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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 告知義務

1969年,加利福尼亞大學學生波達尋求健康中心的心理學家的治療,因為一位名叫塔拉索芙的年輕女孩唾棄他的情感。心理學家認為波達有可能會危害別人,因為他對塔拉索芙有一種病態的依戀,以及他告訴心理學家,他已決定要購買一支槍。治療師口頭和書面通知了警方。他沒有提醒塔拉索芙女士,因為這會違反患者和心理學家的保密原則。警察質詢波達後,發現他是理性的。警察使他答應遠離塔拉索芙。然而,兩個月後,1969年10月27日,波達殺害了塔拉索芙。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裁定,被告(加利福尼亞州大學董事會)有向塔拉索芙女士或她的家人對該危險的告知義務(duty to warn)。在第二次裁決中,法庭指控治療師有義務使用合理的謹慎措施,以防止患者給第三方帶來危險。簡言之,法院認為當患者的行動可能使公眾處於危險時是沒有保密權的。

30多年後,塔拉索芙判決(眾所周知)對心理健康專業仍然有廣泛的影響。其一是社會對保密權並不持有像治療師和患者那樣高的尊重。社會要求維護公眾的福利比保密更重要,尤其在有潛在殺人威脅時。但告知義務有滑坡效應。如果潛在的威脅不是徹底死亡(如在塔拉索芙案件中),而是身體感染呢?

已經33歲的邁克爾已經結婚8年並育有兩個孩子。他在幾年前與鄰居發生婚外情,他妻子不知道此事。邁克爾剛發現那名鄰居死於艾滋病,他去做了個HIV測試,結果呈陽性。邁克爾告訴他的治療師他不打算將測試結果告知自己的妻子(Chenneville,2000)。

如果邁克爾是你的患者,你會建議他怎樣做?對於這種情況法律規定是不明確的。根據所在的具體州,治療師可獲准對衛生部門或邁克爾的配偶公開這些信息,申請向健康部門或邁克爾的配偶公開這些信息,或要求不惜一切代價對信息保密。根據邁克爾所在州的法律,心理學家可能必須遵循這三個選項中的任何一個。

對危險性的預測

心理學家的告知義務是基於心理健康醫生被認為是有能力來預測人類行為的。民事委託中常需要心理學家和精神病醫生確定某人的暴力行為可能性有多大(Skeem et al.,2006)。在過去,心理健康專業人員預測患者危險性的比率不比機會概率更高(Steadman,1983)。在某些情況下,臨床直覺可能有助於預測危險性。在急診室,令醫生擔心的男性患者(根據診斷評估但沒有真正的實證數據)更可能隨後犯下暴力行為和參與嚴重暴力(Lidz et al.,1993)。

過去的10年間,心理健康醫生通過精算(定量)預測手段使得預測患者危險性的能力有了顯著提高,特別是這種手段是基於特定症狀(如憤怒或悲傷)而不是精神障礙(嚴重抑鬱、精神分裂症)時更是如此(Skeem et al.,2006)。具體而言,憤怒或敵意在短期(1周)和長期(6個月)隨訪中都顯示是暴力的一個預測指標(Gardner et al.,1996;Skeem et al.,2006)。其他症狀如焦慮、抑鬱或妄想觀念至少在短期內並不能預測暴力行為(Skeem et al.,2006)。

小節回顧:

·當個體將自身想法告訴治療師,該信息被認為需被保密。若治療師是有執照的心理學家,則該信息也被認為是有特權的。

·有時必須打破保密原則,當有以下行為發生時:對患者和他人存在危險、虐待兒童和長者、兒童或未成年人的物質濫用。

·如果患者對他人有傷害威脅並且該人可被確認身份,治療師有義務告知該人以及報警。

·精算預測可使治療師對患者暴力的預測高於機會概率。其中一個重要的參考因素是患者的憤怒和敵意。

應用題 還記得那位攜帶艾滋病病毒卻對自己妻子隱瞞病情的邁克爾嗎?如果他是個單身漢,因為去酒吧鬼混而感染艾滋病毒,憤怒至極的他告訴醫生要報復感染所有女人。那麼他的醫生有告知義務嗎?