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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是過半數?

「爸爸,只要過了半數,一個人就可以當選了,是吧?」阿當繼續問道。

「在協商會議中,一個動議必須得到『過半數表決』才能成為會議組織的決定或行動,這個半數是指『出席且投票的人數』的半數。有些特別重要的決定,需要『三分之二表決』,也就是說『出席且投票的人數』中至少有三分之二表示贊成。」

「『出席且投票的人數』和出席人數不相等嗎?出席人數跟會議全體成員數也不相等嗎?」阿當的問題總是問不完。

「出席人數常常會少於會議全體成員,但不能少於會議章程規定的法定人數。而『出席且投票』的人數,是把棄權的人數忽略不計,是針對某一次表決來說的。打個比方吧,假設共有一百名成員,法定最少會議人數是十人,這次有六十人參加,會上某次計數表決有五十人投了有效票,十人投了棄權票,那麼各種表決額度所要求的最低票數分別是……」

爸爸拿起原子筆,在一張餐巾紙上列出了一些數據:

●過半數26●三分之二34◎所有出席成員的半數31◎所有出席成員的三分之二41○所有成員的半數51○所有成員的三分之二67

「你會發現,各項票數差得很多,而在決議中,有時候一票都是至關重要的。通常採用『●過半數』和『●三分之二』,這裡有著精巧的設計:一方面保證了棄權票的權利(如果要求以『所有出席成員』作為總票數的話,投棄權票就等於投反對票了),另一方面,也鼓勵出席者鮮明地表明自己的立場,要麼贊同,要麼反對。假設六十個人中有五十八人棄權,有兩人投贊同票,決議也能通過——對於出席者來說,棄權越多,自己不喜歡的動議被通過可能性越大,沉默是一項基本權利,但是有時會對自己不利。」盡量簡潔明瞭地闡述之後,爸爸看了看阿當和湯迪。

阿當盯著餐巾紙在沉思,總算明白了「過半數表決」是「出席且投票的過半數」,也就是說,投「棄權票」等於放棄投票,是不計算在統計總數之內的……湯迪一如既往地用右手拿著叉子(他總是改不過來),聽得入了神,目眶冉冉動,那樣子可愛極了。

學校提前一周將班級家長委員會選舉的召集函發給了每個家庭,事先告知家長開會的時間是週五下午,地點在孩子的教室。還特別註明,爸爸媽媽可以一起來,但是每個家庭只有一位家長可以競選。

週一走進教室,孩子們看到公示欄中貼出的公告,蘭波德先生當選為本班家長委員會的代表。上週五二十三位家長參加會議,兩位家長請假,實際出席的二十三位家長都投了票,沒人棄權。根據「過半數表決」原則,獲勝所需票數十二票,聽說蘭波德先生得了十三票,戴爾女士得了六票,坎菲爾德先生得了四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