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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家式的能力

讀哈耶克的著作,常常會感覺到一種挑戰,對我一向具有的某些信念的挑戰。由此又引起我的反省,反省的結果往往是,我承認有必要對我的信念進行修正。這裡我談其中的一例。

在現實生活中,我經常發現這樣的例子:有一些很有才華的人在社會上始終不成功,相反,有一些資質平平的人卻為自己掙得了不錯的地位和財產。這個對比使我感到非常不公平,並對前者寄予同情。據我分析,之所以出現這種情形,一個重要原因是前者不善於經營自我,而後者善於。在我的概念中,所謂善於經營自我無非是善於利用人際關係和利用機會為自己謀利,幾乎與鑽營是同義語,一向為我所鄙夷。我看重真才實學,而認為這種經營自我的能力絕不屬於真才實學,並且是有真才實學的人所不屑的。

然而,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哈耶克對這種能力給予了充分肯定。他稱這種能力為「企業家式的能力」,其特徵是善於恰當使用自己既有的能力,為之發現獲得最佳運用的機會。他認為,在發現自己能力的最佳用途上,人人都應該是企業家。一個人的成功不是取決於自己既有的才能、知識、技術等等,而是取決於能否成功地將它們轉換成「對其他有能力做出回報的人有用的具體的服務」,這正是自由社會的本質之所在。說白了,就是要善於推銷自己,為自己找到最好的市場,賣最好的價錢。

這個論點無疑直接觸犯了我的一貫的道德信念,因此我在閱讀時在旁邊打上了問號。但是,經過仔細思考,我不得不信服於哈耶克的論證的邏輯力量。哈耶克也承認,由於企業家式的能力之強弱,造成某一特殊能力相同的人之間報酬懸殊,這種情況被視為不公,引起了極大不滿。同時,每個人必須為自己的才能去尋求市場,必然面臨風險和不確定性,也就把大多數人置於壓力之下,「這是一個自由社會加諸我們的最為嚴格的也是最為殘酷的要求」。但是,哈耶克認為,讓每個人自己承擔尋求機會的壓力是必要的。他的一個最有說服力的論據是,在自由社會中,才智不是特權,任何人無權強制別人使用他的才智,因為這意味著剝奪了別人的選擇權利。而且,如果根據才能而不是根據使用才能的有用結果來決定報酬,便意味著必須有某個權力者對才能的等級進行裁決,這必定會導致專制。因此,「如果想替代那種對自己的命運負責而導致的壓力,那麼可供選擇的就只有那種人們必須服從的個人命令所產生的令人更為厭惡的壓力。」

的確,我們對這種「令人更為厭惡的壓力」記憶猶新。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們每個人的地位和報酬是由權力機構決定的,往往還是由某個直接上司的個人意志決定的。決定的依據在名義上是能力以及被荒謬地等同於能力的資歷,事實上摻雜了許多別的因素,包括政治表現、個人恩怨等等。而且,與計劃經濟配套的人事制度又把我們緊緊地捆綁在某一個單位裡,使我們沒有哪怕只是選擇同樣有權決定我們的命運的稍微開明一些的上司的自由。在那種情形下,我們誠然無須承受對自己的命運負責的壓力,因為我們的命運完全不在自己的掌握之中,可是,正因為如此,我們所承受的不公正遠比現在嚴重、可惡而且令人絕望。當然,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也非事事皆公正。譬如說,我仍然認為,人的能力的性質和發展方向是不同的,必然有一些在某方面很有才能的人卻難以學會那種企業家式的能力,讓他們因此陷入困境肯定是一種不公正。但是,只要我們堅持市場經濟,這種情形就不可能完全避免。市場經濟只承認在市場上得到實現的價值,這一條不能改變,否則就不是市場經濟了。除了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我們沒有別的選擇,只能兩害相權取其輕。

根據以上的思考,我覺得應該修正我對企業家式的能力的成見,對之也持肯定的評價。具體到文化人,無論作家、學者還是藝術家,都要有市場意識,善於為自己的產品爭取好的效益,應該把這看做一種正面的能力,一種對自己的命運負全責的積極的態度。不過,我的修正不是無條件的,我仍堅持兩個信念。第一,如果說企業家式的能力是善用自己能力的能力,那麼,前一個能力是前提,然後才談得上善用它,首先必須創造出好的產品,然後才有推銷的資本。而且,在兩種能力中,我仍認為前一種比後一種價值更高,因為真正的文化價值是靠前者創造的,後者的作用只是傳播業已創造出的文化價值和獲得世俗的成功罷了。所以,有傑出才能的文化人仍應專注於自己心靈所指示的創造方向,犯不著迎合市場去製造水準較差但銷路更好的產品,為此承受相對的貧困或寂寞完全是值得的。事實上,無論何處,最好的作品都不是最暢銷的,最暢銷的往往是市場嗅覺特別靈的二三流作者製造的產品,我們對此應當心平氣和,視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正常情形。第二,企業家式的能力應該是遵循市場規則進行經營的能力,違背商業道德的奸商沒有資格稱做企業家。因此,譬如說,那些通過媒體的大肆炒作來推銷平庸之作的文人,那些在現場音樂會上用假唱來蒙騙聽眾的歌手,都不能視為真正具備了企業家式的能力,其行為只能算做商業欺詐。按照我的理解,提倡企業家式的能力恰恰是要反對這些現象,大家都賣真貨,進行公平競爭,建立起健康的市場經濟秩序。

2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