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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淫棍太多〞的爭論

2014年8月20日連續讀到《鄒恆甫因稱北大淫棍太多被訴案今日宣判》和《鄒恆甫被判刪除"北大多淫棍"微博並向北大道歉》兩篇報道。兩個題目所涉案件的內容都不太準確,2012年8月21日,經濟學家鄒恆甫在其微博上發表關於"北大淫棍"的言論,北京大學及北京夢桃源餐飲有限公司訴鄒恆甫侵害名譽。9月20日,海澱法院一審宣判,認定鄒恆甫系列微博侵犯北大名譽權,判決他刪除涉事微博並在其微博首頁向北大賠禮道歉。

應該說,這個案件是事關名譽損害,而並非"淫棍太多"。新聞報道有責任做到準確、客觀,是什麼官司議題就說什麼,不能為了抓眼球就隨意偏離議題。

鄒恆甫微博發表的內容有:"北大院長在夢桃源北大醫療室吃飯時只要看到漂亮服務員就必然下手把她們姦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這是否為事實,是可以證實或證偽的。只要查一查在那裡吃過飯的院長、主任們的行為記錄就可以了。這裡要弄清楚的當然是"有還是沒有",而非"是否太多"。

有沒有是一個事實判斷,是否太多是一個主觀看法。鄒恆甫微博言論有兩個需要弄請的事實。第一,是否有院長、主任做過他指責的事情;第二,是否所有的院長、主任們都做了這樣的事情。弄請這兩點都與"淫棍是否太多"沒有關係。

只要有過一個院長或主任做了鄒恆甫所舉報的事情,他就沒有錯(無需道歉的部分)。但是,如果並非所有的院長、主任都做過這樣的事,那他就有錯(應該道歉的部分)。沒錯是因為他沒有編造事實,有錯是因為他誇大了事實。而判斷這二者的錯與不錯,都與淫棍是否"太多"沒有關係。

有網友對"淫棍太多"的報道留言道,"鄒教授的官司是輸定了,因為北大的邏輯是:那個學校的淫棍不太多。"這顯然是在挖苦北大。堂堂北大,只要有一個院長或主任是"淫棍",就已經太多,還要多少才算太多呢?

海澱法院判決鄒恆甫刪除涉事微博並在微博首頁向北大賠禮道歉,依據的事實為何,不得而知。按正常推理,大概是,確實有院長、主任干了荒淫之事,但並非所有的院長、主任都如此。如此推理是因為,如若任何一位院長、主任都無此事,那麼法院完全可以判鄒恆甫一個捏造、污蔑和誹謗之罪。但是,如若院長、主任們人人都有此惡行,法院則根本沒有理由要求鄒恆甫賠禮道歉。看來真實的情況是在這二者之間的某一點上。

如果這些果真就是法院判決所根據的事實性質,那麼法院判決不能算不公正。但是,更有公信力的判決也許應該是,責成鄒恆甫就該道歉的部分道歉,而不是籠統地道歉。而且,還可以責成他在自己的微博上公開由法院審核過的事實情況(想來不會有涉及國家機密之虞),以正視聽。

在現有的判決中,看上去是鄒恆甫敗訴,但北大卻並未真的贏了這場官司,更不要說扳回顏面了。如果確實有過北大院長、主任幹出鄒恆甫所舉報之事,那麼北大應該以聞過則喜的寬大胸懷,感謝這位"舉報者"(即使他可能出語狂妄),並為學校出現敗類主事向社會道歉,並公佈如何處理敗類的結果。因為即使只有一個敗類的院長、主任,那也已經足夠讓有正義感的北大感到羞愧了。

一個有正義感的社會或群體,包括學校、企業、機構等等,應該允許"舉報者"(whistleblower)的存在。"舉報"特指揭露組織內部的不法、不道德或腐敗行為,這與針對個人的檢舉揭發有所不同。舉報可能會在內部提出(如向組織內的其他人員)或者向外界訴求(如向媒體、關注人士或社會大眾)。"舉報者"這個說法是美國民權活動家拉爾夫·納德(Ralph Nader)於1970年代提出的,為的是強調舉報行為的正當性,避免帶有告密、出賣的負面意義。

早在1778年7月30日,美國已經有了法律保護舉報者的第一個例子。1777年,海軍軍官馬文(Richard Marven)和蕭(Samuel Shaw)舉報海軍總司令伊塞克·霍普金斯(Esek Hopkins)對英軍俘虜施以酷刑。霍普金斯出於報復,告他們誹謗。為此,大陸會議(國會)敦促制訂了第一條有關保護舉報人的法律。國會宣佈會為這兩名舉報人提供辯護。隨後國會又宣佈,所有為美國效力和在美國國土上生活的居民,均有責任向國會或相關部門政府舉報公務官員的不檢點,造假和不良行為。

在法治國家裡,保護舉報的個人比保護他所舉報的官員、組織、團體來的更為重要,因為這種舉報隨時有遭到報復的危險。當然,舉報者應該盡可能仔細核實舉報的事實,不要為了強化言辭效果而有所誇張。否則舉報效果可能會適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