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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生命是最基本的覺悟

若干天前,北京726路公交車上,因為一個微不足道的原因,一名十四歲女孩被一個女售票員掐住脖子毆打,當場昏倒,女孩的母親請求該車男司機把女孩送往醫院,遭拒絕。女孩在好心路人幫助下送到醫院時已無生命體征,經搶救無效,宣告死亡。

讀了10月4日《新京報》上的這則報道,我至今感到胸口發堵。一個花季少女,興沖沖隨父母進城買書,焉知會無端死於非命。她的父母年事已高,只有這一根獨苗,怎麼經得住如此橫禍。最使我震驚的是,那個女售票員和那個男司機都是普通百姓,不是什麼惡人,竟會對一個年輕的生命如此凶狠,或者抱如此冷漠的態度。

這誠然是一個偶然事件,但是,聯繫到當今社會上相當普遍的對生命的冷漠態度,就不能不令人憂慮。隨便翻翻報紙就可看到,殘害生命的惡性事件屢有發生:醫院認錢不認人,見死不救,或者瀆職造成致人死命的醫療事故;礦難頻繁,礦主靠犧牲工人的生命大發其財;不法商人制售假藥和偽劣食品;素質低劣的執法人員草菅人命;交通肇事者拋下、甚至故意軋死受害者逃逸;當然,還有形形色色的殺人犯罪,其緣由有時小得與一條生命的價值太不相稱。在一個普遍對生命冷漠的環境中,人是不可能有安全感的,無人能保證似乎偶然的災禍不會落到自己頭上。

生命的珍貴不言而喻。每個人都只有一條命,每個人的生命都是獨一無二、不可重複的。在人生的一切價值中,生命的價值是最基本的價值,其餘一切價值都以生命的價值之得到確認為前提。因此,源自古羅馬的自然法傳統把生命視為人的第一項天賦權利。法治理論的終極出發點就是尋求一種能夠最大限度保障每個人生命權利的社會秩序,由此而主張規則下的自由,即一方面人人享有實現其生命權利的充分自由,另一方面不允許任何人侵犯他人的此種相同自由。如果說唯有健全的法治社會才能確保其絕大多數成員的生命得到尊重,那麼,同樣道理,唯有當社會絕大多數成員具備尊重生命的覺悟之時,才能建成健全的法治社會。

在論證自由和法治原理時,亞當·斯密、斯賓塞等都談到人的兩種本性,一是利己的生命本能,二是同情心。由於同情心,人能夠推己及人,由自愛進而尊重他人。這實際上相當於中國儒家所倡導的「仁」,按照孔子的解釋,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然而,值得深思的是,在中國漫長的歷史實踐中,這種推己及人的仁愛精神並未得到發揚,相反,「能近取譬」被歸結成了孝道,由孝及忠,形成了三綱五常一整套等級倫理秩序。在這個秩序中,我們看不到個體生命的地位。問題的根源也許還要到儒家理論中去尋找,忽視個體生命的價值和權利原是這一理論的欠缺。如果每一個人自身生命尊嚴的意識闕如或得不到支持,那麼,推己及人就失去了前提,對他人生命的尊重自然會落空。凡是對自己的生命麻木的人,必然會對他人的生命冷漠。

事實上,在兩千年的專制政治下,不必說平民百姓,即使是朝廷命官,個人的生命也是毫無權利可言的。君命臣死,臣不得不死,而且動輒滿門抄斬,株連九族,這樣的慘案不知發生了多少。其流毒之深遠,在歷次運動尤其「文革」中也可見出,造成了許多奪命冤案。嚴格地說,在我們的文化傳統中,始終沒有確立生命尊嚴的普遍意識,對生命的冷漠由來已久。因此,一旦面對經濟利益的誘惑,生命在權力面前等於零就很容易轉變成了生命在金錢面前等於零。

轉型時期的問題是複雜的,每一問題的根本解決既要靠體制的改革和完善,又要靠國民素質的提高,而這兩者是彼此制約、相輔相成的。就提高國民素質而言,我認為,亟需把尊重生命列為公民教育的重要內容。從孩子開始,就要培育生命尊嚴的意識,使他們懂得善待自己的生命,由此推己及人,善待一切生命。當今急功近利的教育恰恰與此相悖,使人目中只有利益,沒有生命,把生命當成了利益的工具,其結果真正是堪憂的。

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