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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貝克萊的是與非

現在我們觸及「存在就是被感知」這個命題的真正含義了。貝克萊的思路是這樣的:對於我來說,一隻蘋果的存在無非是指我看到了它的顏色,聞到了它的香味,摸到了它的形狀、冷暖、軟硬,嘗到了它的甜味,等等,去掉這些性質就不復有蘋果的存在,而顏色、形狀、香味、甜味、軟硬等又無非是我的感覺,離開我的感覺就不復有這些性質。所以,這只蘋果的存在與它被我感知是一回事,它僅僅是存在於我的心靈中的一些感覺。當然,我可以設想一隻我未曾看到的蘋果的存在,但也只能把它設想為自己的這些感覺。在這些感覺之外斷定還存在某種不可被感知的蘋果的「實體」,這是徒勞的,也是沒有意義的。這個道理適用於我所面對的一切對象,包括我所看見的其他人。所以,譬如說,我的父親和母親也只是我的心靈中的一些感覺而已,在我的心靈之外並無他們獨立的存在……

不得不假定上帝在關照著我們的存在

說到這裡,你一定會喊起來:太荒謬了,難道你是你的感覺生出來的嗎?是的,連貝克萊自己也覺得太荒謬了。為了避免如此荒謬的結論,他不得不假定,除了「我」的心靈之外,還存在別的心靈,甚至還存在上帝的心靈,一切存在物因為被無所不在的上帝的心靈所感知而保證了它們的存在。這種假定顯然是十分勉強的,我們可以不去理會。值得思考的是貝克萊的前提:我們只能通過感覺感知事物的存在。因此,對於我們來說,事物的存在是與它們被我們感知分不開的。從這個前提能否推出「存在就是被感知」的結論呢?這裡實際上包含兩個問題:第一,事物的存在是否等同於它的可被感知的性質的存在?在這些性質背後有沒有一個不可被感知的「實體」,用更加哲學化的語言說,在現象背後有沒有一個「自在之物」?第二,事物的可被感知的性質是否等同於「我」(主體)的感覺?在「我」的感覺之外有沒有使「我」產生這些感覺的外界現象,用更加哲學化的語言說,在「主體」之外有沒有「客體」,在「意識」之外有沒有客觀存在的「對像」?這是兩個不同的問題。貝克萊主張第一個等同,否認現象背後有「自在之物」,這是今天大多數哲學家都可以贊成的,但他進而主張第二個等同,否認現象在「我」之外的存在,這就是今天大多數哲學家都不能贊成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