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古今文學網 > 道德和宗教的兩個來源 > 第四章 結語:機械化與神秘主義 >

第四章 結語:機械化與神秘主義

封閉式社會與開放式社會

我們上述分析所產生的結果之一是,在社會領域中,我們對封閉式社會和開放式社會進行了嚴格區分。封閉式社會的個體成員能緊密團結在一起,對其他的人類社會群體的事務毫不在意。他們隨時警惕著來自外界的侵犯,隨時準備進行攻擊和防禦。實際上,他們處於永久性的作戰準備狀態。這就是剛剛擺脫自然束縛的人類社會的存在狀況。對於這樣的社會,人類的產生就如同蟻山上螞蟻的產生一樣。但是,我們也不要過分誇大這一比喻的效果。我應當注意到,正如人類社會位於兩大動物進化路線的一端一樣,膜翅類昆蟲群體則位於這兩大動物進化路線的另一端。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人類社會和膜翅類昆蟲群體是相互對等的。的確,膜翅類昆蟲社會是頑固不化的,而人類社會則是發展變化的;前者服從於本能,而後者則服從於理智。

但是,既然自然使人類具有了理智,如果說她以同樣的原因,也賦予人類一定程度上選擇社會組織類型的自由的話,那麼,在任何情況下,她都會規定,人類應當在社會之中生存。一種朝著固定方向前進的力量把全體社會成員的意志集中到同一個目標上,從而確保社會團體的凝聚力。這一力量對於心靈來說,就如同人體感覺到的地球引力。這種力量就是道德義務。我們已經表明,在一個日益開放的社會,這種道德義務範圍可能得到擴展。但我們也表明,道德義務是針對封閉式社會而產生的。我們同樣表明,封閉式社會應當如何生存、如何抵制理智的各種消解作用,以及如何通過產生於神話創造功能的宗教,保持必不可少的生存信念,並把這一信念傳遞給它的每個社會成員。因此,宗教和義務是封閉式社會的根本實質。我們稱這種宗教為靜態宗教,而這種義務則等同於生存壓力。

通過簡單的拓寬,我們永遠也不可能從封閉式社會過渡到開放式社會,從一個城市的民眾過渡到人類。兩者之間存在著本質的不同。人們認為,原則上講,開放式社會應當包含整個人類社會,這種開放式社會是選民的靈魂中不時產生的夢想。在任何場合下,它都包含某些內在的創造性因素。每一個這樣的創造性因素,都可以通過人類一定程度的變革,來克服迄今為止尚無法解決的各種困難。但是,每一次創新和變革以後,這扇暫時打開的大門將被重新關閉起來。但部分新的要素已經流入到舊的社會模式之中,個人願望已經變成社會壓力,義務則包含所有這一切。那麼,這些進步是否總是發生在同一個方向呢?每當我們一致認為,它們的確在進步時,我們都會理所當然地認為,它們進步的方向是一致的。因為,每一次這樣的進步都被定義為向前邁進了一步,但這不可能只是一個比喻。如果確實有一個預先存在的方向供人類沿著向前發展,那麼,道德革新就應該是可以預見的。那麼,人類就沒有必要每一次創新時,都付出如此巨大的努力了。

實際情況是,最新階段的革新始終是可能的;對這一革新進行解釋並說其他的革新或多或少也包含這一解釋的內容也始終是可能的;說所有這些最終都能促進或引發這一革新,也同樣始終是可能的。但是,事物的這些形式只有在人們的回顧和追憶中才能呈現出來。事物的變化總是表現在量的方面,而不是質的方面。這些變化只能預示和說明人們的一切期待。然而,在一個方面,這些變化有共同之處。這一方面的共同之處是指它們本身的內在相似性,而不是僅僅通過概念性解釋而表示出來的。這一共同之處就是,他們都致力於把封閉的社會打開。每一次,在經過最後一次開放後又自動關閉起來的社會團體,都被重新帶回到人類當中。我們可以進一步探討,嚴格說來,這些連續不斷的努力,並不是對某一理想的逐步實現。因為,任何一種已經形成的觀念都不可能表現一系列的累積和增長。每一次這樣的累積和增長本身都可以創造自己的觀念。然而,這些各種各樣的努力最終都可以歸結為同一個目標:生命衝力。這種生命衝力在封閉式社會中已經消耗殆盡了,它已經無法把物質世界推向前進。但是,這一生命衝力後來注定會在其原來所處的種群以外,被一些特許的個體發現並捕捉到。

這一衝力借助某些人的中介作用向前推進。每一個這樣的人便構成一個物種,不過這個物種只有這一個人組成。如果這個人能夠完全意識到這一點,如果環繞在他的理智周圍的這一小部分直覺能夠被充分地擴展到包含它的最終目標,那麼,它的這一最終目標就是神秘性生活。這樣產生的動態宗教正好與產生於神話創造功能的靜態宗教相對立。這完全類似於開放式社會與封閉式社會之間的對立關係。正如新的道德願望只能從封閉式社會中借鑒義務這一自然形式才能形成,動態宗教也只能通過神話創造功能提供的符號和圖形才可以得到擴散和傳播。我們沒有必要對這些問題全部進行回顧。我只是想強調我們對開放式社會與封閉式社會之間的區別進行的討論。

當我們集中論述二者之間的區分問題時,我們也許會感覺到一些重大問題似乎消失不見了,其他的一些問題也呈現出了新的形式。不論我們對宗教持贊同還是質疑的態度,我們是否總是對宗教的具體特徵加以考慮呢?我們可以珍視或拒斥一段對於引發或傳播某種情感非常必要的經歷。但是,宗教實際上就是這樣一種情感。我們討論它所確立的定義以及它所提出的理論。它實際上是利用了形而上學的方法使自己具有了實際本質。但它也可以突然間呈現出某種不同的具體形式,或者它什麼形式也不呈現出來。如果人們相信通過簡單的擴展和提高過程,就有可能從靜態宗教過渡到動態宗教,從外在表現或具有一些真理印記的假象過渡到直覺,這是非常錯誤的。事物本身的錯誤有時是它的表達方式或象徵符號造成的,這是純粹理智主義經常犯的錯誤。同樣,當我們從宗教過渡到道德時,也可能會發現類似的錯誤。有一種靜態道德實際存在於社會的某一特定時刻。它已經根植於社會的習慣、觀念和制度中。其義務性特徵可以追溯到自然對於人類的普遍生活提出的要求。

另外,還存在一種動態道德。這就是生命衝力,它與人的普遍生活有關,它是由創造社會需求的自然創造的。第一種義務,作為一種壓力,屬於較低級的理性。而第二種義務,作為一種願望,屬於超級理性。但是,理智作為一種障礙介入兩者之間,它將探尋這兩種道德準則的動機或者說探尋其理性內涵。由於理智具有系統化特徵,它認為問題的根源在於如何把所有的道德動機簡化為一種道德準則。如果這樣的話,它就可以隨意選擇自己喜歡的一種道德準則了。普遍興趣、個人興趣、自愛、同情、憐憫、邏輯一致性等行為原則都可以演繹出某種被人們普遍接受的道德準則。的確,這一演繹過程如此簡單,而所得到的結果又如此接近道德準則的本質特徵,以至於我們可能有時對其真實性產生懷疑,甚至有時產生一種提防或戒備心理。如果人們可以從如此變化多樣的原則中,通過不同的推理方法演繹出幾乎完全相同的行為準則,那或許是因為,沒有一種原則可以被分解成它的各種具

哲學家要到社會環境中去搜尋他的獵物。在這種社會環境中,一切事物都是相互交織、相互滲透的;在這種社會環境中,利己主義和浮華虛榮中滲透著社會交際性。如果他在每一個原則中,又一次遭遇到自己曾經擱置或留存在那裡的道德準則的話,這也絕不是什麼令人感到稀奇的事情。但他並沒有對道德準則本身做出解釋,因為他首先必須對社會生活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討;因為這種研究和探討是自然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準則;因為他必須對作為普遍生活創造性本身的自然進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討。通過這些研究和探討,他將深入到道德的本質根源,這也使他避免對純理性主義哲學進行研究。後者只能提供一些建議和實證性原因。我們可以非常自由地就這些建議和原因,與其他方面的建議和原因的合理性開展針鋒相對的論爭。實際上,這類哲學家總是在表明:他確定為一種原則的動機在合理性方面勝過其他的動機;不同動機之間的價值是存在差異的;存在一種普遍的理想原則,這一理想原則可以用做對客觀現實進行評估的參照。這樣,這類哲學家就使自己的理論主張得到了柏拉圖理論的庇護。「善的理念」將統領和主宰所有其他理念:顯然,人們可以宣稱,行為的原因應當依據「善的理念」,按照功德的大小進行排列。最接近「善的理念」的當然就是最好的。那麼,對「善」的吸引力就表現在義務原則上。

但是,這樣一來,最大的困難就是,我們根據什麼來認識到哪種行為更接近理想的「善」,哪種行為距離它更遠。如果我們已經明確知道了這一認識和判斷標準,這就意味著我們已經抓住了問題的實質。那麼,我們就沒有必要再來討論「善的理念」了。同樣困難的是,我們要解釋:相關的理想原則是如何產生出強制性義務的,尤其是如何產生出最嚴格的義務的。這種義務與原始、封閉社會中的習慣密切相關。實際上,除非某種理想原則已經變得十分活躍,否則的話,它是無法變成義務的。在這種情況下,對義務的形成發揮真正作用的,不是這一理想原則中所包含的理念,而是它所包含的實際行為。或者說,只有我們給予這一實際行為可能產生的最終結果的名稱,才是正在推動我們前進的真正力量。我們或許感覺到這一行為在持續不斷地進行。我們給予這一最終結果的名稱,實際上也就是給予這一運動行為的終點的名稱。當然,這一終點也是我們假定的。

在一切理論的根源之處,我們都會發現兩種錯覺或假象。我們已經對這兩種錯覺或假象進行了反覆的駁斥。第一種假象十分常見,它存在於運動這一概念之中。這一概念把運動視為運動物體不同位置之間距離的不斷縮小。這一運動物體被視為靜止不動,它的運動終點也同樣是靜止不動的。人們卻認為物體到達了它的終點。這裡,位置的概念只不過是人腦對整個運動過程產生的簡單印象。由此得知,人們要重置或恢復已經發生的運動過程是絕對不可能的。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重置或恢復過往經歷的願望或壓力就直接或間接地構成了義務。第二種錯覺或假象更多地涉及生命進化。由於我們注意到了道德不斷豐富和完善的過程,我們往往傾向於認為,不可能存在一種與人類的產生同時出現的原始的、不可約束的道德。然而,實際上我們必須認定,這一原初道德是和人類同時產生的。我們還要承認,在最初的時候,存在著一種封閉式社會。

體特徵。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