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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論辯

辯的界說   墨家的「辯」,是分別是非真偽的方法。《經上》說:

辯,爭彼也。辯勝,當也。《說》曰:辯,或謂之牛,或謂之非牛,是爭彼也。是不俱當。不俱當,必或不當。不當若犬。

《經說下》說:

辯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

「爭彼」的「彼」字,當是「彼」字之誤(其上有「攸,不可兩不可也」,攸字亦彼字之誤。 形近而誤。)彼字《廣雅釋詁》二云:「衺也。」王念孫疏證云:「《廣韻》引《埤蒼》云:『彼,邪也』;又引《論語》『子西彼哉』。今《論語》作彼。」據此可見彼誤為彼的例。彼字與「詖」通。

《說文》:「詖,辯論也。古文以為頗字。從言,皮聲。」詖、頗、彼,皆同聲相假借。後人不知彼字,故又寫作「駁」字。現在的「辯駁」,就是古文的「爭彼」。先有一個是非意見不同,一個說是,一個說非,便「爭彼」起來了。怎樣分別是非的方法,便叫作「辯」。

辯的用處及辯的根本方法   《小取》篇說:

夫辯者——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焉(焉,乃也)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以類取,以類予;有諸已,不非諸人;無諸已,不求諸人。

這一段先說辯的目的,共有六項:(一)明是非,(二)審治亂,(三)明同異,(四)察名實,(五)處利害,(六)決嫌疑。「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兩句,總論「辯」的方法,「摹略」有探討搜求的意義(《太玄》註:「摹者,索而得之。」又「摹,索取也。」《廣雅·釋詁》三:「略,求也。」又《方言》二:「略,求也。就室曰 ,於道曰略。」孫引俞正燮語未當)。論辯的人須要搜求觀察萬物的現象,比較各種現象交互的關係,然後把這些現象和這種種關係,都用語言文字表示出來。所以說:「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種種事物,都叫做「實」。實的稱謂,便是「名」(說見第七篇)。所以《經說下》說:「所以謂,名也。所謂,實也。」例如說「這是一匹馬」,「這」便是實,「一匹馬」便是名在文法上和法式的論理上,實便是主詞(Subject),名便是表詞(Predicate),合名與實,乃稱為「辭」(Proposition or Judgment)(辭或譯「命題」,殊無道理)。單有名,或單有實,都不能達意。有了「辭」,才可達意。但是在辯論會上,單有了辭,還不夠用。例如我說「《管子》一部書不是管仲做的。」人必問我:「何以見得呢?」我必須說明我所以發這議論的理由。這個理由,便叫做「故」(說詳下)。明「故」的辭,便叫做「說」(今人譯為「前提」Premise)。《經上》說:「說,所以明也。」例如:

「《管子》」(實)是「假的」(名)。——(所立之辭)因為《管子》書裡有許多管仲死後的故事。——(說)

怎麼叫做「以類取,以類予」呢?這六個字又是「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說出故」的根本方法。取是「舉例」,予是「斷定」。凡一切推論的舉例和斷語,都把一個「類」便是「相似」(《孟子》:「故凡同類者,舉相似也」)例如我認得你是一個「人」,他和你相似,故也是「人」,那株樹不和你相似,便不是「人」了。即如名學中最普通的例:

孔子亦有死。為甚麼呢?

因為孔子是一個「人」。

因為凡是「人」都有死。

這三個「辭」和三個「辭」的交互關係,全靠一個「類」字(參看附圖)。印度因明學的例,更為明顯:

如下圖:「聲」與「瓶」同屬於「做成的」一類,「做成的」又屬於「無常的」一類,這叫做「以類予」。在萬物之中,單舉「瓶」和「聲」相比,這是「以類取」。一切推論是歸納,是演繹,都把一個「類」字做根本。所以《大取》篇說:

夫辭以類行者也。立辭而不明於其類,則必困矣。

一切論證的謬誤,都只是一個「立辭而不明於其類」。

故   上文說的「以說出故」的「故」乃是《墨辯》中一個極重要的觀念,不可不提出細說一番。《經上》說:

故所得而後成也。《說》曰:故,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體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若見之成見也(孫詒讓補然字及之必不三字,是也。今從之。惟孫移體也五字,則非)。

《說文》:「故,使為之也。」用棍敲桌,可使桌響;用棍打頭,可使頭破。故的本義是「物之所以然」,是成事之因。無此因,必無此果,所以說:「故,所得而後成也。」如《莊子·天下》篇:「黃繚問天地所以不墜不陷,風雨雷霆之故。」引申出來,凡立論的根據,也叫做「故」。如上文引的「以說出故」的故,是立論所根據的理由。《墨辯》的「故」,總括這兩種意義。《經說》解此條,說「故」有大小的分別。小故是一部分的因。例如人病死的原因很複雜,有甲、乙、丙、丁等,單舉其一,便是小故。有這小故,未必便死;但是若缺這一個小故,也決不致死。故說:「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因為他是一部分的因,故又說:「體也,若有端。」(體字古義為一部分。《經上》說:「體,分於兼也。」兼是全部,體是一部分。《經說》曰:「體,若二之一,尺之端也。」尺是線,端是點。二分之一,線上之點,皆一部分)。大故乃各種小故的總數,如上文所舉甲、乙、丙、丁之和,便是大故。各種原因都完全了,自然發生結果。所以說:「大故,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譬如人見物須有種種原因,如眼光所見的物,那物的距離,光線、傳達光線的媒介物,能領會的心知等等(印度哲學所謂「九緣」是也)。此諸「小故」,合成「大故」,乃可見物。故說「若見之成見也」。

以上說「故」字的意義。《墨辯》的名學,只是要人研究「物之所以然」(《小取》篇所謂「摹略萬物之然」),然後用來做立說的根據。凡立論的根據,所以不能正確,都只是因為立論的人見理不明,把不相干的事物,牽合在一處,強說他們有因果的關係;或是因為見理不完全,把一部分的小故,看作了全部的大故。科學的推論,只是要求這種大故;謹嚴的辯論,只是能用這種大故作根據。再看《經下》說:

物之所以然,與所以知之,與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說在病。《說》曰:物或傷之,然也。見之,智也。告之,使知也。

「物之所以然」,是「故」。能見得這個故的全部,便是「智」。用所知的「故」,作立說的「故」,方是「使人知之」。但是那「物之所以然」是一件事,人所尋出的「故」又是一件事。兩件事可以相同,但不見得一定相同。如「物之所以然」是甲、乙、丙三因,見者以為是丁、戊,便錯了,以為單是甲,也錯了。故立說之故,未必真是「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的故。不能如此,所舉的故便不正確,所辯論的也就不有價值了。

法   《墨辯》還有一個「法」的觀念很重要。《經上》說:

法,所若而然也。《說》曰:意、規、員,三也,俱可以為法。

法字古文作法從集(即集合之集)從正,本是一種模子。《說文》:「法,刑也。模者,法也。范者,法也。型者,鑄器之法也。」法如同鑄錢的模子,把銅汁倒進去,鑄成的錢,個個都是一樣的。這是法的本義(參看下文第十二篇)。所以此處說:「法,所若而然也。」若,如也。同法的物事,如一個模子裡鑄出的錢,都和這模子一樣。「所若而然」便是「仿照這樣去做,就是這樣。」譬如畫圓形,可有三種模範。第一是圓的概念,如「一中同長為圓」,可叫做圓的「意」。第二是作圓的「規」。第三是已成的圓形,依著摹仿,也可成圓形。這三種都可叫做「法」。法即是模範,即是法象(參看上文第四篇第三章論象)。依「法」做去,自生同樣效果。故《經下》說:

一法者之相與也盡類,若方之相合也。說在方。《說》曰:一方盡類,俱有法而異,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盡類,猶方也,物俱然。

這是說同法的必定同類。這是墨家名學的一個重要觀念。上文說「故」是「物之所以然」,是「有之必然」。今說「法」是「所若而然」。把兩條界說合起來看,可見故與法的關係。一類的法即是一類所以然的故。例如用規寫圓,即是成圓之故,即是作圓之法。依此法做,可作無數同類的圓。故凡正確的故,都可作為法;依他做去,都可發生同樣的效果。若不能發生同類的效果,即不是正確之故。科學的目的只是要尋出種種正確之故,要把這些「故」列為「法則」(如科學的律令及許多根據於經驗的常識),使人依了做去可得期望的效果。名學的歸納法是根據於「有之必然」的道理,去求「所以然」之故的方法。名學的演繹法是根據於「同法的必定同類」的道理,去把已知之故作立論之故(前提)。看他是否能生出同類的效果。懂得這兩個大觀念——故與法——方才可講《墨辯》的名學。

辯的七法   以上說一切論辯的根本觀念。如今且說辯的各種方法。《小取》篇說:

或也者,不盡也。

假也者,今不然也。

效也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此效也。

辟也者,舉也物而以明之也。

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

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

這七種今分說於下:

一、或也者,不盡也。《經上》說:「盡,莫不然也。」或字即古域字,有限於一部分之意。例如說「馬或黃或白」,黃白都不能包舉一切馬的顏色,故說「不盡」。《易文言》說:「或之者,疑之也。」不能包舉一切,故有疑而不決之意。如說「明天或雨或晴」,「他或來或不來」,都屬此類。

二、假也者,今不然也。假是假設,如說「今夜若起風,明天定無雨」。這是假設的話,現在還沒有實現,故說「今不然也」。

這兩條是兩種立辭的方法,都是「有待之辭」。因為不能斬截斷定,故未必即引起辯論。

三、效也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故即「以說出故」之故,即前提)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效是「傚法」的效,法即是上文「法,所若而然也」的法。此處所謂「效」,乃是「演繹法」的論證(又譯外籀)。這種論證,每立一辭,須設這辭的「法」,作為立辭的「故」。凡依了做去,自然生出與辭同樣的效果的,便是這辭的「法」。這法便是辭所倣傚。所設立辭之「故」,須是「中效」(「中效」即是可作模範可以被倣傚。中字如「中看不中吃」之中)的「法」;若不可傚法,傚法了不能生出與所立的辭同類的效果,那個「故」便不是正確的故了。例如說:

這是圓形。何以故?因這是「規寫交」的(用《經說上》語)。

「這是圓形」,是所立的辭(因明學所謂宗)。「規寫交的」,是辭所根據的「故」。依這「故」做,皆成圓形,故是「中效」的法,即是正確的故。因明學論「因」須有「遍是宗法性」也是這個道理。窺基作《因明論疏》,說此處所謂「宗法」,乃是宗的「前陳」之法,不是「後陳」之法(前陳即實,後陳即名),這話雖不錯,但仔細說來,須說因是宗的前陳之法,宗的後陳又是這因的法。如上例,「規寫交的」是這個圓之法;「圓形」又是「規寫交的」之法(因規寫交的皆是圓形,但圓形未必全是用規寫交的)。

上文說過,凡同法的必定同類。依此理看來,可以說求立辭的法即是求辭的類。三支式的「因」,三段論法的「中詞」(Middle Term),其實只是辭的「實」(因明學所謂宗之前陳)所屬的類,如說「聲是無常,所作性故」。所作性是聲所屬的類。如說「孔子必有死,因他是人」。人是孔子的類名。但這樣指出的類,不是胡亂信手拈來的,須恰恰介於辭的「名」與「實」之間,包含著「實」,又正包含在「名」裡。故西洋邏輯稱他為「中詞」。

因為同法必定同類,故演繹法的論證,不必一定用三支式(三支式,又名三段論法)。因明學有三支,西洋邏輯自亞里士多德以來,也有三段論法。其式如下:

這種論式固是極明顯完密,但《墨辯》所說的「效」,實在沒有規定「三支」的式子。章太炎的《原名》篇說墨家也有三支。其說如下:

《墨經》以因為故。其立量次第:初因,次喻體,次宗,悉異印度、大秦。《經》曰:「故,所得而後成也。」《說》曰:「故,小故,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體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無然。〔(原注)案無是羨文〕若見之成見也。」夫分於兼之謂體;無序而最前之謂端。特舉為體,分二為節,之謂見〔(原注)皆見《經上》及《經說上》。本雲,「見:體、盡。」《說》曰:「見。時者,體也。二者,盡也。」按時讀為特,盡讀為節。《管子·弟子職》曰:「聖之高下,乃承厥火。」以聖為燼,與此以盡為節同例。特舉之則為一體,分二之則為數節〕。今設為量曰:「聲是所作(因),凡所作者皆無常(喻體),故聲無常(宗)。」初以因,因局,故謂之小故〔(原注)猶今人譯為小前提者〕。無序而最前,故擬之以端。次之喻體,喻體通,故謂之大故〔(原注)猶今人譯為大前提者〕。此「凡所作」,體也;彼「聲所作」,節也。故擬以見之成見〔(原注)上見謂體,下見謂節〕。

太炎這一段話,未免太牽強了。《經說上》論大故小故的一節,不過是說「故」有完全與不完全的分別(說詳上文),並不是說大前提與小前提。太炎錯解了「體也若有端」一句,故以為是說小前提在先之意。其實「端」即是一點,並無先後之意(看《墨子間詁》解「無序而最前」一句)。太炎解「見」字更錯了(看上文解「若見之成見也」一句)。《經上》說:

見:體盡。《說》曰:時者,體也。二者,盡也。

此說見有兩種:一是體見,一是盡見。孫詒讓說時字當讀為特,極是。《墨辯》說:「體,分於兼也。」又「盡,莫不然也。」(皆見《經上》)體見是一部分的見,盡見是統舉的見。凡人的知識,若單知一物,但有個體的知識,沒有全稱的知識。如莎士比亞(Shakespeare)的「暴風」一本戲裡的女子,生長在荒島上,所見的男子只有他父親一個人,他決不能有「凡人皆是……」的統舉的觀念。至少須見了兩個以上同類的物事,方才可有統舉的觀念,方才可有全稱的辭。因明學的「喻依」(如說:「凡所作者,皆是無常,猶如瓶等。」瓶等即是喻依。以瓶喻聲也),與古因明學的「喻」,都是此理。今舉古因明的例如下(此例名五分作法):

宗  聲是無常。

因  所作性故。

喻  猶如瓶等。

合  瓶所作性,瓶是無常;聲所作性,聲亦無常。

結  是故得知,聲是無常。

單說一個「所作」之物,如「聲」,只可有一部分的知識,即是上文所謂「特者,體也」。若有了「瓶」等「所作」之物為推論的根據,說「瓶是所作,瓶是無常;聲是所作,聲亦無常」。這雖是「類推」(Analogy)的式子,已含有「歸納」(Induction)的性質,故可作全稱的辭道:「凡所作者,皆是無常。」這才是統舉的知識,即是上文所說的「二者,盡也」。太炎強把「盡」字讀為節字(此類推法之謬誤),以為墨家有三支式的證據,其實是大錯的。《墨辯》的「效」,只要能舉出「中效的故」,——因明所謂因,西洋邏輯所謂小前提,——已夠了,正不必有三支式。何以不必說出「大前提」呢?因為大前提的意思,已包含在小前提之中。如說「孔子必有死,因孔子是人」。我所以能提出「人」字作小前提,只為我心中已含有「凡人皆有死」的大前提。換言之,大前提的作用,不過是要說明小前提所提出的「人」,乃是介於「孔子」與「有死的」兩個名詞之間的「中間」。但是我若不先承認「人」是「孔子」與「有死的」兩者之間的「中詞」,我決不說「因孔子是人」的小前提了。故大前提盡可省去(古因明之五分作法也沒有大前提)。

以上說「效」為演繹法的論證。

四、辟也者,舉也物而以明之也。也物即他物。把他物來說明此物,叫做譬。《說苑》有一段惠施的故事,可引來說明這一節:

梁王謂惠子曰:「願先生言事則直言耳,無譬也。」惠子曰:「今有人於此,而不知彈者,曰:彈之狀何苦?應曰:彈之狀如彈,則諭乎?」王曰:「未諭也。」「於是更應曰:彈之狀如弓,而以竹為弦,則知乎?」王曰:「可知矣。」惠子曰:「夫說者固以其所知諭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今王曰無譬,則不可矣。」

五、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侔與辟都是「以其所知諭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的方法,其間卻有個區別。辟是用那物說明這物;侔是用那一種辭比較這一種辭。例如公孫龍對孔穿說:

龍聞楚王……喪其弓,左右請求之。王曰:「止。楚王遺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聞之曰:「……亦曰『人亡之,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夫是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而非龍異「白馬」於所謂「馬」,悖(《公孫龍子》一)。

這便是「比辭而俱行」。

辟與侔皆是「使人知之」的方法。說話的人,已知道那相比的兩件,那聽的人卻知道一件。所以那說話的人須要用那已知的來比喻那不知道的。因此這兩種法子,但可說是教人的方法,或是談說的方法,卻不能作為科學上發明新知識的方法。

六、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說文》:「援,引也。」現今人說「援例」,正是此意。近人譯為類推(Analogy)。其實「類推」不如「援例」的明白切當。援例乃是由這一件推知那一件,由這一個推知那一個。例如說:

《廣韻》引《論語》「子西彼哉」。今《論語》作「彼哉」。因此可見《墨辯》「辯爭彼也」的「彼」字或者也是「彼」字之誤。

又如說:

《莊子》《列子》「人又反入於機。萬物皆出於機,皆入於機。」這三個「機」字皆當然作「幾」。《易·系辭傳》:「聖人之所以極深而研幾也。」《釋文》云:「幾本或作機。」這是幾誤為機的例。

「援例」的推論的結果,大都是一個「個體」事物的是非,不能常得一條「通則」。但是「援例」的推論,有時也會有與「歸納」法同等的效能,也會由個體推知通則。例如見張三吃砒霜死了,便可知李大若吃砒霜也會死。這種推論,含有一個「凡吃砒霜的必死」的通則。這種由一個個體推知通則的「援例」,在《墨辯》另有一個名目,叫做「擢」。《經下》說:

擢慮不疑,說在有無。《說》曰:擢,疑無謂也。臧也今死,而春也得之又死也,可(之又兩字舊作「文文」今以意改)。

《說文》:「擢,引也。」與「援」同義。此類的推論,有無易見,故不用疑。例如由臧之死可推知春的死。與上文吃砒霜的例相同(孫詒讓讀擢為榷非也)。

七、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也者,同也」,「也者,異也」,上兩也字,都是「他」字。這個「推」便是「歸納法」,「亦名」內籀法」。上文說過,「取」舉例,「予」是斷定。歸納法的通則,是「觀察了一些個體的事物,知道他們是如此,遂以為凡和這些已觀察了的例同樣的事物,也必是如此」。那些已觀察了的例,便是「其所取者」。那些沒有觀察了的物事,便是「其所未取」。說那些「所未取」和這些「所取者」相同。因此便下一個斷語,這便是「推」。我們且把錢大昕發明「古無輕唇音只有重唇音」一條通則的方法引來作例(輕唇音如f、v等音,重唇音如b、p等音)。

一、舉例(以類取)——「其所取者」:

(1)《詩》「凡民有喪,匍匐救之」,《檀弓》引作「扶服」,《家語》引作「扶伏」。又「誕實匍匐」,《釋文》本亦作「扶服」。《左傳》昭十二年「奉壺觴以蒲伏焉」,《釋文》:「本又作匍匐。蒲本又作扶。」昭二十一年「扶伏而擊之」,《釋文》:「本或作匍匐。」……

(2)古讀扶如酺,轉為蟠(證略,下同)。

(3)服又轉為犕……。

(4)服又轉為謈(音暴)。……

(5)伏抱互相訓,而聲亦相轉,此伏羲所以為庖犧。……

(6)伏又與逼通。……

(7)古音負如背,亦如倍。……《書·禹貢》「至於陪尾」,《史記》作「負尾」,《漢書》作「倍尾」。……

(8)古讀附如部。……

(9)苻即蒲字。……

(10)古讀佛如弼。……

(11)古讀文如門。……

(12)古讀弗如不。……

(13)古讀拂如弼。……

(14)古讀繁如鞶。……

(15)古讀蕃如卞。……藩如播。……

(16)古讀僨如奔。……讀紛如豳。……

(17)古讀甫如圃。……

(18)古讀方如旁。……

(19)古讀逢如蓬。……

(20)古讀封如邦。……

(21)古讀勿如沒。……

(22)古讀非如頒。……

(23)古讀匪如彼。……

(24)古文妃與配同。……

(25)腓與臏同。……

(26)古音微如眉。……

(27)古讀無如模。……又轉如毛。……又轉為末。……

(28)古讀反如變。……

(29)古讀馥如苾。……(以下諸例略)

二、斷語(以類予)——「以其所未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

凡輕唇之音(非敷奉微),古讀皆為重唇音(幫滂並明)。我把這一條長例,幾乎全抄下來,因為我要讀者知道中國「漢學家」的方法,很有科學的精神,很合歸納的論理。

「推」的界說的下半段「是猶謂他者同也,吾豈謂他者異也」,又是什麼意思呢?人說「那些不曾觀察的,都和這些已觀察了相同」(他者同也),我若沒有正確的「例外」,便不能駁倒這通則,便不能說「那些並不和這些相同」(他者異也)。例如上文「古無輕唇音」一條,我若不能證明古有輕唇音,便不能說「這二三十個例之外的輕唇音字古時並不讀重唇」。

以上為七種「辯」的方法。「或」與「假」系「有待的」辭,不很重要。「效」是演繹法,由通則推到個體,由「類」推到「私」。「辟」與「侔」都用個體說明別的個體,「援」由個體推知別的個體,「推」由個體推知通則。這四種——辟、侔、援、推——都把個體的事物作推論的起點,所以都可以叫做「歸納的論辯」。

這七種之中,「推」最為重要。所以現在且把「推」的細則詳說於下。

「推」(歸納)的細則   自密爾(Mill,即穆勒)以來,歸納的研究法,大概分為五種:

(一)求同,(二)求異,(三)同異交得,(四)求余,(五)共變。

這五術,其實只有同異兩件。「求余」便是「求異」,「共變」也就是「同異交得」的一種。《墨辯》論歸納法,只有(一)同、(二)異、(三)同異交得三法。

(一)同  《經上》說:「同異,而俱於之一也」(之同「是」)。此言觀察的諸例,雖有異體,卻都有相同的一點。尋得這一點,便是求同。

(二)異  《墨辯》沒有異的界說。我們可依上文「同」的界說,替他補上一條道:「異,同而俱於是二也。」

所觀察的諸例,雖屬相同,但有一點或幾點卻不相同。求得這些不同之點,便是求異法。

(三)同異交得  《經上》云:「同異交得知有無。」這是參用同異兩術以求知有無的方法。物的「同異有無」很不易知道,須要參用同異兩種才可不致走入迷途。《經上》說:

法同則觀其同,法異則觀其宜止,因以別道。《說》曰:法取同,觀巧轉。法取彼擇此,問故觀宜。以人之有黑者有不黑者也,止黑人;與以人之有愛於人,有不愛於人,止愛〔於〕人:是孰宜?止彼舉然者,以為此其然也,則舉不然者而問之。

《經說下》云:

彼以此其然也,說「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

這兩段都說該用「否定的例」(不然者)來糾正推論的錯誤。例如人說「共和政體但適用於小國,不適用於大國」,又舉瑞士、法蘭西……為證。我們該問「你老先生為什麼不舉美國呢?」這裡面便含有「同異交得」的法子。《經下》又說:

狂舉不可以知異,說在有不可。《說》曰:狂舉。牛馬雖異(舊作「牛狂與馬惟異」,此蓋由舉字初誤作與牛兩字。後之寫者,誤刪一牛字,以其不成文,又誤移牛字於句首耳。惟通雖字),以「牛有齒,馬有尾」,說牛這非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無有。曰牛之與馬不類,用「牛有角,馬無角」,是類不同也。

「偏有偏無有」的偏字,當作遍字(吾友張君崧年說)。《易經·益卦·上九象》曰:「莫益之,偏辭也。」孟喜本作「遍辭也」,可見遍偏兩字古相通用。這一段說的「遍有遍無有」,即是因明學說的「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如齒,如尾,是牛馬所同有,故不能用作牛馬的「差德」。今說「牛有角,馬無角」,是舉出「牛遍有,馬遍無有」的差德了。這種差德,在界說和科學的分類上,都極重要。其實只是一個「同異交得」的法子。

以上說《墨辯》論「辯」的方法。《小取》篇還有論各種論辯的許多謬誤,現今不能細講了。

《墨辯》概念  《墨辯》六篇乃是中國古代第一奇書,裡面除了論「知」論「辯」的許多材料之外,還有無數有價值的材料。今把這些材料分類約舉如下:

一、論算學。如「一少於二而多於五」諸條。

二、論形學(幾何)。如「平,同高也」;「中,同長也」;「圓,一中同長也」;「方,柱隅四 也」諸條。

三、論光學。如「二,臨鑒而立,景到,多而若少,說在寡區」;「景之大小,說在地缶遠近」諸條。

四、論力學,如「力,形之所以奮也」;「力,重之謂,下與重奮也」諸條(以上四項,吾友張君准現著《墨經詮損》專論之)。

五、論心理學。如「生,形與知處也」;「臥,知無知也」;「夢,臥而以為然也」諸條。

六、認人生哲學。如「仁,體愛也」;「義,利也」;「禮,敬也」;「孝,利親也」;「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惡也」諸條。

七、論政治學。如「君,臣萌(同氓)通約也」;「功,利民也」;「罪,犯禁也」諸條。

八、論經濟學。如「買無貴,說在反其賈」。《說》曰:「買,刀糶相為賈。刀輕則糶不貴,刀重則糶不易。王刀無變,糶有變。歲變糶則歲變刀。」又說「賈宜則讎,說在盡」。《說》曰:「賈,盡也者,盡去其(所)以不讎也。其所以不讎去,則讎,正賈也。」這都是中國古經濟學最精采的學說。

以上八類,不過略舉大概,以表示《墨辯》內容的豐富。我這部哲學史,因限於篇幅,只好從略了(吾另有《墨辯新詁》一書)。

如今且說墨家名學的價值。依我看來,墨家的名學在世界的名學史上,應該佔一個重要的位置。法式的(Formal)一方面,自然遠不如印度的因明和歐洲邏輯,但這是因為印度和歐洲的「法式的邏輯」都經過千餘年的補綻工夫,故有完密繁複的法式。墨家的名學前後的歷史大概至多不出二百年,二千年來久成絕學,怪不得他不會有發達的法式了。平心而論,墨家名學所有法式上的缺陷,未必就是他的弱點,未必不是他的長處。印度的因明學,自陳那以後,改古代的五分作法為三支,法式上似更完密了;其實古代的五分作法還帶有歸納的方法,三支便差不多全是演繹法,把歸納的精神都失了。古代的「九句因」,很有道理;後來法式更繁,於是宗有九千二百餘過,因有百十七過,喻有八十四過,名為精密,其實是大退步了。歐洲中古的學者,沒有創造的本領,只能把古希臘的法式的論理演為種種詳式。法式越繁,離亞里士多德的本意越遠了。墨家的名學雖然不重法式,卻能把推論的一切根本觀念,如「故」的觀念,「法」的觀念,「類」的觀念,「辯」的方法,都說得很明白透切。有學理的基本,卻沒有法式的累贅。這是第一長處。印度希臘的名學多偏重演繹,墨家的名學卻能把演繹歸納一樣看重。《小取》篇說「推」一段及論歸納的四種謬誤一段,近世名學書也不過如此說法。墨家因深知歸納法的用處,故有「同異之辯」,故能成一科學的學派。這是第二長處。

再說墨家名學在中國古代哲學史上的重要。儒家極重名,以為正名便可以正百物了。當時的個人主義一派,如楊朱之流,以為只有個體的事物,沒有公共的名稱:「名無實,實無名,名者偽而已矣。」這兩派絕對相反:儒家的正名論,老子、楊朱的無名論,都是極端派。「別墨」於兩種極端派之間,別尋出一種執中的名學。他們不問名是否有實,實是否有名。他們單提出名與實在名學上的作用。故說:「所謂,實也;所以謂,名也。」實只是「主詞」(Subject),名只是「表詞」(Predicable),都只有名學上的作用,不成為「本體學」(本體學原名Ontology,諭萬物本體的性質與存在諸問題)的問題了(別墨以前的實,乃是西洋哲學所謂Substance,名即所謂Universals,皆有本體學的問題,故有「有名」「無名」之爭)。這是墨家名學的第一種貢獻。中國的學派只有「別墨」這一派研究物的所以然之故。根據同異有無的道理,設為效、辟、侔、援、推各種方法。墨家名學的方法,不但可為論辯之用,實有科學的精神,可算得「科學的方法」。試看《墨辯》所記各種科學的議論,可以想見這種科學的方法應用。這是墨家名學的第二種貢獻。墨家論知識,注重經驗,注重推論。看《墨辯》中論光學和力學的諸條,可見墨家學者真能作許多實地試驗。這是真正科學的精神,是墨學的第三種貢獻。墨家名學論「法」的觀念,上承儒家「像」的觀念,下開法家「法」的觀念(看下文第十二篇)。這是墨家名學的第四種貢獻。——總而言之,古代哲學的方法論,莫如墨家的完密,墨子的實用主義和三表法,已是極重要的方法論(詳見第六篇)。後來的墨者論「辯」的各法,比墨子更為精密,更為完全。從此以後,無論哪一派的哲學,都受這種方法論的影響。荀子的《正名》篇雖攻擊當時的辯者,其實全是墨學的影響。孟子雖詆罵墨家,但他書中論方法的各條(如《離婁》篇首章及「博學而詳說之」,「天下之言性也,則故而已矣」諸章),無一不顯出墨學的影響。莊子的名學,也是墨家辯者的反動(詳見第九篇)。至於惠施公孫龍一般人,都是直接的墨者,更不用說了(詳見下章)。

參考書舉要:

張惠言:《墨子經說解》(上海神州國光社本)。孫詒讓:《墨子間詁》卷十及十一。章炳麟:《國故論衡》下,《原名》篇。此外,讀者須先讀一兩種名學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