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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關於「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 答張友仁、瞿鳴皋君等

思奇先生:我是《讀書生活》的長期讀者,對于先生的哲學講話,尤其愛讀。哲學講話編成單行本出版後,我又買了一本來再讀過一遍。我能夠懂一點哲學知識不能不感謝先生,因為平素我對於別的哲學書,總是會感到頭痛的。自然,我讀了哲學講話以後,並不會就感到充分的滿足,正如《讀書與出版》的倩之先生所說,這本書的份量很少,又要用通俗的筆調反覆詳明地解說一切複雜的哲學問題,自然是不容易透徹發揮的。好在這本書已把基礎知識給予了我,我可以從此作進一步的研究了。

前兩天聽朋友說,《研究與批判》第二卷二期上有好幾篇文章,對於《哲學講話》攻擊得很厲害。我平素是不看《研究與批判》的,聽見了這消息,我就去買了一本來看,因為《哲學講話》出版以來,我從各方面所聽到的大抵都是同情的聲音,有時也見過一點批評,那也是善意的指摘,對於全書的意義都是抱著同情態度的,現在卻有人來加以攻擊,不是值得注意的事嗎?

我把《研究與批判》買來一看,才知道它的編者就是葉青,我才恍然明白為什麼他們要攻擊《哲學講話》了,因為《讀書生活》曾屢次地批判過葉青的錯誤啊。

但我終於開始讀他們的文章了。攻擊《哲學講話》的文章,在那一本書裡竟有了三篇,差不多佔去了五分之一的篇幅。他們對於大眾所愛讀的這部《哲學講話》,竟是用這樣大的火力來進攻,好像一定要把它形容成毫無意義和價值的東西才肯甘心似的。這引起了我一種奇怪的感覺,彷彿聞見了墨索里尼的毒瓦斯的氣味一樣,我總覺得似乎有點什麼惡毒的用意在裡面似的。

三篇文章裡,態度最壞的是《讀哲學講話以後》一篇,東挑一句,西剔一段,說是艾思奇不懂這樣,不懂那樣。其餘兩篇,還比較帶一點學術的態度,我不知道先生看見了沒有。我覺得先生應該細細地把它看一看,給它一個很好的反攻。

依我的意思,我們應該特別注意葉青的《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那一篇。因為這一個問題,是唯物論裡的最根本的一個問題。解決了這一個問題時,另外一篇文章裡所提出的「內因論與外因論」的問題也就容易解決了。

我自己曾努力地思考了一下,發現葉青在這問題上有幾點錯誤,特為寫在下面,請先生來一個詳細的指教。

第一,葉青口口聲聲說他自己沒有把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同等看待,也承認「後者吸收前者,代替前者」。也就是說後者把前者揚棄了、否定了,然而他所理解的揚棄和否定是什麼呢?他說揚棄不是簡單的拋棄,否定不是簡單的否定。這一點似乎是對的,因為揚棄是一方面把消極的東西拋棄了、否定了。一方面又得把積極的東西加以批判和改作,而保留下來,這當然不是簡單的拋棄。然而我們要注意的是,葉青說出這句話來,並不表示他有這種正確的理解。他是要把我們引到另一個極端:他把揚棄裡的保留,當做了簡單的保留,當做無批判的保留。他以為辯證法的揚棄形式論理學,不過是劃定一個小範圍把它簡單地保留起來,並不是批判地包攝在自己的內部。他說:「從前以形式邏輯支配一切研究領域,現在則把它局限在相對的靜態中」。這樣,我們否定形式邏輯,只能在它的應用範圍上否定,而不能否定它的質了。這不是簡單的保留是什麼?這不是在本質上承認形式邏輯和辯證法有同等意義了嗎?

第二,葉青雖然在口頭上承認運動是絕對的,靜止是相對的,好像已經沒有把靜止和運動同等看待了,然而這只是口頭上的,實際上他已經把兩者同等看待了。他說:「運動是靜止的積累,靜止是運動的停留,兩者相生相成,互為規定。」這就是葉青對於運動和靜止的關係的理解:運動不過是靜止的積累!世界上的運動也會停留,兩者是互為規定的!據我所知,靜止只是運動的特殊形態,決不是運動的停留,運動也絕不是靜止的積累,如果簡單地只是靜止的積累,那才是根本「不成其為運動」,根本把運動解消在靜止裡了。他說「運動在其時間的經過中不能沒有空間的停留」,這表明他根本不懂得用辯證法來理解運動。運動的東西,在空間的任何一點上,都是同時停留而同時又不停留的,這是運動的矛盾的統一,沒有這矛盾的統一,單只有停留,是怎樣積累也不會成為運動的。葉青在這裡明明忘記了用矛盾統一律來理解運動,這可以看出他的真面目是什麼?

第三,他說:「認識中國經濟,顯然是靜態的研究。因而問題底提出,無疑地是站在形式邏輯底觀點上的……」這一點,他明明是對形式論理學讓步,好像中國的經濟性質問題,定可以用形式邏輯來解決了,這是不會有的事吧。但葉青也說出了很多的理由,粗心的讀者總不容易看出他的錯誤,請你也詳細批評一下……

——張友仁君來信

關於《哲學講話》的批評,有很多讀者來信問到。因為批評是從各方面來的,意見也各式各樣,也有同情的,也有不同情的,也有善意的指摘,也有惡意的攻訐。我想另外做一篇文章,做一個總的答覆,順便也來一個自我批評,作為該書第四版的自序。在這裡,單單對於張、瞿兩君所要求解答的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的問題來討論一下。這一方面是因為,正如張君所說,這問題是最根本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因為葉青在這問題上是用專文來和我論難,所以我也用專文回答他。

我們也同樣從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的根本定律說起。在形式邏輯的三個定律(同一律、矛盾律和拒中律)裡最根本的是同一律,其餘兩個可以說是從同一律引申出來的,所以,為要節省篇幅,我們不妨單舉出同一律來說。它的公式是,A是A。意思就是說:「一件東西是和它的本身同一的。」

辯證法的公式,據葉青說是「在A是A之外,同時又主張A不是A」。我們可以說簡單點,即:A是A,同時又不是A。這是和形式邏輯的同一律相反的,它的意思就是說:「一件東西是同時和它本身同一,而同時又不同一。」

就在這兩個公式裡,我們已經可以看出形式邏輯和辯證法的關係來了。即在辯證法,是要同時看出一件東西本身裡的同一和不同一。而在形式邏輯,卻只看見了「同一」這一面。辯證法不僅只看見這一面,因此它能夠把形式邏輯包攝、「吸收」、揚棄;形式邏輯所看不到的,辯證法能夠看到,形式邏輯已看見的東西,辯證法不但看見,而且加以改造、加以深化。

以上所說的一切,似乎和葉青並沒有什麼不同,似乎也是葉青說過的。但是,讓我們更具體地來研究一下,就可以知道口口聲聲說別人「根本不懂辯證法」的葉青,他自己究竟懂得多少?

首先,我們要注意辯證法是怎樣「吸收」形式邏輯。辯證法吸收形式邏輯,是要經過消化,經過改作,溶化成自己的血肉的,不是簡單地把它請進自己的房子裡來,劃給它一個地盤,就以為這是把它高揚了。曲解辯證法的人,常常把「A是A,同時又不是A」機械地拆散成兩個形式邏輯的命題,以為只要一方面承認A是A,另一方面又承認A不是A,就算是辯證法了,他們不知道,這兩個命題的關係,並不是「一方面」和「另一方面」,而是「同時」,是互相滲透,兩個命題是整個的統一,不是機械的結合,所以也不能那樣機械地拆散。然而他們把它拆散了,結果就把辯證法理解成折衷主義,在表面上,他們也會播弄辯證法的言詞,承認要「以辯證法為嚮導來行理論的思維」,而在實質上,他們的辯證法,只是許多形式邏輯命題的折衷的結合。表面上好像是運用辯證法來揚棄形式邏輯,實質上卻把辯證法解消在形式邏輯裡。

辯證法的揚棄形式邏輯,固然不是單單的拋棄,它是同時把形式邏輯裡的積極的東西吸收了的。但這吸收正如張君所說,也並不是單單的保留。而拆衷主義卻全把我們引到這一個極端。它說:形式邏輯在辯證法裡仍有著地盤的,不過範圍縮小了一點,在全體上看,是辯證法領導著,「統攝」著,而就一部分看來,仍十足地支配著形式論理學。葉青的辯證法,就是這種折衷主義的曲解的一例。

例如就歸納法和演繹法來說,葉青也承認這兩種方法是建立在形式論理學上,並且要給辯證法揚棄了的。「辯證法統攝了演繹法和歸納法」,他說,然而他所謂的統攝,是怎樣統攝的呢?「我們也可以在應用中範疇地看待演繹法、歸納法、辯證法,而為它研究過程中之適當的場合」。這意思自然是說,整個的研究雖然是辯證法的,然而在過程中的各個場合,有時就要用歸納法,有時就要用演繹法,這些方法結合起來,就成為整個的辯證法研究過程。我們知道,歸納法是要從許多複雜的個別事物中找出它們一般的單純的共通點,它採取的路徑是分析。演繹法是用一般的原理來說明特殊的事物,它的路徑和歸納法相反,是綜合。歸納法是從特殊到一般,從具體到抽像;演繹法卻相反,是從一般到特殊,從抽像到具體。如果照葉青所說:我們「用辯證法於研究,斯演繹法和歸納法就在其中」,而歸納法和演繹法在辯證法的整個研究過程裡又是各有適當的場合的,那麼,整個的辯證法,就不過是這裡一個演繹法,加上那裡一個歸納法,這樣機械地折衷地結合起來的罷了。

葉青也許會說,就是用辯證法研究事物,也仍是要從許多具體的個別事物開始,走向一般法則的發見,再從一般法則,應用到個別的具體事物上去。在前一段過程,就是歸納法適當的場合,後一段過程則是屬於演繹法。其實這是錯誤的。在辯證法裡,從個別到一般的這段過程上,雖然也用到普通歸納法裡的觀察、比較、分析等方法,然而只是作為一個要素應用它。除非不要辯證法,不然,就在這從個別到一般的上升階段裡,也得要貫徹著辯證法的方法,而不能把歸納法囫圇不化地擺在這裡。歸納法在這裡只走著分析的路徑,只從複雜多樣的事物裡抽出簡單的一面的規定。辯證法在這裡卻不單只分析,同時也在綜合,不單抽出簡單的一面的規定,並且要找出全面的矛盾統一的規定。再就從一般到個別的研究過程來說,依照葉青的話,那麼,這過程應該是屬於演繹法的適當的場合,只走著綜合的路徑,只把一般的法則應用到個別的事物上,綜合到個別事物上就行了。其實在這裡也得要貫徹辯證法,辯證法在這裡不單只是應用法則,不單只要綜合,在應用和綜合的同時,還要就那個別事物所具有的具體條件加以分析,發見出新的特殊的矛盾動向。這樣,不論從個別到一般,或從一般到個別,我們的方法根本都是辯證法的。歸納法和演繹法只各自作為研究過程中的要素而被應用,它不能離開另一要素而獨立存在,它雖然並不是簡單地被拋棄,但也不是簡單地被保留,而是被吸收、被消化、被改作。因為辯證法本身是整個的辯證法,而並不是歸納法和演繹法拼湊成的。

葉青的這種辯證法的曲解在他解釋動態和靜態的關係上,也可以看出。他雖然在口頭上承認運動的絕對性和靜止的相對性,而在實質上他已經把運動和靜止同等看待:「兩者相生相成,互為規定。」他全然不懂得絕對是什麼意義,相對又是什麼意義。正如張君所說,靜止只是運動的特殊形態,靜止的東西,本質上仍是運動的。譬如事物在量變的過程中,它的性質不變,這時,在性質方面,我們可以說它是相對靜止的,然而在量的方面,它始終是在運動。石頭在表面上不變不動,然而他的內部仍不斷地進行著量變(雖然很緩慢)的過程。封建社會的變化常常很遲滯,但你不能說它沒有變化。因為相對的靜態根本上仍是動態的一種表現,所以對於相對的靜態,我們也仍然要用辯證法去研究,才能夠看得很深刻。我們並不是說用形式邏輯研究會全無所得,但形式邏輯只能看見靜止的一面,並且會誇大了這一面,而忘記了根本的動態。既然有了辯證法,能夠為我們抓著全面(形式邏輯的一面也包攝在內),那我們就不必仍然要用形式論理學來把握它了。像葉青那樣,以為相對的靜態可以單靠著形式邏輯來完全把握著,以為在這裡還應該永遠保留形式邏輯的地盤,這不是一個極其庸俗的曲解嗎?

我並沒有說過揚棄就是簡單的拋棄,我對於這問題並沒有寫過一個「是」字,而葉青卻用這一個字來向我栽誣。我不過是說,辯證法吸收形式論理學,並不是簡單的保留,而要加以改作、消化,經過改作和消化而吸收以後,它已成了最高的方法,自然就不能再另外給形式邏輯辟獨佔的地盤了。如果再給它辟了獨立的地盤,不論你口上怎樣說,不論你怎樣聲明自己並沒有把形式邏輯和辯證法同等看待,但兩下的地盤既是不能互相侵犯的,這在實際上已經是對等的關係,已經是同等看待了,言詞是不能長久掩飾鐵的事實啊。你說人是淺嘗者和曲解者,且先問你對於別人的話深嘗了沒有,且先問你對於辯證法和折衷主義的分別懂得了沒有?

這折衷主義的曲解,在他論到中國經濟性質研究的問題時,更是一個很好的暴露。他以為「認識中國經濟底性質,顯然是靜態的研究。因而問題的提出,無疑地是站在形式論理學上的」。葉青的意思,是認為中國社會發展的研究,才是動態的研究,才是辯證法的問題。而「形態、性質、關係等」的研究,卻是靜態的研究。這是多麼明顯的折衷!其實,性質、關係等的問題,是發展的問題的起點,沒有這起點,也就沒有發展,葉青自己也說:「要把經濟認識了,才知道中國這個社會在什麼進化階段,需要什麼革命。」對於這起點,我們雖然不能把它看做發展的本身,但如果是忠於辯證法的話,我們至少要在裡面看出發展的原動力,看出種種具體的矛盾。這也就不是形式邏輯能夠把握得到的了。自然,如果你一定要站在形式邏輯上來提起這問題,那當然隨你的便,不過這樣一來,你就只能看見一面,或者成為公式主義。這就是說,你得要用演繹法,先抱定了一個一般的公式,然後看中國經濟是什麼性質,然後依著這公式去決定中國的需要,譬如說,封建社會需要資本主義革命,這是一般的公式,你的研究答覆說中國的經濟是封建經濟,於是你就說中國是要資本主義的革命,建立資本主義社會。這樣的演繹,在形式邏輯上自然是很通的,然而中國社會的具體條件,是不是能夠依從這公式呢?這你的演繹就管不到了,然而中國社會並不能完全依從你的公式的推演,中國雖然是封建社會,然而它的具體條件並不允許它依然走上西歐式的資本主義革命,也不容許建立起資本主義社會。這一切,都不是形式邏輯的推演法可以看出的,而必得要辯證法來研究才行。忠於辯證法的人,在中國經濟的認識上也得要貫徹辯證法,不能在這裡又替它劃一塊地盤,給空洞的公式主義有插足的餘地。(葉青所推崇的普列哈諾夫,也正是因為這樣而犯了公式主義的錯誤。)

我根本不認識嚴靈峰,也沒有看過他的東西,但如果他認為中國經濟性質的問題僅僅能在形式邏輯上提出,那我根本反對他。這問題其實也可以站在辯證法上來提出,只要你忠於辯證法。葉青還在那裡批評嚴靈峰,其實在否定中國經濟問題可以用辯證法提出這一點上,他是和嚴靈峰一致的,他受了嚴靈峰的影響還不自知,嚴靈峰這位「中國老師」,實際上是給他自己保留著了!

此外還有零碎的幾點要說的:

第一,他說運動是靜止的積累,靜止是運動的停留,這正如張君所說,不但是把靜止和運動折衷地結合,甚至於是把運動解消在靜止裡?這種理論,兩千年前希臘的詭辯論者早已發過了。他們把運動看做空間中的無數停留點的總和,於是就結論說只有無數停留點,而沒有運動,這種詭辯論,不料竟在「20世紀」的葉青嘴裡還魂,真令人要「歎觀止」了!

第二,「青年是店員」這個命題,在形式邏輯裡也常常有,而且非有不可,如果嚴格地依照同一律,只能說「青年是青年」時,那形式論理學也就根本建立不起來了。我說「青年是店員」裡有矛盾,是要指出形式邏輯本身也不能嚴守同一律。形式論理學者運用這命題時,當然沒有想到裡面有著矛盾,因此這命題當然不是矛盾統一律的應用,但我們仍不能否認這一類的命題在本質上已包含著矛盾的統一。伊裡奇在《哲學筆記》裡也說:「就是一個簡單的判斷,也是矛盾的統一。例如『伊萬是人』這一個命題裡就有著『特殊等於一般』的意味」。這一點,不知道葉青「懂得」否?

第三,差別的東西,當然不是矛盾,所以筆、墨、椅子之類不是矛盾,但如果是真「懂得」辯證法,「懂得」推移和變化的原理的話,就應該知道差別的東西在一定的條件下也可以轉化為矛盾,倘若這兩件差別的東西是同時同地在一起而且發生互相排斥的作用的話。譬如店員和作家,這是差別的風馬牛不相及的兩件東西,但如果一個身為店員的,對於寫作很有興趣,不滿於店員的現狀生活而努力想成為作家時,這時作家和店員兩個東西就在統一體裡互相排斥了。你能說這不是矛盾嗎?你能說這樣一個店員不是感到了生活的矛盾嗎?如果你一定死咬著善與惡、男與女等等才算矛盾,其他就不能轉化為矛盾,這種形式主義的劃分法,和張東蓀的劃分「相反、矛盾、對待」等等的舉動有什麼分別?這會是「懂得」辯證法的人的思想嗎?

第四,「青年是店員」在形式論理學裡只適合於排中律的公式「A是A」,這誰不懂。但我的著眼點,是在指出:就是形式邏輯的命題,在根本上也可以找出辯證法的作用,也可以「在動的邏輯的管轄之下」。並不是要給排中律和矛盾統一律分類。「A是B或非B」的公式,其實已包含著這樣矛盾:即,「A不是A而是B」或「B可以是B也可以是非B」了,就是黑格爾也早已這樣批判過的。但在葉青也許不容易懂。因為他始終只知道用形式邏輯的頭腦作死板的分類,而不知道推移和轉化啊。

最後,關於外因論和內因論的問題,我得要略說幾句,葉青口口聲聲說艾思奇「排斥外因」「否定外因」,這完全是瞎說栽誣。我自己已經指出來過:「談到事物的必然性,若忽視了外因,是不對的」,這是他也舉出來了的。我的意思只是:外因雖不可忽視,卻不能決定事物的必然性,決定必然性的是內因。在這一點把兩者分一個高下。葉青說辯證法必須承認交互作用,所以內因與外因必須有交互作用。然而你可知道說到交互作用,也有機械的交互作用和辯證的交互作用的分別,機械的交互作用是對等的,兩方沒有高下的,這種交互作用只能形成葉青式的折衷主義,但在辯證法的交互作用裡,兩方面卻有第一義和第二義的分別。在內因和外因的交互作用裡,辯證法是要強調內因的第一義的決定的作用。所謂內部作用的原因才算做必然的原因」,就是在這種意味上說的。葉青向我發出了幾個問題:「機械需要外部的動力,是不是事實,水遇外部的熱,則化為汽,是不是事實,生物的進化由於環境,是不是事實?」我當然答覆「是」,當不會簡單地加以否定。然而承認了這些事實,並不就等於承認外因能決定必然性。若你問:「動力使機械運動,是不是必然的?熱使水化為汽,是不是必然的?」我當然也可以說是,然而如果你再問:「那麼這種『必然』的決定者,不正是動力、熱等等嗎?」那我卻可以答一聲「否」!為什麼可以說「否」?因為,就是葉青自己也不能不承認:「外因必須依靠內因才能成其為外因,若是機械沒有能動性,動力就不能成為機械的動力,水沒有汽化的性質,熱就成為水的熱,也不能有汽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