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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先驗邏輯論

導言 先驗邏輯的理念

一、論一般的邏輯

我們的知識產生自心靈的兩個基本來源,其中第一個是接受表象的能力(印象的感受性),第二個是通過這些表象認識一個對象的能力(概念的自發性);通過前者,一個對像被給予我們,通過後者,該對像在與那個(僅僅作為心靈的規定的)表象的關係中被思維。因此,直觀和概念構成了我們一切知識的要素,以至於無論是概念沒有以某些方式與它們相應的直觀、還是直觀沒有概念,都不能提供知識。這二者要麼是純粹的,要麼是經驗性的。如果其中包含有感覺(它以對像現實的在場為前提條件),它們就是經驗性的;但如果表象未混雜任何感覺,它們就是純粹的。人們可以把感覺稱為感性知識的質料。因此,純直觀僅僅包含某物被直觀的形式,而純概念則只包含思維一個對象的一般形式。只有純直觀或者純概念才是先天地可能的,經驗性的直觀或者概念則只是後天可能的。

如果我們願意把我們心靈在以某種方式受到刺激時接受表象的這種感受性稱為感性的話,那麼與此相反,自己產生表象的能力,或者知識的自發性,就是知性。我們的本性導致直觀永遠只能是感性的,也就是說,只包含我們被對像刺激的方式。與此相反,對感性直觀的對象進行思維的能力是知性。這兩種屬性的任何一種都不應當比另一種更受優待。無感性就不會有對象被給予我們,無知性就不會有對象被思維。思想無內容則空,直觀無概念則盲。因此,使其概念成為感性的(即把直觀中的對象賦予概念)和使其直觀成為知性的(即將它們置於概念之下),是同樣必要的。這兩種能力或者性能也不能互換其功能。知性不能直觀任何東西,而感官則不能思維任何東西。只有從它們的相互結合中才能產生出知識。但人們畢竟不可因此就把二者的職分相互混淆,而是有重要的理由慎重地把每一個與另一個分離和區別開來。因此,我們把一般感性規則的科學亦即感性論與一般知性規則的科學亦即邏輯區別開來。

邏輯又可以以雙重的觀點來探討,要麼是作為普遍的知性應用的邏輯,要麼是作為特殊的知性應用的邏輯。前者包含思維的絕對必然的規則,沒有這些規則就根本沒有知性的任何應用,因此它涉及這種應用,不顧及這種應用可能針對的對象的不同。特殊的知性應用的邏輯則包含正確地思維某類對象的規則。人們可以把前者稱為要素的邏輯,但把後者稱為這門或者那門科學的工具論。工具論在學校裡大多作為各門科學的預科排在前面,雖然按照人類理性的進程它是最遲的,只有在科學早已就緒、為完成和完善只需要最後一手的時候人類理性才達到它。因為人們要說明一門關於對象的科學如何得以建立起來的那些規則,就必須已經在相當高的程度上瞭解這些對象。

如今,普遍的邏輯要麼是純粹的邏輯,要麼是應用的邏輯。在前者中,我們抽掉我們的知性得以實施的所有經驗性條件,例如感官的影響、想像的遊戲、記憶的規律、習慣的力量、偏好等等,從而也抽掉了成見的來源,甚至完全抽掉了使得某些知識可能由我們產生、或者被強加給我們的一切原因,因為它們只是在運用知性的某些情況下才與知性相關,而要認識這些情況就需要經驗。所以,一種普遍的、但又純粹的邏輯只與先天的原則打交道,它是知性的法規,亦是理性的法規,但只是就其運用的形式因素而言,內容則不管它是什麼樣的(是經驗性的還是先驗的)。但一種普遍的邏輯,當它針對心理學告訴我們的那些主觀經驗性條件下的知性應用規則的時候,就叫做應用的。所以,它擁有經驗性的原則,儘管就它對對像不加區別地涉及知性應用而言,它是普遍的。因此之故,它既不是一般知性的法規,也不是各門特殊科學的工具論,而僅僅是通常知性的一種淨化術。

因此,在普遍的邏輯中,應當構成純粹理性學說的那個部分必須與構成應用的(儘管還一直是普遍的)邏輯的那個部分完全分離開來。本來就只有前者才是科學,雖然簡略而且枯燥,並且像對一種知性要素論的符合學院規範的表述所要求的那樣。因此,在這種邏輯中,邏輯學家必須在任何時候都牢記兩條規則:

1.作為普遍的邏輯,它抽掉了知性知識的一切內容及其對象的不同,僅僅與思維的形式打交道。

2.作為純粹的邏輯,它不具有經驗性的原則,從而它不(像人們有時說服自己的那樣)從心理學汲取任何東西,因而心理學對於知性的法規沒有任何影響。它是一種經過證明的學說,在它裡面一切都必須是完全先天地確定的。

至於我稱為應用邏輯的東西(與這個詞的通常意義相反,按照這種意義它應當包含純粹邏輯為之提供規則的某些練習),它是知性及其in concreto〔在具體情況下〕的必然應用的規則的一種表象,所謂具體情況也就是主體的那些能夠阻礙或者促進這種應用的偶然條件,它們全都是僅僅經驗性地被給予的。它討論注意、注意的障礙和後果、失誤的起源、懷疑和顧慮以及確信的狀態等等;普遍的和純粹的邏輯與它的關係,就像是僅僅包含一般自由意志的必然道德法則的純粹道德與真正的德性學說的關係,後者就是在人們或多或少屈從的情感、偏好和情慾的阻礙之下衡量這些法則的,它永遠不能產生一門真正的、經過證明的科學,因為它正如那種應用邏輯一樣,需要經驗性的和心理學的原則。

二、論先驗邏輯

如我們已經指出的那樣,普遍的邏輯抽掉了知識的一切內容,也就是說,抽掉了知識與客體的一切關係,僅僅在知識的相互關係中考察邏輯形式,即一般的思維形式。但如今,由於(如先驗感性論所闡明的)既有純粹的直觀也有經驗性的直觀,所以也可以發現對象的純思維和經驗性思維之間的一種區別。在這一場合,就會有一種人們不抽掉知識的所有內容的邏輯;因為僅僅包含一個對象的純思維的規則的那種邏輯,將會排斥一切具有經驗性內容的知識。它還將涉及我們關於對象的知識的起源,只是這種起源不能被歸於對象,而與此相反,普遍的邏輯根本不考慮知識的這種起源,而是僅僅按照知性在思維時在相對關係中使用表象所遵循的規律來考察表象,不管它們是原初先天地在我們裡面的,還是僅僅經驗性地被給予的,所以,它僅僅探討可以為表象找到的知性形式,不管這些表象通常來自於何方。

在這裡,我要作一個說明,它影響到後面所有的考察,人們應當把它牢記在心,這就是:並非任何一種先天知識,而是惟有使我們認識到某些表象(直觀或者概念)僅僅先天地被應用或者僅僅先天地可能以及何以如此的知識,才必須被稱為先驗的(即知識的先天可能性或者知識的先天應用)。因此,無論是空間還是空間的某個幾何學的先天規定,都不是一種先驗的表象,而惟有關於這些表象根本不具有經驗性的起源的知識,和它們儘管如此依然能夠先天地與經驗的對象發生關係的可能性,才可以叫做先驗的。此外,空間在一般對像上的應用也會是先驗的:但是,如果它僅僅局限於感官的對象,它就叫做經驗性的。因此,先驗的和經驗性的之間的區別僅僅屬於對知識的批判,不涉及知識與其對象的關係。

因此,由於期望也許會有一些概念,它們能夠先天地與對像發生關係,不是純粹的或者感性的直觀,而僅僅是純思維的行動,因而是既無經驗性起源也無感性論起源的概念,所以我們預先為自己形成了一門純粹知性和理性知識之科學的理念,用來完全先天地思維對象。這樣一門規定這樣一些知識的起源、範圍和客觀有效性的科學,就會必須叫做先驗邏輯,因為它僅僅與知性和理性的規律打交道,但只是就它們先天地與對像相關而言,不像普遍的邏輯不加區別地既與經驗性的理性知識也與純粹的理性知識相關(也就是說,就知性和理性的規律先天地與對像相關而言,而不是像普遍的邏輯……——科學院版編者注)。

三、論普遍的邏輯劃分為分析論和辯證論

有一個古老而且著名的問題,人們曾以為可以用它把邏輯學家們逼入困境,並曾力圖使他們達到這樣的地步,即讓他們要麼涉足可憐的循環論證,要麼就承認自己的無知,從而承認自己的整個藝術的無用;這個問題就是:真理是什麼?對真理的名詞解釋,即真理是知識與其對象的一致,在這裡是被贈與和預設的;但是人們要求知道,任何一種知識的真理性的普遍而且可靠的標準是什麼。

知道人們應當以理性的方式追問什麼,這已經是聰明與洞識的一個重要而且必要的證明。因為如果問題自身是荒唐的,並且要求作出不必要的回答,那麼,除了使提出問題的人感到羞愧之外,它有時還有這樣的害處,即誘使它的不謹慎的聽眾作出荒唐的回答,並造成可笑的景象,即一個人(如古人所說)擠公羊的奶,另一個人把篩子放在下面去接。

如果真理在於一種知識與其對象的一致,那麼,這個對象就必須由此而與別的對象區別開來;因為一種知識如果與它所關聯的對象不一致,那麼,即使它包含著某種可能適用於其他對象的東西,它也是錯誤的。於是,真理的一個普遍標準就會是對知識的對象不加區別而適用於一切知識的標準了。但顯而易見的是,既然人們就這一標準而言抽掉了知識的一切內容(與其客體的關係),而真理又恰好涉及這種內容,所以,追問知識的這種內容的真理性的一個標誌,就是完全不可能的和荒唐的,因而也不可能給出真理的一個充分的、但同時又是普遍的標誌。既然我們上面已經把一種知識的內容稱為它的質料,所以人們就將不得不說:對知識的真理性就質料而言不能要求任何普遍的標誌,因為它就自身而言是自相矛盾的。

但至於僅就形式而言(除去一切內容)的知識,則同樣顯而易見的是:一種陳述知性的普遍必然規則的邏輯,也必須在這些規則中闡述真理的標準。與這些規則相矛盾的東西,就是錯誤的,因為知性在這裡與自己普遍的思維規則相矛盾,從而也就與自己本身相矛盾。但這些標準僅僅涉及真理的形式,即一般思維的形式,就此而言是完全正確的,但並不是充分的。因為儘管一種知識可能完全符合邏輯形式,也就是說,不與自己本身相矛盾,但它畢竟始終可能與對像相矛盾。因此,真理的純邏輯標準,即一種知識與知性和理性的普遍的、形式的規律相一致,雖然是一切真理的conditio sine qua non〔必要條件〕,從而是消極的條件,但邏輯卻不能走得更遠,邏輯不能憑借任何試金石來揭示不涉及形式、而是涉及內容的錯誤。

如今,普遍的邏輯把知性和理性的全部形式工作分解成它的各種要素,並將它們描述成為對我們的知識作出邏輯評判的原則。因此,邏輯的這一部分可以叫做分析論,並正因為此是真理的至少消極的試金石,因為人們在根據其內容研究一切知識,以便弄清楚它們就對像而言是否包含著積極的真理之前,首先必須根據其形式按照這些規則來檢驗和估價它們。但是,由於知識的純然形式無論怎樣與邏輯規律一致,也遠遠不足於因此就使知識具有質料性的(客觀的)真理,所以沒有人僅僅憑借邏輯就敢於對對像作出判斷,並主張某種東西,而不是事先在邏輯之外對它們作出持之有據的調查,以便此後只是力圖按照邏輯規則利用這種調查,並把它聯結在一個有關聯的整體中,但更好是只按照邏輯規律檢驗它。儘管如此,在對一種賦予我們一切知識以知性形式的如此明顯的藝術的擁有中,雖然人們在這些知識的內容方面還可能非常空洞貧乏,卻還是蘊涵著某種誘人的東西,使得那種僅僅是評判之法規的普遍邏輯彷彿是一種現實創造的工具論,至少被用來導致有關客觀主張的假象,從而事實上由此被誤用。如今,被當做工具論的普遍邏輯就叫做辯證論。

古人在對一門科學或者藝術使用這一稱謂時,無論其意義如何不同,人們畢竟還是可以從它的現實應用中可靠地得出,它在古人那裡無非就是幻相的邏輯。它是一種給自己的無知、乃至蓄意的假象塗上真理的色彩的詭辯藝術,即人們模仿一般邏輯所規定的縝密方法,並利用它的用詞技巧來美化每一種空洞的行為。如今,人們可以作為一個可靠的、可用的警告來說明的是:普遍的邏輯,作為工具論來看,在任何時候都是一種幻相的邏輯,也就是說,是辯證的。因為既然它根本不告訴我們有關知識內容的任何東西,而是僅僅告訴我們與知性一致的形式條件,這些條件除此之外在對像方面是完全無所謂的,那麼,把它當做一種工具(工具論)來使用,以便至少按照那種假定來傳播和擴展自己的知識,這種無理要求的結果只能是廢話連篇,只要願意就用一些幻相來維護一切,或者隨意地攻擊它們。

這樣一種教導無論如何也是不符合哲學的尊嚴的。因此,人們寧可把辯證論這一稱謂作為一種辯證幻相的批判歸給邏輯,而在這裡,我們也要知道它被理解為這樣一種批判。

四、論先驗邏輯劃分為先驗分析論和先驗辯證論

在一種先驗邏輯中,我們把知性孤立起來(就像我們在上面先驗感性論中把感性孤立起來一樣),從我們的知識中只突出思維僅僅在知性中有其起源的部分。但是,這種純粹知識的應用作為其條件所依據的是:它可以應用其上的對象是在直觀中被給予我們的。因為沒有直觀,我們的一切知識就都缺乏客體,在這種情況下它們就還是完全空洞的。因此,先驗邏輯陳述純粹知性知識的各種要素和在任何地方要能夠思維對象就不可或缺的原則的部分,就是先驗分析論,同時也是真理的邏輯。因為沒有一種知識能夠與這種邏輯相矛盾,卻不同時喪失一切內容,也就是說,喪失與某一客體的一切關係,從而喪失一切真理的。但是,由於單獨地、甚至超出經驗的界限利用這些純粹的知性知識和原理是非常誘人和引人入勝的,而經驗又是惟一能夠向我們提供那些純粹的知性概念能夠運用於其上的材料(客體)的,所以知性就陷入了一種危險,憑借空洞的玄想對純粹知性純然形式的原則作一種質料上的應用,並對畢竟不是被給予我們的、也許不能以任何方式被給予我們的對象不加區別地作出判斷。因此,既然它原本應當只是一部對經驗性應用作出評判的法規,所以,如果人們使它被視為一種普遍的和無限制的應用的工具論,並僅僅憑借純粹知性就敢於對一般對像綜合地作出判斷、斷定和裁決,它就被誤用了。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純粹知性的應用就會是辯證的了。所以,先驗邏輯的第二部分必須是這種辯證幻相的一種批判,叫做先驗辯證論,不是作為獨斷地激起諸如此類的幻相的一種藝術(各種各樣的形而上學戲法的一種令人遺憾地非常流行的藝術),而是作為對知性和理性在其超自然的應用方面的批判,為的是揭露理性的無根據的僭妄的錯誤幻相,並將理性以為單憑先驗的原理就可以做到發明和擴展的要求降低到僅僅評判和保護純粹知性免受詭辯的假象之害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