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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個官司簡介

一 曹某訴周國平侵犯名譽權案

我於2004年7月出版《歲月與性情》一書,其中,在對四十幾年前大學時代的回憶中,著重寫了對我一生有重要影響的郭世英,因此又無法不涉及與郭有密切關係的曹某(書中化名為曹秋池)。曹讀到以後,頻繁向媒體發表談話和在網站上發表文章,對我進行批駁,措辭極為激烈。2005年5月18日,曹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包括在全國性媒體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五十萬元、經濟損失費一萬餘元、停止書的發行並銷毀庫存、不得再版等。

此案於2005年12月22日開庭審理。2006年3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認定根據證人證言,周國平書中對涉及曹的內容的記述並非憑空杜撰,全文並未使用侮辱、誹謗曹之人格的語言,曹認為該文構成了對其名譽權的侵害證據不足,判決駁回曹之訴訟請求。

其後,曹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8月22日審理此案,於同年11月23日下達民事判決書,認定周書中並未故意使用侮辱、誹謗性的語言,對雙方爭議較大的相關事件的記錄客觀反映了陳、張等歷史親歷者當時所要表達的真實意思,不存在歪曲意思、故意侵害曹之名譽權的情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 周國平訴葉某等侵犯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案

從2005年年初開始,圖書市場上出現兩種署名「周國平」的書,書名分別為《純粹的智慧》(中國電影出版社2005年2月)和《讀禪有感悟》(金城出版社2005年1月)。經調查發現,這兩種書皆出自書商葉某之手,然後由書商李某和曹某分別聯繫出版社出版。對於書商們出示的同一份湖南農民「周國平」身份證複印件,常德市公安局出具書面證明,證實該身份證是偽造的。至此,兩種書的偽書性質已確鑿無疑,我遂於2005年7月20日向海澱區人民法院起訴相關書商。

此案於2005年9月26日開庭審理。2005年12月6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認定葉某等故意製作假冒周國平署名的作品,其假冒行為不但會對周的聲譽造成損害,而且客觀上侵害了周的經濟權利,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在《純粹的智慧》、《讀禪有感悟》兩書上不得使用「周國平」署名;在《圖書商報》上刊登聲明,向原告公開致歉、消除影響;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合理開支等共七萬多元。

(註:因葉某逃匿,相關判決迄今未能執行。)

三 李某訴周國平侵犯名譽權案

在我訴葉某等製作偽書的案子尚未審理之時,我突然因為曾在媒體上批評偽書而成為被告。我曾指出:《純粹的智慧》「完全是一本垃圾書」,「即使不是偽貨,至少也是劣貨,不管是誰寫的,都不該三審通過」。一個我從來不知其存在的李某出來承認自己是《純粹的智慧》一書的實際作者,並於2005年8月8日以此名義向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斥我的上述言論侵犯了他的名譽權,提出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名譽損失費五萬元、維權費用一萬元等要求。

此案於2005年12月5日開庭審理。2006年3月9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指出名譽權保護的主體是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組織,而非某種著作及理論,法律並不保護某種著作和理論只能獲得他人的正面評價;認定周國平對《純粹的智慧》一書進行的評價,未直接指向李某,也無證據證明李某所獲得的個人名譽方面的社會評價與周上述評價行為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從評價內容分析周並未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特定人名譽,其使用「淺薄和粗糙」、「垃圾書」、「亂七八糟」、「糟糕」、「一文不值」等用詞,完全系其閱讀《純粹的智慧》後的真實感受和評價,其評價對像系針對《純粹的智慧》一書及其內容,而非李某,故而周的評論並沒有侵犯李某的名譽權;判決駁回李某全部訴訟請求。

其後,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7月28日下達民事判決書,認定周的相關言論均直接指向《純粹的智慧》一書的內容,而非該內容的原創作者,該言論對相關理論以及原創作者是否會有不良影響,取決於聽者自身對該理論的認知水平以及該理論的實踐發展,而並不取決於該言論自身,周的言論本身不足以給李某的名譽造成不良影響,沒有侵犯其名譽權;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