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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目的論判斷力的批判

第61節 自然的客觀的合目的性

按照先驗的原則,人們有充分的根據來假定,自然在其特殊法則中,就對於人類判斷力來說的可把握性和把特殊經驗聯結在經驗的一個體系之中的可能性而言,有一種主觀的合目的性;在這種情況下,這裡在自然的諸多產品中也就可以期待這樣一些產品是可能的,這些產品好像真正說來就是為我們的判斷力擺出來的,包含著這樣一些與判斷力相適合的特殊形式,這些形式通過其多樣性彷彿是有利於加強和維持各種心靈力量(這些力量在運用這種能力時處在遊戲中),因而人們把它們冠以美的形式之名。

但是,說自然事物相互充當達到目的的手段,而且它們的可能性本身惟有通過這種方式的因果性才能充分理解,對此,我們在作為感官對像之總和的自然的普遍理念中,根本沒有任何根據。因為在上述場合裡,事物的表象由於是我們心中的某種東西,就完全也可以被先天地設想為與我們認識能力的內在合目的的相稱是適合適宜的;但是,那些既不是我們的、也不能歸之於自然(我們並不把自然假定為理智的存在者)的目的,如何畢竟可以或者應當構成一種特殊類型的因果性,至少是構成自然的一種完全獨特的合法則性,這卻是根本不能用一些根據來先天地推測的。不過更有甚者,即便經驗也不能向我們證明這些目的的現實性;這就必定有一種玄想走在前面,它只是把目的概念置入事物的本性,但卻不是從客體及其經驗知識獲取這概念,因而更多的是用它來按照與我們心中表象之聯結的一種主觀根據的類比而使得自然可以理解,卻不是從客觀根據出發來認識自然。

此外,作為自然事物的可能性之原則的客觀合目的性,離與自然的概念有必然的聯繫如此之遠,以至於客觀合目的性毋寧說恰恰是人們主要為了由此證明它(自然)和它的形式的偶然性而援引的東西。因為例如,如果人們援引一隻鳥的身體結構、它的骨頭中的空腔、它的雙翼對於運動的姿態和它的尾巴對於定向的姿態,如此等等,那麼人們就說:這一切按照自然中的純然nexus effectivus[效果的聯繫],而不還求助於一種特殊類型的因果性,亦即目的的因果性(nexus finalis[目的的聯繫]),就會是在最高程度上偶然的;也就是說,自然作為純然的機械作用來看,能夠以上千種別的方式來形成自己,無須恰恰就遇上按照這樣一個原則的統一體,因此,人們惟有在自然的概念之外,而不是在自然的概念之中,才可以希望遇到這方面起碼的先天根據。

儘管如此,目的論的評判還是至少或然地有理由被用於自然研究的;但只是為了按照與根據目的的因果性的類比而把它置於觀察和研究的原則之下,而不是自以為能夠據此解釋它。因此,這種評判屬於反思性的判斷力,而不屬於規定性的判斷力。關於自然按照目的的結合和形式的概念,在按照自然的純然機械作用的因果性法則不夠用的地方,畢竟至少是多了一條原則來把自然的顯像置於規則之下。因為我們引證一個目的論的根據,是在這樣的地方,即我們把就一個客體而言的因果性賦予關於客體的概念,就好像這種根據存在於自然裡面(不是存在於我們心中)似的,或者毋寧說,我們是按照這樣一種因果性(這類因果性是我們在自己心中發現的)的類比來想像對象的可能性的,因而是把自然設想成由於自己的能力而有技術的;與此相反,如果我們不把這樣一種作用方式賦予自然,那麼,自然的因果性就必定被表現為盲目的機械作用。反之,假如我們給自然配上有意起作用的原因,因而給這種目的論奠定為基礎的就不僅是一個范導性的原則,這原則純然是為了評判顯像的,自然按照其特殊的法則可以被設想為是服從這些顯像的,而且由此還有一個從自然的原因推導出它的產品來的建構性的原則;那麼,一個自然目的的概念就會不再隸屬反思性的判斷力,而是隸屬規定性的判斷力;但這樣一來,事實上它就根本不是屬於判斷力所特有的(就像美的概念作為形式的主觀合目的性那樣),而是作為理性概念在自然科學中引入了一種新的因果性,但這種因果性卻只是我們從我們自己那裡借來並賦予別的存在者的,儘管如此卻不想假定這些存在者與我們具有同樣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