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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行與報酬

哈耶克不但反對報酬直接與才智掛鉤,而且反對報酬與品行掛鉤。我已著文談前一觀點,現在來談後一觀點。我覺得,和前一觀點相比,這一觀點比較好理解。當然,我們都希望,好人有好報,壞人有壞報,每個人的福分和他的德行之間有一種聯繫,好像這樣才公平。從一種樸素的感情出發,看到老實人吃虧,圓滑之徒佔盡便宜,我心中也大為不平。但是,我知道,如果用這種樸素的感情指導經濟活動,結果必定大謬。

按照品行分配,必然牽涉誰來對品行做鑒定的問題。無非有三種可能,一是由某個權力機構或權力者來做,二是由社會輿論或所謂「群眾反映」、「民主評議」來做,三是由當事人自己來做。我相信,凡有理智的人都不會贊同第三種辦法,因為根據每個人的自我評價決定他應得的報酬,等於沒有任何標準,完全無法實行。至於採用前兩種辦法,我們對由此產生的惡果並不陌生。事實上,在計劃經濟體制中,品行或明或暗是決定報酬的重要因素。當一個負責人有權對其下屬的品行做鑒定並且據此來分配經濟利益時,所鼓勵的往往是效忠、勤勉、服從等消極性質的品行,不可避免地會助長媚上之風。我不否認會有誠心用賢的好官,可是,相對於由體制決定的基本趨勢,這種情形無足輕重。把做鑒定的權力交給「群眾」,結果也許更糟。當事情涉及每個人的切身利益之時,人們的私心不可能不起作用。且不說別的,單是一般人都難以戒除的嫉妒心,就足以阻止他們都投優秀者的票。通常的情形是,群眾評議中的優勝者是那些人緣好的人,而不是貢獻大的人。

以上還只是說,按照品行分配不可能做到公正。問題不止於此,在哈耶克看來,要害是這一分配原則必然會毀壞自由社會的基礎。他說:「自由人的標誌乃是其生活並不依賴於其他人對他品行的看法,而只依賴於他給其他人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如果在一個社會中,個人的地位是根據他與人們關於道德品行的觀念間的相符程度而加以確定的,那麼這個社會就是自由社會的對立面。」在本來的意義上,道德是一個人對如何生活為正當和高尚的理解,是他對自己的要求和為自己立的標準,體現了人的內在自由和精神追求。因此,它本不該是行政的對象,而把它和分配掛鉤的做法卻是運用強有力的經濟手段把它變成了行政的對象。倘若人們的生活狀況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是否遵循某種道德規範,那麼,絕大多數人就範就是必然的結果。這種做法的另一個惡果是,使道德行為喪失了精神性質,變質為純粹的功利行為。所以,按照品行分配不但搞亂了分配,而且也敗壞了品行本身。凡是推行這種做法的地方,必定缺少真正的道德,盛行的是偽善和掛著道德招牌的明爭暗鬥。

在分配與道德無關這一點上,當代另一位自由主義思想家羅爾斯持相同看法。他特別指出,我們不可混淆法律的正義和分配的正義,以為二者性質一樣,作用相輔,前者用於懲惡,後者用於獎善。的確,我們理應分清法律、道德、分配這三個不同的領域。品行屬於道德的領域,我們可以對一個人的品行好壞做道德的評價,但是,既不能用法律手段對之懲處,也不能用分配手段對之賞罰。當然,倘若一個人的品行壞到了觸犯刑法的地步,法律就該出面了。品行和分配也不是毫無關係,但這種關係只能是間接的,唯有當品行導致經濟上的結果時,它才對分配發生影響。譬如說,一個勤勉工作的科學家取得了重大成果,因此得到了優厚報酬,他之能夠得到這個報酬,他的勤勉肯定也起了一定作用。但是,很顯然,這個報酬是給予他的成果的,而不是給予他的勤勉品行的。也許還有一些同樣勤勉甚至更加勤勉的科學家,卻沒有取得這麼重大的成果,也就不能給他們相應的報酬。又譬如說,一個誠信的商人也許會因為好的信譽而獲得可靠的市場,相反,一個沒有誠信的商人可能會因為信譽太壞而終於破產。不過,誠信與否必須在產品上體現出來,決定成敗的仍是產品滿足市場需要的情況,人們是為自己所願意購買的商品付錢,而不是為某個商人的誠信品行付錢。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分配歸根到底是由市場上的供求關係決定的。一個人所得報酬的大小,取決於他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滿足市場需要的程度,而這一程度又是由許多因素決定的,品行至多是其中的一個因素,而且往往是不很重要的因素。像勤勉、誠信這樣的品行與報酬多少還有間接的聯繫,有一些更重要的品行,例如正直和善良,連間接的聯繫也沒有,有時候甚至會給自己帶來利益的損害。可是,如果你是一個正直的人,你會企求你的正直給你牟利嗎?如果你企求這樣,你還是一個正直的人嗎?說到底,做人和做事畢竟是有區別的,做人要講道德,做事要講效率,講道德是為了對得起自己的良心,講效率是為了對得起自己的生命。前一個對得起不必也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後一個對得起主要指實現自己生命的價值,但在為社會創造價值的意義上有權要求合理的報酬。做這樣的區別是不是公正呢?我認為是公正的。

2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