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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案 十把凶器

  八、九十年代,廣西打架鬥毆很常見,有時打起來,還是一村人跟另一村人幹架。今天哪家的女兒受了氣,明天娘家人就用拖拉機載一車人來討公道,有人死傷也就不罕見了。

  95年,我剛結婚一個月,馬山縣覃家村就有人來報案,說是一位男性青年被人殺死了。死者名叫覃剛,因生活中的摩擦,他打了妻子。覃剛的妻子叫張敏,平日裡也不是好惹的角色,她向來吃軟不吃硬。一氣之下,張敏就跑回娘家,從張家村用拖拉機載了18個人過來,把覃剛給打死了。

  覃家村一看有人死了,哪裡肯放張敏一夥人離開,他們扎破了拖拉機的輪胎,然後就派人掉縣城公安局報案來了。這樣的案子通常都有許多目擊者,兇手不難確定,我也以為辦這案子難度不會太大,至少法醫的工作不會太多。可事情卻出乎我的意料,實際上越是普通的案子,藏著的秘密就越大。

  立案後,屍體就被送到了醫院的太平間,接下來我就要鑒定死因了。不過,群毆的事非常混亂,犯案的人有38多個,大家在公安局吵翻天了,局面一度控制不住。我在醫院的太平間那邊,雖然還算安靜,但卻犯愁了,因為覃剛的身上有多處銳器損傷,至少有二十多處,這無疑給法醫的工作增大了難度。

  為什麼會這麼說呢?

  因為群毆的場面都很混亂,誰對死者實施了傷害行為,這不是一兩句話能說得清楚的。在古代,有這麼一個案子,大致情節是許多人對死者每人刺了一刀,死者不久便因流血過多而死亡。可是,那些人只刺一刀的話,每一刀都沒有造成致命傷。表面上看,每個人都只是犯了人身傷害罪,頂多關押幾年,要對他們處以極刑說不過去,可受害人確實死了,只關押幾年的話,處罰又太輕了。

  諸如這樣的案情,在廣西每年都有發生,要鑒定起來必須小心謹慎,法醫得拿出服人的證據,否則很容易鬧出**。那麼,把人殺死的張敏一群人會逃脫法律制裁嗎?畢竟場面那麼混亂,誰都不會承認捅了致命的一刀,頂多只能讓他們坐幾年牢,而且也不可能把所有人拿去槍斃或者判無期。

  那時候,我已經不是唯一的法醫了,馬山縣又來了一個新法醫,名叫梁春鄰,是個剛滿25歲的女法醫。女法醫比較少,能有個伴,確實是不錯的,我做屍檢時不用自言自語了,偶爾有難題,也可以聽聽同行的看法。

  其實,重大案件都不會讓一個法醫做屍檢,那樣屬於違反規定的行為,可以前礙於客觀條件,一半以上的屍檢都由我一個人完成的。所幸來了一個梁春鄰,以後的工作我就輕鬆了許多,只不過案件比以前更多了。

  按梁春鄰的看法,她認為死者的銳器損傷雖多,但將這些損傷一一列出來,然後找出致命的那一刀就可以定案了。儘管我們不大可能查出哪一刀捅先,哪一刀砍後,但致命傷是誰弄的,那麼最重的刑罰自然落他頭上了。問題是,凶器有那麼多把,把把都有血,那群人又死不承認,一下子法醫的工作量就比往日大了好幾倍。

  我們做完了屍檢查,再去處理凶器,當即就頭大了。那群人鬥毆時,有人用鏟子,也有人用水果刀,甚至還有人用剪刀、鋤頭、鐵耙等等。仔細一數,凶器有38把,其中鏟子15把、鋤頭10把、水果刀8把、鐵耙4把、剪刀1把。這麼多把凶器,究竟哪一把造成了致命傷呢?這就是本案最重要的一個問題。

  世界著名偵探小說家柯南道爾曾在《紅髮會》一案中寫過這樣一句話:當你排除了所有的不可能,無論剩下的是什麼,即使是不可能也一定是真相。

  我和梁春鄰先用了排除法,即用發光氨噴到那些凶器上,如果沒有血液的發光反應,那就不可能是致命凶器。這個排除法效率高,只花了一小會兒,我們就排除了5把鏟子、6把鋤頭、2把鐵耙。也就是說,還剩下25把凶器有嫌疑,雖然這範圍還是很大,但總算見到偵破這死亡之謎的希望了。

  95年,馬山縣的法醫仍沒有條件使用dna技術,我們就用驗血型的方法,繼續使用排除法。經過鑒定,死者的血型是a型,排除之後,最後就剩下了十把染了a型血的凶器了。那麼,到底誰是兇手呢?

  就在我們在努力工作時,那兩個村子的人卻在公安局裡越吵越凶,有的人還受了傷,不可能一直拘留他們,於是有的人送醫,有的人回家。為了防止兇手潛逃,領導給了我們很大的壓力,必須盡快確定誰下了殺手,不然這種案子拖得越久,越說不清楚。為此,我和春鄰就連夜做鑒定,試圖找出那十把凶器誰是最「邪惡」的銳器。

  在法醫學上,銳器傷是指利用致傷物銳利的刃緣或鋒利尖端作用於人體上形成的損傷,像鏟子、水果刀、剪刀等都屬於銳器。按照使用方式的不同,一般將銳器分為刺器、砍器、切器以及剪器等幾種基本類型。但是,在實際生活中,有的銳器既能用於砍,又能用於切,甚至能用於刺,這就需要法醫仔細鑒定了。

  凶器限於十把之中後,那麼就要拿它們去做鑒定,看哪把凶器能造成致命傷的形狀。在這裡,我得先告訴大家,覃剛身上23處銳器損傷,那些傷大多集中於肩部、腿部,其他部位還有些零散的損傷,而最致命的傷就在覃剛的頸部,那裡有很長的一道創口,傷到了大血管和氣管,最後因血液吸入性窒息而致死。

  致命傷已經確定了,那麼長長的一道創口,究竟是哪一把凶器造成的呢?雖然眾犯都在否認是自己殺了人,以為集體都能脫罪,但天網恢恢,還是得有人出來承擔罪責。在實驗了十把凶器後,我們最終才鑒定出來,凶器竟是一把剪刀,而收上來的38凶器裡只有一把剪刀。

  案情到了尾聲,我就多補充一點,覃剛頸部上的創就叫刺剪創,它是由剪刀的單刃或雙刃插入人體再進行夾剪作用形成的損傷。當兩刃分開傾斜刺入人體後再夾剪,兩刃部最後合攏時,創口會呈「人」字型,如果兩刃最後未合攏,創口則呈「八」字型。

  可以說,每一把凶器對人造成的傷害都不一樣,如今法醫學上對各種銳器、鈍器造成的損傷有了更多的認識,要想光靠否認來逃脫法律的懲罰,恐怕難上加難了。

  (十把凶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