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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 兒童和青少年考量

14歲的傑夫,一旦處在社交情境下就表現出異常的焦慮狀態。他父母帶他來參加一個關於社交恐懼症的研究實驗,父母在知情同意書的表格上簽了字,但傑夫自己卻拒絕參加,父親讓工作人員暫時離開屋子並保證傑夫會在「接下來的10分鐘」簽字。

儘管兒童或未成年人參與實驗需要得到父母或是監護人的同意,但是,通常情況下,他們還是可以自己做主的。儘管每個孩子的情況不同,但是,未成年人在14歲時就可以擁有與成年人相當的決策能力(Caskey&Rosenthal,2005)。在傑夫的案例中,儘管父母希望傑夫參與這項研究,但他本人並不願意,所以研究者只好作罷。

調查者應遵守善行原則,在調查青少年的同時保護他們的權益。當孩子受到性或身體虐待時,研究者如臨床醫生就不能再繼續保密了。當孩子酒精或物質濫用時,他們必須向孩子的父母匯報(Caskey&Rosenthal,2005)。最後,這一案例的公正原則體現在青少年有權參加與他們切身利益相關的研究並從中獲益。一些成人認為詢問青少年是否有過自殺念頭會將自殺的想法和動機植入那些之前沒有過這種想法的人的頭腦裡。心理學家指出事實並非如此,但許多學校仍排斥開展任何關於自殺的調查。這種做法剝奪了那些極度抑鬱且有自殺念頭的青少年接收治療的機會。這樣公正原則就得不到體現,因為青少年拒絕參加對其可能重要且有益的研究機會。

與對兒童是否有能力同意參與研究的考量一樣,一些有認知困難的老年人和因失去人身自由而感覺自己被迫參與研究的囚犯也面臨相同的問題。當研究需要少數種族和民族群體參與時,研究者還應考慮到以下幾個因素:1所做的評估是對其文化有效的;2群體差異可能不是由於種族和民族差異造成的,也有可能是一些人口學變量造成的,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或受教育水平;3白種人的行為和發展模式並不是衡量心理健康與否的「標準」;4研究不能帶有脅迫性質;5研究小組中應有成員對所涉文化有深入瞭解(Fisher et al.,2002)。關於種族或民族群體參與研究的其他問題將在本章研究的文化視角部分進一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