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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許可和治療失當問題

向心理學家、社會工作者和心理健康咨詢師發放許可以允許他們提供各種心理學服務,他們必須接受最低標準的培訓和教育以保護公眾免受拙劣或危險的心理健康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傷害。保險公司也認識到了執業許可的重要性,除非所接受的是有執業許可的心理學服務否則他們不會支付咨詢費。

15.3.1 許可

本章前文提到,每個州都有有關各個職業如醫學、法律和教育的法律條款。心理學家必須取得授權才可以對該州的患者提供心理治療。不提供心理治療的心理學家就不需要獲得授權(如認知心理學家、生理心理學家或是社會心理學家)。州法律規定誰可以被稱為「心理學家」,誰可以提供特定心理學服務以及進行心理學實踐的人需要經過哪些培訓。有關許可的法律因州而異,不合格的人從事被一些人認為是治療形式的實踐有很多途徑。在有些州,不是心理學家而想提供治療的人可以提供,但不能使用「心理學」(psychology)和「心理學家」(psychologist)這樣的詞,需代之以「心理治療」(psychotherapy)才可以。

州法通過制訂從事心理學實踐的培訓和經驗的最低可接受標準來保護公眾利益。大部分州都有相似的規定,包括要求有心理學博士學位和兩年的博士後經驗(或是一年的博士前實習經驗和一年的博士後經驗)。除此之外,還要通過國家和州的考試。一經許可,必須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和倫理規範,否則,將被吊銷執照或被宣佈治療失當。此外,心理學家必須參加繼續教育,如參加工作坊、閱讀文獻以及參加其他專業活動來完善、提高其專業知識和技能以確保其許可長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