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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墨辯》論知識

知識論起於老子、孔子,到「別墨」始有精密的知識論。

《墨辯》論「知」,分為三層:

一、「知,材也。」 (《經上》)《說》曰:「知材。知也者,所以知也。而〔不〕必知(舊脫不字,今據下文「而不必得」語法增)若明」。這個「知」是人「所以知」的才能(材才通)。有了這官能,卻不必便有知識。譬如眼睛能看物,這是眼睛的「明」,但是有了這「明」,卻不必有所見。為什麼呢?因為眼須見物,才是見;知有所知,才是知(此所謂知,如佛家所謂「根」)。

二、「知,接也。」 (《經上》)《說》曰:「知,知也者,以其知過物而能貌之,若見。」這個「知」是「感覺」(Sensation)。人本有「所以知」的官能,遇著外面的物事,便可以知道這物事的態貌,才可發生一種「感覺」。譬如有了眼睛,見著物事,才有「見」的感覺(此所謂知,如佛家所謂「塵」。此所謂接,如佛家所謂「受」)。

三、「 ,明也」 (《經上》。舊作恕。今依顧千里校改)  《說》曰:「 (舊皆作恕)也者,以其知論物而其知之也著,若明。」這個「 」是「心知」,是「識」。有了「感覺」,還不算知識。譬如眼前有一物瞥然飛過,雖有一種「感覺」,究竟不是知識。須要能理會得這飛過的是什麼東西(論譯「理會」最切。王念孫校《荀子·正名》篇:「辭也者,兼異寔之名以論一意也。」謂論當作諭。諭,明也。其說亦可通,但不改亦可通),須要明白這是何物(著,明也),才可說有了知覺(此所謂 ,如佛家所謂「識」)。如《經上》說:

聞,耳之聰也。循所聞而得其意,心之察也。言,口之利也。執所言而意得見,心之辯也。

所以「知覺」含有三個分子:一是「所以知」的官能,二是由外物發生的感覺,三是「心」的作用。要這三物同力合作,才有「知覺」。

但是這三物如何能同力合作呢?這中間須靠兩種作用:一個是「久」,一個是「宇」。《墨辨》說:

久,彌異時也。(《經上》)《說》曰:久,合古今旦莫。(校改)

宇,彌異所也。(《經上》)《說》曰:宇,蒙東西南北。(校改蒙即蒙字)

久即是「宙」,即是「時間。」宇即是「空間」(Time and Space)。須有這兩種的作用,方才可有知覺。《經下》說:

不堅白,說在無久與宇。堅白,說在因(原文有誤讀處,今正。因疑作盈)。《說》曰:無堅得白,必相盈也。

《經上》說:

堅白不相外也。《說》曰:堅〔白〕異處不相盈,相非(通排),是相外也。

我們看見一個白的物事,用手去摸,才知道他又是堅硬的。但是眼可以見白,而不可得堅;手可以得堅,而不可見白。何以我們能知道這是一塊「堅白石」呢?這都是心知的作用。知道剛才的堅物,就是此刻的白物,是時間的組合。知道堅白兩性相盈,成為一物,是空間的組合。這都是心知的作用,有這貫串組合的心知,方才有知識。

有了久與宇的作用,才有「記憶」。《墨辯》叫作「止」,止即是「志」。古代沒有去聲,所以止志通用(《論語》:「多見而識之」,「賢者識其大者」,古本皆作志)。久的作用,於「記憶」更為重要。所以《經下》說:

知而不以五路,說在久。《說》曰:智以目見,而目以火見,而火不見。惟以五路知。久,不當以火見,若以火(參看章炳麟《原名》篇說此條)。

「五路」即是「五官」。先由五路知物,後來長久了,雖不由五路,也可見物。譬如昨天看梅蘭芳的戲,今天雖不在吉祥園,還可以想起昨天的戲來。這就是記憶的作用了。

知識又須靠「名」的幫助。《小取》篇說:「名以舉寔。」《經上》說:

舉,擬寔也。《說》曰:舉,告。以文名舉彼寔也。

「擬」是《易·系辭傳》「聖人有以見天下之賾而擬諸形容,像其物宜」的擬。例如我們用一個「人」字代表人的一切表德,所以見了一個人,便有「人」的概念,便知道他是一個「人」。記得一個「人」的概念,便可認得一切人,正不須記人人的形貌狀態等等。又如「梅蘭芳」一個概念,也代表梅蘭芳的一切表德。所以我對你說「梅蘭芳」,你便知道了,正不用細細描摹他的一切形容狀態。如《經下》說:

〔火〕必熱,說在頓。《說》曰:見火謂火熱也,非以火之熱。

一個「火」字便包含火的熱性。所以遠遠見火,便可說那火是熱的,正不必等到親自去感覺那火的熱焰。「〔火〕必熱,說在頓。」頓字也是記憶的意思。這是名字的大用處。《墨辯》分「名」為三種:

名:達、類、私(《經上》)。《說》曰:名。「物」,達也。有寔必待文名(舊誤作多)也。命之「馬」,類也。若寔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於是寔也。

「達名」是最普及的名字,例如「物」字。「類名」是一類物事的名稱,例如「牛」「馬」「人」,凡是屬這一類的,都可用這一類的「類名。」所以說:「若寔也者,必以是名也。」「私名」是「本名」。例如「臧」「梅蘭芳」皆是這一個個人的名字,不可移用於別人(臧獲皆當日的人名,本是私名,後人誤以為僕役之類名,非也。此如「梅香」本是私名,後以名此者多,遂成女婢之類名矣。又如「丫頭」亦是私名,今亦成類名矣)。所以說:「是名也,止於是寔也。」

知識的種類   《墨辯》論「知道」的分別,凡有三種:

知:聞、說、親(《經上》)。《說》曰:知,傳受之聞也。方不 ,說也。身觀焉,親也。

第一種是別人傳授給我的,故叫做「聞」。第二種是由推論得來的,故叫做「說」(《經上》:「說,所以明也」)。第三種是自己親身經歷來的,故叫做「親」。如今且分別解說如下:

聞   這個「聞」字,有兩種意思。《經上》說:

聞:傳、親。《說》曰:或告之,傳也。身觀焉,親也。

一種是「傳聞」,例如人說有鬼,我也說有鬼,這是「把耳朵當眼睛」的知識。一種是「親聞」,例如聽見一種聲音,知道他是鐘聲,或是鑼聲,這是親自經歷來的知識,屬於上文的第三種,不屬於第一種。

說  親   科學家最重經驗(墨子說的「百姓耳目之寔」),但是耳目五官所能親自經歷的,實在不多。若全靠「親知」,知識便有限了。所以須有「推論」的知識。《經下》說:

聞所不知若所知,則兩知之。《說》曰:聞,在外者,所不知也。或曰:「在室者之色,若是其色。」是所不知若所知也。猶白若黑也,誰勝是?若其色也若白者,必白。今也知其色之若白也,故知其白也。夫名,以所明正所不知,不以所不知疑(同擬。擬,舉寔也。說見上文)。所明,若以尺度所不知長。

外親知也。室中,說知也。

此說一個人立屋之外,不知屋子裡人是什麼顏色。有人說:「屋裡的人的顏色,同這個人一樣。」若這個人是白的,我便知道屋裡人也是白的了。屋外的白色,是親自看見的;屋裡的白色,是由「推論」得知的。有了推論,便可坐在屋裡,推知屋外的事;坐在北京,推知世界的事;坐在天文台上,推知太陽系種種星球的事。所以說:「方不 ,說也。」這是《墨辯》的一大發明(親即佛家所謂「現量」,說即「比量」傳近似「聖教量」而略有不同也)。

實驗主義(應用主義)   墨子的「應用主義」,要人把知識來應用。所以知與不知的分別,「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這是墨子學說的精采。到了「別墨」,也還保存這個根本觀念。《經下》說:

知其所以不知說在以名取。《說》曰:我有若視,曰知。雜所知與所不知而問之,則必曰,是所知也,是所不知也。取去俱能之是兩知之也。

這和第六篇所引《墨子·貴義》篇瞽者論黑白一段相同。怎樣能知道一個人究竟有知無知呢?這須要請他去實地試驗,須請他用他已知的「名」去選擇。若他真能選擇得當,「取去俱能之」,那才是真知識。

但是《墨辯》的人生哲學,雖也主張「知行合一」,卻有兩層特別的見解。這些「別墨」知道人生的行為,不是完全受「知識」的節制的。「知識」之外,還有「慾望」,不可輕視。所以《經上》說:

為窮知而 於欲也。

「為」便是行為。他說行為是知識的止境,卻又是倚賴著「欲」的。《經說》上說這一條道:

為,欲 其指(孫說, ,是 之訛),智不知其害,是智之罪也。若智之慎之也,無遺於害也,而猶欲 之,則離之(孫說,離即罹)。……是不以所疑止所欲也。

懂得這個道理,然後可懂得「別墨」的新「樂利主義」。墨子已有「義即是利」的意思,但是他卻沒有明白細說。到了「別墨」,才有完滿的「樂利主義」。《經上》說:

義利也。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惡也。

這比說「義即是利」又進一層,直指利害的來源,在於人情的喜惡。就是說善惡的來源,在於人情的欲惡。所以一切教育的宗旨,在於要使人有正當的欲惡。欲惡一正,是非善惡都正了。所以《經上》說:

欲正,權利;惡正,權害。(《大取》篇云:「於所體之中而權輕重之謂權」)

樂利主義之公式   但是如何才是正當的欲惡呢?《大取》篇有一條公式道:

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

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於所既有而棄焉,是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其所取者,人之所執也。遇盜人而斷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盜人,害也。斷指與斷腕,利於天下相若,無擇也死生利若一,無擇也。……於是為之中而權輕重之謂求。求,為之(之通是)。非也。害之中取小,求為義為非義也。……

細看這個公式的解說,便知「別墨」的樂利主義並不是自私自利,乃是一種為天下的樂利主義。所以說:「斷指與斷腕,利於天下相若,無擇也。」可以見「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原只是把天下「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作一個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