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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警務倫理是爭取民眾信任的保證

2014年9月27日,美國總統奧巴馬在參加國會黑人議員小組晚餐時表示,8月裡,密蘇里州弗格森一位白人警察開槍打死一位沒有武器的黑人年輕人,後來發生的民眾抗議暴露了一個正在困擾美國的信任危機,那就是許多公眾對執法警察的不信任。這是一種令警方和需要警方保護的民眾雙重受害的危機。民眾的不信任對最需要警方保護的社區造成特別有害的影響,這是因為,越是需要警察保護的地區的民眾,越是不信任警察;而他們越是不願意與警方合作,警方則越可能過度反應,誤殺誤傷民眾。濫用警力造成民眾對警察的不信任,這種不信任一旦根深蒂固,便會成為一種完全不相信公共權力和權威的犬儒主義。它會使許多民眾在不管公共權威是否有理的情況下,都會對政府和警察抱有對抗情緒或採取敵對行動。

在美國,民眾不信任警察,並非自弗格森事件開始,如何取得民眾的信任,如何看待自己的警務工作,早就應該成為警方自我倫理教育的一項重要任務。今年4月15日,《紐約時報》報道,紐約警察局長布拉頓(William J. Bratton)在自己的博客上發了一個《羅伯特·皮爾爵士警務9原則》(Sir Robert Peel』s Nine Principles of Policing)的帖子,他自稱,\"我不管到哪裡,都隨身帶著。這些便是我的聖經。\"

\"皮爾(警務)原則\"得名於19世紀傑出的英國政治家羅伯特·皮爾爵士,雖然有歷史學家考證過這些原則並非由他親自所寫。皮爾擔任過兩任英國首相,在擔任首相之前,他擔任過內外部長,任內對倫敦警察廳進行了影響深遠的現代化制度改革。一直到今天,倫敦的治安警依然被稱為Peelers(皮爾的姓)或者Bobbies(皮爾的名)。這項改革的核心是界定什麼是\"倫理的警方\"(ethical police force),它提出的警方執法原則被稱為\"基於同意的警務\"(policing by consent),這是與民主治理——\"基於同意的統治\"(rule by consent)——相一致的警務原則。

按照這個原則,警察是穿制服的公民,他們對其他公民行使維持治安的權力,包含著必須得到其他公民的\"同意\"。這不是指執行公務時必須取得執法對象的同意,而是指,在公眾的眼裡,警方執行公務的權力合法性來自公眾的支持,而不只是由於得到了上級的命令。歸根結底,公眾支持警方是因為警權透明、警察正直誠實,並能為自己是行為負責。

羅伯特·皮爾爵士警務9原則包括:

1.警察的基本使命是預防犯罪和無序,而不是用軍事力量和嚴厲的法律懲罰來鎮壓犯罪和騷亂。

2.警察履行其職責的能力,有賴於公眾對警察的存在、行為以及獲得並保持公眾尊重能力的認可。

3.警察必須獲得公眾心甘情願的合作,他們必須自願地遵守法律,才能得到和保持公眾的尊重。

4.警察得到公眾配合的程度高低,與為實現警察目標所需要使用的武力與強制的多少成反比。

5.警察不靠迎合公眾的意見,而是靠展示他們對法律絕對公正的忠誠來尋求和保持公眾的喜愛,他們靠樂於不分種族與社會地位地為所有的社會成員提供個人服務與友誼,靠禮貌和友誼的良好脾氣,靠樂於犧牲個人以捍衛和保護生命來獲得公眾的喜歡。

6.警察只有在說服、建議和警告都不足以實現警察的目標的情況下才能使用需要程度的武力以確保法律得到遵守和秩序得到恢復。並且,警察應該在任何情況下都僅僅使用最低限度的武力以實現警察目的。

7.任何時候警察都應該和公眾保持這樣一種關係,以實現警察是公眾和公眾是警察的歷史傳統。警察僅僅是這樣一種公眾,他們專職就社區的福利向每個市民負責並由此獲得報酬。

8.警察應該一直為實現其功能而行動,而絕不用為個人和國家報仇或武斷地審判犯罪和懲罰罪犯的方式篡奪審判權。

9.警察效率的判斷標準是沒有犯罪和騷亂,而不是警察為對付他們而採取的行動的那些看得見的證據。

歷史學家查爾斯·瑞斯(Charles Reith)在《警察史新論》(New Study of Police History)一書裡指出,皮爾提出的警務原則\"在歷史上和世界範圍內都很獨特,因為它依靠的不是人們的害怕,而幾乎全然是公眾與警方的配合。這種配合是由警方自己的行為來爭取的。由於警方自己有良好行為,公眾才給予警方贊同、尊敬和愛戴\"。

發生在密蘇里州弗格森的民眾騷亂引起奧巴馬的嚴重關切是有道理的。民眾騷亂並不只是一時一地的過激行動,而是對公共權威日積月累的不滿、憤怒和敵意的爆發。平息民眾騷亂的根本辦法不是鎮壓,而是化解他們對權威的不信任和犬儒心態,使他們能與警察合作,一起維護公共秩序。只有化解民眾的不信任和犬儒心態,才有可能真的實現\"基於同意的警務\",這也才具有源於民眾支持的警務合法性。這個民主原則在美國還與現實有很大的距離。也正因如此,所以才特別需要重溫和堅持這個原則。要管住警察的不僅是他們的組織紀律,而且更是來自公民社會的警務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