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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紅線〞可不可以劃高一點

2014年3月20日,重慶江北區發佈黨員幹部"十條禁令",包括嚴禁大操大辦婚喪嫁娶等事宜和藉機斂財;嚴禁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或個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嚴禁以各種名義違規發放獎 金、補貼、商業預付卡和實物;嚴禁用公款相互宴請和組織、參與用公款支付的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或用公款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非公務活動費用;嚴禁對工作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消極懈怠、辦事拖拉和對服務對像態度生硬、蠻橫粗暴、故意刁難、吃拿卡要;嚴禁涉足色情場所和與配偶以外異性發生不正當關係等。這個地區的領導強調:"制定禁令是劃定紅線,讓黨員幹部行有所止,改進作風"。這是一道上級領導為下級幹部劃出的紅線。

"十條禁令"中,除了"嚴禁在貫徹執行中央、市、區決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以及違反程序、不講規矩,重大事項不按要求請示報告"之外,差不多都是普通做人道理中的"不端之事",也就是"壞事"。以"不做壞事",而不是"多做好事"來作為黨員當幹部的要求標準,這條"紅線"劃得太低了一點。

即使在中國古代,要不是在買官鬻爵的腐敗時期,挑選官員也都要講究個舉賢任能,所謂"賢"和"能",都是以比"不壞"要高得多的標準劃分出來的優秀分子。"賢能"不僅僅是就這些官員的個人優秀品質而言的,而且更是指他們能夠為民排憂解難,切實作出利國利民的好事。他們的德性之所以比一般人高,不是因為他們具有所有其他人都沒有的某些美德,而是因為他們掌握著權力和公共資源,所以特別能盡善行的道德義務。這種善行義務就是康德所說的"不完全義務",一種不是一般的,並非人人都能實行的"做好事",例如,解救貧困、主持公正、便利民生、不讓有錢人欺侮窮人,等等。

康德把人的道德義務分為兩種:完全義務和不完全義務。如果一件事在邏輯上或實行中,一旦所有的人都這麼做(普遍行使)就會造成相互衝突,那麼,這件事就不能去做。不做這樣的事是人的完全義務(perfect duties)。完全義務禁止人有違反普遍法則的行為。例如,人有不殺人、不偷盜的完全義務,因為"可以殺人","可以偷盜"不能作為社會的普遍法則。禁止殺人是以生命的價值觀念為基礎的,沒有這樣的觀念,殺人算不了什麼。禁止偷盜是以財產的觀念為基礎的,如果沒有財產的觀念,一個人想拿什麼就拿什麼,也就無所謂偷盜。完全義務又叫"嚴格義務"(strict or rigorous duties),嚴格義務不能因個人喜好或選擇允許有 所例外,任何違反的行為都應該受到法律的懲處。

與完全義務不同,不完全義務(imperfect duties)是一種"不嚴格義務"或"值得稱讚的義務"(laxer或meritorious duties),例如,你可以做慈善也可以不做,看到有人中風倒地,可以去幫助,也可以不去幫助,如果你有所善行,那是你在盡不嚴格的義務。不嚴格義務可以因個人選擇而允許例外。例如,就算人人都給父母洗腳表示孝順,你也可以不這麼做。學雷鋒做好事也是一種不完全義務,就算人人都學雷鋒做好事,你也可以是個例外。一個人做一件不完全義務的事情,奉行的是一個他希望能夠普遍化的原則,例如,范仲淹說,做官和做人要"先天下之憂而憂",那是一個他自己選擇去做,也希望別人也能選擇去做的事情,儘管他知道許多別人根本就不會這麼做。

在國家和社會的大環境和制度裡,普通個人所能作出的不完全義務善行是很有限的,例如,你看到農民工被欠薪,頂多也不過就是為他們發出不平之鳴而已,並不能給他們以實際的幫助。而官員則不同,他們有公權力和行政資源,他們可以為這些農民工主持公道,強迫欠薪的僱主改變他們的不良行為。不管是由民主選舉產生,還是由任命制度來選拔,官員(幹部)都不應該只是佔據職位的人,而是應該對老百姓有所善行的人。只是要求他們不要做違法、貪腐的事情,那只是提出一些與嚴格義務差不多的標準。這是遠遠不夠的。官員應該是特別能盡不嚴格義務的人,這是他們為民排憂解難的義務,必須盡到這種義務,那才是應該由人民來為他們劃出的一道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