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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論:論一般而言的先驗判斷力

如果一般而言的知性被解釋為規則的能力,那麼,判斷力就是在把某物歸攝在規則之下的能力,也就是說,是分辨某物是否從屬於某個被給予的規則(casus datae legis〔被給予的規則的事例〕)的能力。普遍邏輯根本不包含判斷力的規範,而且也不可能包含這些規範。因為既然普遍邏輯抽掉了知識的一切內容,所以給它剩下的惟一工作就是分析地闡釋概念、判斷、推理中的純然知識形式,並由此建立起一切知性應用的形式規則。如果它想普遍地指出,人們應當如何把某物歸攝在這些規則之下,如何分辨某物是否從屬於這些規則,那麼,只能再通過一條規則來進行。但正因為這條規則是一條規則,就再次要求判斷力的指導;這就表明,雖然知性能夠通過規則來被教導和被裝備,但判斷力卻是一種特殊的才能,根本不能被教導,而是只能被練習。因此,判斷力也是所謂天賦機智的特殊才能,其缺乏不是某個學校所能補償的;因為儘管學校能夠給一個有局限性的知性充分地提供、彷彿是植入借自他人洞見的規則,但正確地使用這些規則的能力卻是屬於學生自己的,而如果缺少這種天賦,則人們為此目的想給他規定的任何規則都不能避免誤用(判斷力的缺乏本來是人們稱為愚笨的東西,而且這樣一種缺陷是根本不能補救的。一個遲鈍或者有局限性的大腦,缺乏的無非是應有的知性程度和特有的知性概念,則完全可以通過學習來裝備它,甚至達到博學的程度。但是,既然通常在這種情況下也會缺乏判斷力(彼得的第二能力),所以遇到一些博學之士在應用其科學時經常暴露出那種永遠無法改進的缺陷來,就不是什麼不同尋常的事情了。——康德自注)。因此,一個醫生、一個法官或者一個政治家,腦袋中可能裝有許多出色的病理學、法學或者政治學的規則,其水平使他本人能夠在這方面成為一個縝密的教師,儘管如此在運用這些規則的時候卻很容易違規,這要麼是因為他缺乏自然的判斷力(雖然不缺乏知性),他雖然能夠抽像地看出普遍的東西,但卻不能分辨一個事例是否具體地從屬於這普遍的東西,要麼也是因為他沒有通過實例和現實的工作為作出這種判斷得到足夠的訓練。這也是實例的惟一而且重大的效用:它們使判斷力變得敏銳。至於知性洞識的正確性和精密性,實例通常毋寧說對它們有些損害,因為它們只是罕見地完全滿足規則的條件(作為casus in terminis〔術語中的事例〕),而且除此之外還經常削弱知性在普遍的東西中、不依賴於經驗的特殊情況而就其充足性來洞識規則的努力,從而最終使人習慣於把規則更多地當做公式而不是當做原理來使用。所以,實例是判斷力的學步車,缺乏判斷力的自然才能的人絕不能缺少它們。

但是,儘管普遍邏輯不能給判斷力提供任何規範,但先驗邏輯卻完全是另一種情況,甚至看起來,先驗邏輯把在純粹知性的應用中通過一定的規則糾正和確保判斷力當做自己的真正工作。為了在純粹先天知識的領域裡給知性帶來擴展,從而作為學說,哲學看起來根本不是必要的,或者毋寧說很不適用,因為人們在做過這方面迄今為止的所有嘗試之後,畢竟很少有所收穫或者根本一無所獲,相反,作為批判,為了防止判斷力在運用我們所擁有的少數純粹知性概念的時候失足(lapsusjudicii〔判斷失誤〕),哲學則以其全部敏銳和考察藝術而受命行之(儘管此用途在這種情況下僅僅是消極的)。

但是,先驗哲學自有其獨特的東西:除了在純粹知性概念中被給予的規則(或者毋寧說種種規則的普遍條件)之外,它同時還能夠先天地指出這些規則能夠運用於其上的事例。它在這一點上超出其他一切有教益的科學(除了數學)所擁有的優點,其原因正是在於:它所討論的乃是應當先天地與其對像發生關係的概念,所以這些概念的客觀有效性不能後天地予以闡明,因為這樣就會根本未提及這些概念的那種尊嚴;相反,先驗哲學必須同時以普遍而又充分的標誌闡明對像能夠與那些概念一致地被給予所需要的條件,否則的話,它就會毫無內容,從而只是些邏輯形式,而不是純粹的知性概念了。

這一判斷力的先驗學說將包含兩篇:第一篇討論純粹知性概念能夠被運用所必需的感性條件,也就是說,討論純粹知性的圖型法;第二篇討論在這些條件下先天地從純粹知性概念得出、並先天地作為其餘一切知識的基礎的綜合判斷,也就是說,討論純粹知性的諸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