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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公共生活中的饕餮之罪

2014年7月8日下午,中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海南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譚力,因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與其他腐敗"老虎"相比,相關報道特別提到了譚力在"吃"上頭的窮奢極欲。比如,2007年,四川綿陽市某縣委書記為了討好時任市委書記的譚力,在一個國家森林保護區蓋了棟別墅送給他。那時,該縣委書記宴請譚力時,桌上擺上了蘇門羚、扭角羚等珍稀保護動物。譚力笑著對該縣委書記說:"這是國家一級、二級保護動物啊!"縣委書記說:"從山上滾下來摔死的,不吃可惜了。"譚力哈哈大笑,說:"我一來,你們這兒的野生動物就集體跳崖啊?"不久後,該縣委書記被提拔為綿陽市副市長,後因貪污被判刑。

縣委書記把蘇門羚、扭角羚擺上飯桌,一定是摸透了譚力的特別飲食嗜好,這才下足功夫,投其所好。否則,縣委書記是絕不敢貿然進獻的。試想,如果他諂媚的上司不好這一口,或者甚至見了反胃或生氣,那麼,馬屁拍在馬腿上,豈不是反而會斷送了前程?

譚力的這個嗜好叫"饕餮"(gluttony),在中國,饕餮往往被理解為好吃、貪吃或暴飲暴食。但是,在基督教文化裡,饕餮是七宗罪中的一宗。七宗罪(拉丁語:Septem peccata mortalia,英語:Seven deadly sins),屬於人類惡行的分類,13世紀神學家托馬斯·阿奎納(Thomas Aquinas)列舉各種惡行的表現,饕餮便是其中之一。七宗罪是基督教要求信徒分辨的"常遇到的重大惡行"。所謂重大,是指損害與動物不同的人的靈性。現代基督教按對愛的違背程度,將七宗罪的順次序定為:傲慢、妒忌、暴怒、懶惰、貪婪、貪食(饕餮)及色慾。

饕餮的定義是過度飲食,過度不應該只是理解為過量,而是應該理解為過分。那就是,這種行為逾越了人們在群體生活中共同認可的某種道德分寸和底線。例如,有報道《深圳富人圈流行成人喝人奶極少數人直接喝》說,某"心馨語家政服務"的負責人稱要將奶媽業務拓展到成人消費群,"特別是剛做完大手術的人,人奶是最好的補品,比燕窩好","如果有必要,還可以對著乳頭喝奶"。此負責人還說,只要開得起價格,奶媽很少有異議。

即使奶媽沒有異議,為陌生成人提供"哺乳"服務,也未必能成為一種被社會認可,合乎道德分寸的個人行為。對著乳頭喝奶的成年人雖然沒有"暴飲",但對"飲品"的欲求和享受卻會被大多數人看作"非常過分",因而成為一種饕餮之罪。同樣,慷人民財產之慨的公款吃喝,即便沒有暴飲暴食,也可視為一種饕餮之罪。

譚力的飲食嗜好本來是他自己的事,其他人也是一樣。有的人愛吃稀奇古怪的東西:蠍子、蜈蚣、蛆蟲、螞蟻,甚至有嗜痂之癖,別人雖然看著覺得噁心,但仍然沒有充分的理由將之視為罪過,因為這樣的嗜好無關公共法規和倫理。但是,如果有人為了滿足一己的口腹之慾,而將某些受保護的動物用作佳餚,大快朵頤,那就會因為違背法規而犯下饕餮之罪。

在道德和宗教意義上反對饕餮,比起純粹在法律和法規上保護珍稀動物,要更能體現人類對飲食惡習的厭棄。這些飲食惡習之所以為"惡",不僅僅是因為傷害身體(像抽煙和喝酒那樣有害和可能上癮),而且是因為它損害個人靈性和損害公共群體的道德。

在《聖經》時代,人們還遠沒有像我們今天這樣具有現代社會公共道德的意識,因此,古人反對饕餮往往只是出於個人福祉或修行的理由。《聖經》箴言警告人們:"好飲酒的,好吃肉的,不要與他們來往。因為好酒貪食的,必致貧窮。"(23:20-21)箴言又說:"謹守律法的是智慧之子。與貪食人作伴的,卻羞辱其父。"(28:7);還說:"你若是貪食的,就當拿刀放在喉嚨上。"(23:2)今天,這樣的理由已經不足以反映我們今天對饕餮在公共生活中的"過分"和"罪過"的理解。

然而,無分今古,一切"過分"都是不節制的結果。對權力、金錢、物質享受有無度的慾望,並不擇手段地放縱和滿足這些慾望,這是腐敗的人性根源。飲食男女本是人類最基本最自然的慾望,如果人們對這樣的慾望也能學會節制,那麼他們防禦腐敗的道德自制力一定會有所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