理。因為如果判斷是分析的,則不論它是否定的還是肯定的,它的真理性在任何時候都必然可以按照矛盾律得到充分的認識。因為對立在任何時候都已經被作為概念存在於客體的知識中,並在其中被思維的東西所正確地否定,而概念本身卻必定必然地被它所肯定,因為概念的對立面是會與客體相矛盾的。

因此,我們也必須承認矛盾律是一切分析知識普遍的和完全充足的原則;但是,它作為真理的一個充足標準的威望和可用性也不可能走得更遠。因為,根本不可能有任何知識與它相牴觸卻不自我毀滅,這固然使矛盾律成為我們知識的真理性的conditio sine qua non〔必要條件〕,但卻沒有使它成為其規定根據。既然我們本來只討論我們知識的綜合部分,所以我們雖然在任何時候都注意不與這條不可侵犯的原理相牴觸地行動,但就這樣一類知識的真理性而言卻永遠不能指望從它那裡得到一些啟發。

但是,這條著名的原理雖然被剝奪了一切內容,而且純然是形式的,但它的公式卻畢竟包含著由於不小心而以完全不必要的方式混進它裡面的一種綜合。這個公式就是:某物不可能同時是且不是。在這裡,無可置疑的確定性(通過不可能這個詞)是以多餘的方式附加上的,畢竟這種確定性本身由命題出發就必然是不言而喻的了。除此之外,命題還受到時間的條件的浸染,彷彿是說:一個等於A的事物是等於B的某物,就不能在同一時間裡是非B;但是,它完全可以前後相繼地是二者(既是B又是非B)。例如,一個人是年輕的,就不能同時是年老的,但同一個人完全可以在一個時候是年輕的,在另一個時候是不年輕的,即是年老的。現在,矛盾律作為一個純然邏輯的原理,必須把自己的說法根本不限制在時間關係上,因此這樣一個公式是與它的意圖根本相悖的。誤解純然來自:人們把一個事物的謂詞首先與他的概念分離開來,然後又把這個概念的對立面與這個謂詞結合,這個謂詞絕不造成與主詞的矛盾,而是僅僅造成與主詞已經同自己聯結起來的謂詞的矛盾,而且只是在第一個謂詞和第二個謂詞同時被設定的情況下才是如此。如果我說:一個人是無學問的,就不是有學問的,那麼就必須伴有同時這個條件;因為此人雖然在一個時候是無學問的,但卻在另一個時候完全可以是有學問的。但如果我說:沒有一個無學問的人是有學問的,那麼這個命題就是分析的,因為這個標誌(無學問)由此開始就參與構成主詞的概念;而在這種情況下,否定命題就直接從矛盾律得出,而不用附加同時這個條件。這也就是我在上面改變了矛盾律的公式,以使一個分析命題的本性由此清晰表現出來的緣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